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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

时间:2024-06-23 10:3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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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

卫生部


麻风病联合化疗及评价标准

1988年9月20日,卫生部

一、联合化疗方案
(一)多菌型麻风(15岁以上用量)
利福平 600毫克,每月1次监服。
氯苯吩嗪 300毫克,每月1次监服,同时50毫克,每日自服。
氨苯砜 100毫克,每日自服。
(二)少菌型麻风(15岁以上用量)
利福平 600毫克,每月1次监服。
氨苯砜 100毫克,每日自服。
(三)15岁以下儿童抗麻风药物治疗剂量,可参照下表:
----------------------------------------------------------------------------
药物名称| 服 法 <5岁 5—9岁 10—14岁
--------|------------------------------------------------------------------
利福平 | 每月1次监服 150毫克 300毫克 450毫克
--------|------------------------------------------------------------------
氯苯吩嗪| 每月1次监服 50毫克 100毫克 200毫克
--------|------------------------------------------------------------------
氯苯吩嗪| 每日1次自服 50毫克(隔日) 50毫克 50毫克
--------|------------------------------------------------------------------
氨苯砜 | 每日1次自服 25毫克(隔日) 25毫克 50毫克
----------------------------------------------------------------------------
二、联合化疗中麻风病的分型
有两种分型法可采用:即多菌型、少菌型与五级分类法(RidLey--JopLing分型)。不再使用马德里分型法。在回顾性引用过去分型资料时,可按原分型引用,但不宜套用新的分型,如需与新的分型法一起总结,则只能按多菌型、少菌型套用。
上述几种分型法间的关系如下表:
----------------------------------------------------------------------
分 型 | 多菌型(MB) | 少菌型(PB)
----------------------|--------------------|------------------------
马 德 里 | 瘤 型(L) | 结核样型(T)
(1953年) | 界限类(B) | 未定类(I)
----------------------|--------------------|------------------------
五级分型 | 瘤型(LL) | 结核样型(TT)
(1966年) |界限类偏瘤型(BL)|界线类偏结核样型(BT)
| 中间界限类(BB)| 未定类(I)
----------------------|--------------------|------------------------
任何一个部位的细菌密度| >2+ | ≤2+
----------------------------------------------------------------------


