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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易出现违法违纪环节的监督/王艳芬

时间:2024-07-03 03:5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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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也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最为关注的一点。如果这个权力失去监督而被滥用,就会损害法律的尊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实际情况看,检察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问题,多数发生在执法办案环节。因此,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专司监督的职能部门,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不仅很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强化内部监督的重点又在于加强对检察权行使过程中易发生违法违纪环节的监督。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贯彻于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其工作分别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监所等部门承担。由于这些一线办案部门直接面对当事人,直接与案件接触,直接行使检察权,因而是易发生违法违纪的重点部位。检察官办理案件中,在收集证据环节、采取和变更强制措施环节、初查、侦查环节、搜查、扣押物品环节、不批准逮捕环节、审查起诉中的两个重点环节(即:对公诉案件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和对犯罪事实取舍环节;不起诉环节)容易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二、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不足
  (1)从监督的部门来看,重对侦查部门的监督,轻对其他部门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10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强调侦查(自侦)部门受举报中心、审查逮捕(侦查监督或简称侦监)、审查起诉(公诉)以及控告申诉等部门的监督制约,却没有规定侦查部门对其他部门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如果自侦部门对侦监、公诉部门作出的审查决定有异议,可以书面提出复议要求,相关部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但是,这种复议程序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缺乏制度保障,实际上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2)从监督的内容来看,重对不立案的监督,轻对立案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之规定,控告人对于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第1、2款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379条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由此可见,上述规定重点是针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监督,却忽略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的监督。
  同时,上述有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其一,申请复议的主体有限。申请复议的主体仅限于由控告人而不包括举报人。事实上,就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而言,绝大部分是没有被害人控告而是由举报人举报的,因举报人无申请复议权会使大量案件处于缺乏监督的真空状态。其二,监督的措施不力。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只有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而不能直接通知其立案。其三,可行性不强。侦查部门没有移送未立案线索材料备查的义务,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难以发现是否应当立案侦查,缺乏可操作性。
  (3)从监督的方式来看,重静态监督,轻动态监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主要是根据办案流程在侦查、批捕、起诉三个环节中逐步进行的。其中,侦监部门主要是通过对自侦部门报请批捕的材料进行审查,公诉部门也主要是通过对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材料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实质上是对以前阶段案件处理结果进行的静态监督,没有提前介入到案件处理过程中进行动态监督,对某些环节监督不力。
  (4)从监督的过程来看,重事后监督,轻事中监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对办案人员的举报、查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追究错案责任等方式进行事后监督,对办案过程中有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行为,难以及时尽早发现并予以纠正。
(5)从监督的对象来看,重案件监督,轻办案人员监督。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更多的是为了防止错案发生,而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制约却相对较少。同时,也存在对一般干部监督多,对领导干部监督少的现象,加之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以地方领导为主,对检察机关管理层的监督制约相对薄弱。
三、加强对重点部位及环节进行监督的对策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是一个动态的系列过程。从接案、受案、初查、审查到结案归档,每个环节都需要依照法律、依照规定进行,因此,每个环节都应该受到有效的内部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1)通过对检察权的科学划分和合理配置,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如检察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把关的三级程序控制机制、检察委员会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申诉复查制度等,以权力制衡权力。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实。我们一方面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从案件初查、立案、逮捕、起诉的各个办案阶段,从讯问、调查、搜查、扣押物证等办案环节科学的、完备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制度执行力度。实践证明,我们现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入所前谈话制度、自侦案件跟踪回访制度等,是较为有效的监督制度,我们要严格执行,不断放大其监督效应,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3)深入办案环节,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我们要突出加强以下监督工作:一要加强案件跟踪监督。实行案件跟踪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之一,案件跟踪监督的方法应多种多样,范围要广,方式要多,如重点案件全程监督、重要环节现场监督、重要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监督等。二要依靠监控设备进行监督。确保讯问全过程处于“电子眼”的监控之下,防止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4) 深化检务公开促进内外监督的良性互动。建立内外监督有效转换机制,使外部监督与内部自律能够及时地衔接,使外部监督的批评和建议能及时启动内部的调查和处理。实行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把检察工作的依据、程序和检务处理结果公开,让社会各界参与到检察事务中来,可以让广大人民群众更及时地发现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监督和帮助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提高公正执法的水平。在检务公开过程中,要抓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增强针对性。要突出抓好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检务公开的落实。把易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易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办案环节,作为检务公开的重点。
(5)拓宽外部监督渠道。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的监督。严格执行《监督法》规定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各界监督,把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向人大汇报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高度负责地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取得实效。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对于政协委员关于检察工作的提案和建议,严肃认真地对待和回复。继续深化“检务公开”,诚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公正行使检察权。
综上所述,由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集侦查权、批捕权和起诉权于一身,极可能形成因权利缺乏制约而被滥用的现象。改革和完善我国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科学设置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管理机制和制约机制,特别是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以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提高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最终更加有效地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景县人民检察院 纪检组 监察室 王艳芬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粮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粮油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即对抗震救灾工作做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粮食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和市场稳定,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是当前的首要任务。灾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抗震救灾、确保灾区群众和救灾部队粮油供应作为当前粮食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去,认真落实抗震救灾的各项具体措施,尽最大努力将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

