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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诉前的准备/许登甲

时间:2024-07-10 12:21: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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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诉前的准备

许登甲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层出不穷,不仅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给我们法律工作者带来挑战。

  笔者就网络著作权起诉前的准备工作谈些自己的看法。

  2008年柏林国际电影节银熊奖作品《左右》的网络版权拥有方北京乐视网把搜狐、新浪、六间房、优酷、酷六5大视频网站告上法庭。结果,搜狐新浪等5大视频网站涉嫌侵权各遭索赔10万。仅借用此案背景,探讨我们在诉前的相关准备。
  一、发律师函
  针对各视频网站无视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首先向对方发律师函,做到我们的告知义务,视频网站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视频文件我们即可暂时停止对其的审查,但一般视频网站在暂停后可能过几天还会上载视频,此时,我们并不需再发函告知,直接启动下一程序即可。在发函时,提交书面纸质或电子版即可,无须传真。
  二、审查申请方有无诉权条件
  一般的电影视频里的开始或结束或在光盘的封面上都会显示出该作品的出品人、投资人、制片人。那么到底谁才是作品的权利人呢。确定谁有真正的著作权人才有利于案件的开展。我们在实务中一般都要求出品人、投资人、制片人向我们提供一份版权申明;或让这几方把其全部权利授权给一方,让其享有充足的权利,来代为起诉。
  三、证据准备
  在我们确定视频网站里一直储存着侵犯权利人的视频时,我们该如何保全此证据不被消失呢 ?我们可以去公证处对此公正,因为在法院的审理中,对公证处做出的公证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尽可能的简短
  近些年,我国知识产权意识有很大提高,伴随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法官在这么多的案件中也不可能逐字逐句的审查交来的材料,所以在材料中的描述尽可能的做到一目了然、言简意赅,切记长篇大论。
  五、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但在实践中往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地是不被支持的,而是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综上,仅以此文与大家交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行税务代理业务,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熟悉和掌握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行业管理规范。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承揽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事项,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和权限,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人的经营秘密。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业务工作规程的要求处理委托事项,建立代理台帐、工作底稿及业务档案,并如实记载和保存,对签字鉴证的涉税文书负责。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为获取代理业务而作虚假承诺,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承担助理人员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
第一条 学习理论,坚持原则。
第二条 依法执业,客观公正。
第三条 敬业求实,提高技能。
第四条 自愿委托,优质服务。
第五条 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六条 遵纪守约,合理收费。
第七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第八条 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第九条 维护权益,保守秘密。
第十条 拓展业务,不断创新。



印发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府办[2004]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安委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市政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80号令),进一步发挥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或市安委会会议,研究全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



  二、会议内容主要包括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统筹、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三、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专项汇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领导作出指示和部署工作。



  四、各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前,将自身无法解决、需提交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研究讨论解决的安全生产议题送交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对有关议题作统筹安排,按先急后缓的原则,在每季度的会议中安排若干个议题供研究解决。如有需要,市安委办可在会议前预先将议题分发给有关单位酝酿、准备或征询有关意见。



  五、每次会议情况要形成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或市安委会会议纪要,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市


安委办负责跟踪落实,做好督办工作。市安委办要将每次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通报。



  六、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室和市安委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