多菌型、少菌型与5级分型的详细要点,请参阅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编印的《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
未治疗的活动性麻风的皮疹活检,病理上可按5级分型。治疗后及病情不活动的病理往往失去分型特征,难以按5级分型。
三、联合化疗对象
(一)新病例、复发病例和耐药病例;
(二)凡经任何其它方案治疗,病情仍然活动的病例;
(三)为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凡皮肤查菌阳性的麻风病例,均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少菌型病人的皮损如多于5块或有3条以上神经受累,尽管各部位皮肤查菌均为阴性,也应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
四、联合化疗疗程
(一)多菌型麻风,疗程不得少于24个月。每月自服药物不得少于20天,否则此月不计入疗程。1年中至少服药8个月,连续中断治疗超过4个月者须重新计疗程开始治疗。24个月疗程可在36个月内完成。每年服药时间少于8个月者为治疗不规则。
(二)少菌型麻风,疗程为6个月。每月自服药物不得少于20天,否则此月不计入疗程。6个月疗程可在9个月内完成。连续中断治疗3个月以上者,须重复6个月疗程。
关于联合化疗疗程中的治疗、观察及管理工作,可参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编印的《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中的规定执行。
五、细菌检查
(一)取材部位、方法和时间
1.取材部位:
(1)多菌型麻风,常规部位3处(耳垂、眶上、下颌),皮损3处。如无皮损,则取膝上3横指及腕背皮肤各1处。
(2)少菌型麻风,常规部位3处(同上),皮损2处。如无皮损,则取腕背或膝上3横指处。
注意:活动性麻风,应取皮损的中央和边缘。如皮损已呈消退状态,则取边缘的内侧。如遇复发可疑者,应同时在新皮损上取材。监测期间,取材应包括前次查菌(+)号最多部位。取材部位应在人体图上注明,要注意前后的可比性。
2.取材方法及抗酸染色。详见《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
3.取材时间:
多菌型麻风,如疗程两年,则疗前、疗中及疗后各查1次。监测期间,每年查1次。以后必要时及时检查。若疗程较长者应相应增加查菌次数。
少菌型麻风,疗前、疗后各查1次。监测期间,每年检查1次。
(二)涂片抽样复核质量标准要求。详见《麻风病联合化疗手册》。
六、临床疗效评价标准
显著进步:活动性皮损面积缩少50%或50%以上,结节明显缩小变平,浸润显著吸收;皮肤查菌指数每年下降0.5或0.5以上对数单位。
进步:活动性皮损面积缩小不到50%,结节变小,浸润有一定程度的吸收;皮肤查菌指数每年有所下降。
无变化:皮损及细菌指数基本无变化。
恶化:皮损扩大或出现新皮损,细菌指数升高。
七、联合化疗的停药标准
完成规定的联合化疗疗程后,在以下情况,可停止治疗进行监测。
(一)多菌型麻风:
1.临床显著进步,皮肤大部分消退或持续消退;
2.皮肤查菌阴转或细菌指数较治疗开始时下降1.0或1.0以上,并持续下降。
(二)少菌型麻风:
1.原有皮损有消退或无扩大,未出现新皮损;
2.无新的神经受累或肌麻痹现象。
多菌型麻风临床和细菌检查无进步者,应分析原因及时正确处理,如考虑为耐药者应立即上报。少菌型麻风在完成疗程时,皮损无进步,甚至出现新的损害或皮肤查菌阳性者,可按多菌型麻风联合化疗方案治疗。
八、完成治疗
麻风患者完成联合化疗疗程(多菌型两年,少菌型6个月)且达到上述停药标准者为完成治疗。完成治疗的病例应及时评价,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九、完成治疗后的监测
完成治疗病例在停止抗麻风药物治疗后,必须由皮防机构进行管理监测。多菌型病例至少监测五年,少菌型病例至少监测两年。完成监测的病例应及时评价,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十、非活动病例标准
完成治疗的病例在监测期间或监测期后活动性症状完全消失,且多菌型麻风在皮肤查菌阴性后,每3个月查菌1次,连续两次检查,持续阴性者和少菌型麻风在活动性症状完全消失后皮肤查菌仍为阴性者为临床不活动(即临床治愈)。临床不活动的病例不列为现症病人,但仍须按计划完成监测。非活动病例每年汇总逐级上报。
十一、复 发
(一)复发的定义:
麻风患者经治疗达到临床不活动后,又出现麻风的活动性症状或皮肤查菌阳性或新皮损活检符合麻风的病理改变时,称为复发。
(二)复发的诊断:
1.对疑为复发的病例,应注意与I型麻风反应及其它皮肤病鉴别;
2.临床不活动病例,皮肤查菌重新呈阳性时,必须认真核实;
3.对疑为复发的病例,均应进行病理检查;
4.复发的诊断,必须经省、地(市)麻风防治单位两名有经验的医师根据临床、细菌和病理检查综合判断后作出诊断,并报省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复发的处理
1.分析其复发原因,凡复发的多菌型病例,应尽可能与有关单位联系做鼠足垫试验,鉴别是否为耐药病例;
2.非耐药复发的多菌型病例仍用利福平、氯苯吩嗪和氨苯矾联合治疗,直至临床不活动。若为耐药病例(待切取标本作鼠足垫接种确定后),即应更换药物进行联合化疗,直至临床不活动。复发的少菌型病例可按多菌型联合化疗方案处理;
3.复发者即为现症病人,其家属按规定每年体检1次。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22号】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泰安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荒山绿化,培育森林资源,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对山区、丘陵区的宜林荒山荒地、采伐或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灌丛地、疏林地、防护林地以及荒滩地等进行封育的经营管理方式。
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也可采取封山育林方式进行封育。
第三条  封山育林应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封造管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封山育林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封山育林经费,主要用于封山育林规划、设计、监测和管理等。
第五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封山育林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的相关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宜林地或林地的封山育林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全市适宜封山育林的区域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林业总体规划等,编制全市封山育林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勘察设计,编制封山育林区设计文件,明确造林地类、技术、方式、封育类型等,指导封山育林工作。
第八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封山育林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政府和泰山风景名胜区、市直国有林场等,并由其逐级分解下达实施。
县(市、区)政府根据年度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封山育林区,确定封山育林任务,并将封山育林的封育范围和措施予以公告;泰山风景名胜区、市直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封育范围和措施,由市政府公告。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划定的封山育林区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等有关单位在封山育林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段设立封山育林标牌、界桩。
封山育林标牌应标明封山育林的范围、期限、措施、封禁内容等。
第十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或管理单位负责区内的造林、抚育、管护和经营。
封山育林区的经营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给单位或个人。对造林难度大的封山育林区,可采取协议、冠名、合作、股份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内的封山育林区,由该林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封山育林。
其他国有封山育林区,由管理单位编制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管护合同。
(二)封山育林区属于集体所有的,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管护合同。