  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迅速制定和落实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具体措施。一是及时投放成品粮油储备。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救济粮的供应工作。要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将地方储备中成品粮油储备投放到抗震救灾第一线,确保受灾群众和救灾军民有饭吃、吃得饱。二是摸清受灾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粮食部门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摸清灾区粮油库存、加工、供应及市场需求等情况,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粮油供应工作方案,保证粮油供应。三是组织好粮油加工和投放工作。受灾地区要加强货源组织调度,千方百计做好粮油调配工作,督促粮油加工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增加成品粮油市场投放,保证粮油市场供应。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地方储备粮油加工,迅速运送到灾区。四是各地粮食部门要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积极帮助灾区粮食部门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对灾区需要到临近地区及产区采购、加工和调运粮油的,各相关地区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落实粮源,及时组织加工,妥善安排运输,确保受灾地区粮油供应的需要。五是中储粮总公司要做好动用中央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及跨省移库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需要时能调得动,用得上,支援地方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三、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灾区各级军粮供应部门要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及时、安全地把军粮运送到部队抢险救灾第一线。要迅速恢复受灾的军供设施,确保正常的军粮供应。一时难以恢复的网点,要及时增加临时网点保证供应。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部队供应熟食、热食和方便食品。在做好军粮供应的同时,还要积极做好抗震救灾预备役官兵、抢险救援队、医疗队等相关人员的粮油供应。积极为跨区抢险救灾部队提供及时的粮油供应,对没带购粮卡、证的,要特事特办,在查询基本资讯的情况下,要优先确保供应,之后再按规定办理结算。

  四、及时排除隐患,切实保障库存粮食安全

  灾区要组织粮食企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储粮安全。一是要随时观察受损仓房的沉降和裂缝变化情况,加强储油油罐、输油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处于灾区的浅圆仓、立筒仓,在启动进出仓作业线前,必须组织检修,确保安全。二是要做好受损仓房内粮食的保护工作,避免粮食损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及时将受灾粮食转移到安全仓房和安全地带。组织受损仓房粮食出仓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防止在出仓过程中出现仓房倒塌事故。对地震可能导致屋面防水、地面防潮等隐性损伤的,要密切关注库存粮食粮情变化趋势,加大粮情监测频率。对发现粮食温度变化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库存粮食安全。三是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特别是对地震导致粮库围墙等大面积倒塌的,要防止储粮化学药剂丢失等事故的发生。四是要密切跟踪粮食企业周边环境变化,防止泥石流、山体滑坡、水库跨坝等次生灾害给粮食企业造成新的损失。

  五、加强市场监测,适时启动粮油应急预案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价格及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随时掌握粮油收购与库存、加工与供应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要及时与粮油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保持联系,做好应急成品粮油的加工和供应工作。抗灾期间,各地粮食部门要保证信息畅通,承担应急和保供工作任务的同志要24小时开机,及时上报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要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六、加强市场监管,确保灾区粮油市场秩序的稳定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查,严禁将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粮油投放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粮油。抗震救灾粮油必须做到专粮专用,保证受灾群众需要。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加大对粮油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的巡查,督促企业加强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合谋涨价、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确保灾区粮油市场秩序的稳定。

  各地粮食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保证灾区粮油供应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要迎难而上,全力以赴做好灾区粮油市场供应工作,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作出贡献。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防止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最近,在北京、新疆、昆明、大连等地先后发现了社会上一些人员利用商业银行银行卡进行不正当“资金传销”活动。这类传销活动共同做法是利用银行卡发展下线会员,通过无卡存款收取下线会员的资金。其实质是利用银行帐户,以信用卡、储蓄卡等银行卡的存款形式,诱导和欺骗
居民存款,取得资金。这类活动既影响了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开展,又利用了银行的信誉,使银行无形中成为传销的媒介,影响了银行的形象。由于此活动具有诱惑力,如果任其蔓延下去,势必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居民资金的安全。鉴于此,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3号)的规定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
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银行卡存款业务时,必须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及密码,不得在储户未提供银行卡及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存款业务。
三、各商业银行对储户在使用银行卡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所出现的异常现象(尤其是类似上面提到的情况)应提高警惕,尽可能做到不为其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活动提供方便。发现确属利用银行卡进行资金传销的客户,可以拒绝为其办理存取款业务。
四、各商业银行应加强柜台业务咨询服务,向客户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帮助他们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对欲参加活动的客户进行耐心解释和劝阻,对于在银行机构内进行宣传鼓动传销活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五、各商业银行应将此文件精神尽快传达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发现类似情况要主动、迅速向上级机构及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依法保护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19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