(三)封山育林区内已经承包的林地和荒山荒地,仍由承包者按合同规定负责经营封护。
(四)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不能确定经营者的,由管理单位或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者,具体负责该封山育林区的造林、抚育和管护。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企业、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参与封山育林经营,对经营者给予一定补贴,对成效显著的经营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封山育林区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等程序和承包经营合同文本,协调指导封山育林区经营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
第十四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按合同规定进行造林、抚育、管护和经营,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随意砍伐林木。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主动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应向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按规定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等处置。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情况,在年度林木采伐计划中,单独列出和下达封山育林区的采伐计划,及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封山育林管理档案,为封山育林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管理档案包括封山育林区基本概况、范围、年限、目标、经营者和封山育林情况记录资料。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没有按规定完成造林、育林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监督指导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做好防火、防病虫害工作,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发生。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封山育林区成立乡、村护林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应主要从封山育林区经营者和管理单位中选配,具体选配、培训、管理、考核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逻护林;
(二)宣传国家有关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
(三)制止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协助办理林业违法案件;

(五)承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保护森林资源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在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移植大树;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地堰、建坟、烧香、烧纸、野炊;
(三)移动或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
(四)擅自从事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政执法人员、护林员等,定期对封山育林区进行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封山育林区的正常封育秩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予以警告,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引起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移动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毁坏标牌、界桩及其它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树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情节较轻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为严重的,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封育区内林木以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森林防火等法律、法规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封山育林区承包经营者包而不封、包而不治或包后乱垦,造成撂荒的,或不按合同规定造林、抚育的,发包方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收回经营权。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封山育林,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7日发布的《泰安市封山育林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同时停止执行。



包头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的通知

厅发[2007]85号


各旗县区委、区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和《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19日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和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与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管理和奖励工作。

第三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单位要重视“新世纪人才工程” 人选的培养、管理工作,把人选安排到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并组织他们参加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课题的科研开发工作,具备条件要担任项目主持人或第二主持人,科技部门要为其承担的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要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支持和鼓励他们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参加研修、学术交流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第五条 建立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旗县区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季度报“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新世纪人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管理周期内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三年管理期满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总结。

第六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管理周期届满按申报条件重新参加下轮评选;凡连续三届被评为优秀专家者,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终身享受此荣誉。距三年管理期满半年内进行新一轮“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申报、选拔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

要加强与“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方式,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使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八条 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调动、离职、奖惩、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凡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调往市外,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不再按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在政治上、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取消其“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称号和待遇。

第十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分别颁发《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三年管理周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起,优秀专家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技术津贴,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技术津贴,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技术津贴,被授予“包头市杰出专家”称号者,每人每月300元技术津贴终身发放。所需经费由人才专项资金列支;

(二)每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管理周期内安排一次半个月时间的学术休假;

(三)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照顾;

(四)“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在事业单位首次聘任(包括晋升后首次)不受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规范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骨干作用,加快中西部地区人才创业首选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在职优秀人才;包括外地受聘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的各类人才。不包括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包括包头市杰出专家、包头市优秀专家、包头市拔尖人才和包头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注重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五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新世纪人才工程”选拔的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组织、人事、科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负责“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选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包头市“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与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申报之日起前三年内,在各自专业领域做出显著成绩。

第七条 包头市优秀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长期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是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一等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两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获“中华技能大奖”人员;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五)长期工作在农牧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获得国家二等以上“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自治区一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二等奖的主要获奖者;或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推广示范农牧业科研成果及生产实用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全国农村优秀人才”或“全国农牧业优秀科技人员”称号。

(六)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研成果,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是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或特级教师)和国家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八)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自治区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自治区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省部级学科带头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九)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的主创、主演、主编(导)奖项,或省部级成果奖多项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

  (十)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十一)在其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

上述条件中,同一项目获多项奖的,以最高奖为准,不重复计算(下同)。

拔尖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工农牧生产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二)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是获得自治区“五个一工程”奖的主创人员,是省部级二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或多项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三)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较大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部级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第一名的高技能人才。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重要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省部级表彰;获得自治区二等“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农牧业优秀科技人才或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是自治区学科带头人和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并且在自治区同行中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或多项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1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全国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

(十)在其他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九条 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成效明显,是省部级三等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的主要获奖者,或是多项市级科技进步奖、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二)在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解决了重要的技术难题,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获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完成者;在实际工作中起到顶尖技术人才作用,参加国家技能竞赛获得前六名,或在自治区(部)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的高技能人才。

(三)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工作中,有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应用中,成效明显,形成较大的推广面积或生产规模,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是自治区三等 “星火”奖、农牧渔业丰收奖的主要获奖者。

(四)在信息、金融、财会、商贸、法律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我市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五)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明显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是包头市学科带头人和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六)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我市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市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起到关键作用,是包头市的学科带头人。

(七)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或多项市(厅)级奖项的主要获奖者。

  (八)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2个以上获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教练员。参加自治区重大体育比赛获个人单项冠军的运动员。

(九)在其他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新世纪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选拔、表彰程序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六支人才队伍推荐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等五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厅发〔2007〕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