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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1 19:2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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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甘肃省房改办


甘肃省房改房进入市场试点暂行办法
甘肃省房改办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存量住房合理流动,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房改房是指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包括:1.1993年以来,单位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和居民的公有住房;2.出售给个人的安居工程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3.国家扶持,单位补贴、个人集资合作修建后出售给个人的住房。房改
房必须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
第三条 试点市、县的条件:
(一)房改力度大,租金水平和售房比例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二)公房出售严格按政策执行,产权界定、产权发证工作正常;
(三)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清查,纠正了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了个人住房档案;
(四)房改房产权产籍管理规范;
(五)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第四条 申请试点的市、县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试点方案,经地、州、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查验收,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房改房上市报告;
(二)房改进展情况、售房情况及售房档案建立情况;
(三)住房清查和个人住房档案建立情况;
(四)房改房上市应交纳的税费具体征管办法;
(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五条 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应经房改部门办理产权界定手续,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房,个人可按规定补交房款,在依法拥有全部产权后上市,也可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用全部产权上市,收入按产权比例分成。
房改房上市前应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
(一)违反房改政策购买的;
(二)改变居住使用性质的;
(三)出售后造成居住困难的;
(四)学校校园内、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住房;
(五)当地政府认为不宜上市的住房;
(六)省直副厅、地区(州、市)副处、县(市、区)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董事长、党委书记、经理、厂长)购买的住房,在当地二级市场开放后两年内未经批准不允许上市。
第七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核房屋所有权证时,如结构、面积、所有权人等变更,需经原批准售房的房改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三)房改房出售后,售房人不得再向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也不能购买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等享受政策优惠的住房,只能通过市场取得住房。
第八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下列材料:
1.向房地产交易部门递交房屋上市申请,经当地房地产部门签署出售意见;
2.递交房屋所有权证;
3.递交身份证、户籍证明;
4.递交财政售房款专用发票;
5.办理房屋价格申报,价格评估;
6.经政府清房部门审核出具的证明。
(二)房地产部门确认可以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售房合同;
(三)办理售房过户手续;
(四)申请房屋变更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房改房进入市场应按规定交纳下列税费:
(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按交易金额的6%综合征收,由卖方缴纳。售房人在交易日后一年内新购住房,视同居民住房调换,购房金额大于售房金额,综合税全部返还;购房金额小于售房金额,综合税按购房金额所占比例返还;
(二)契税。按交易金额的3.5%计征,由买方缴纳;
(三)印花税。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缴纳;
(四)交易代理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各缴纳50%。
第十条 房改房出售税款由地方税务部门直接征收或委托房地产交易部门代征。税款返还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进入市场的房改房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出售同时转让。
第十二条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资金个人交缴部分的本息在房屋买卖交割时随房转移、使用。
第十三条 房改房出租,必须在有关房改部门登记备案。部分产权房屋进入市场出租,租金收入按产权比例分配,个人只能收取与其所占产权比例相应的那部分收益,其余部分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全部产权房屋进入市场出租,租金收入的10%作为单位住房基金,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

第十四条 房改房严禁私下交易。凡未经产权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就私下出售或出租的,一经查实,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交易金额50%—100%的罚金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进入市场的房改房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房进入市场试点的管理工作。



1998年12月14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1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
  各区政府及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民政、总工会、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实行租金核减。
  租金补贴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同一家庭只能在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中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对符合条件且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章 保障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其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并应按照出让宗地进行核算提取。
  第四章 申请和核准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
  (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由该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同时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收入证明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返回至区房产管理部门。区房产管理部门结合核查的情况以及区民政部门对收入证明的认定,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后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一并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常州日报》和常州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初审和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核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所享受的租金补贴按月计算,每月租金补贴金额为该家庭应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为租金补贴家庭建立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租金补贴只能用于廉租住房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或者购买自住住房。
  第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租金补贴家庭签订租金补贴协议。租金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金补贴额度、补贴期限、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的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条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特困证)两年以上;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且无子女的老年家庭或孤老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有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家庭;
  (四)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
  (五)烈属;
  (六)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具体轮候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核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家庭对配租的实物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在市区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住房;
  (二)政府集中新建的住房;
  (三)政府收购的住房;
  (四)腾退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十五条 政府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新建、配建和收购廉租住房的,免收权属登记费、工本费、交易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免征契税和印花税;捐赠廉租住房的,依法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六条 实物配租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第二十七条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等因素确定。持有低保证、特困证的廉租住房家庭,按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法免征房产税及营业税。租金收入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修。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管理和维修费用时,差额部分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房产管理部门。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拆迁人应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属于其他单位,房产管理部门拥有公房使用权的,拆迁人应与产权单位、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租住该廉租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另行安置。
  拆迁人应当提供与原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相当的住房,用于和被拆迁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实行产权调换,双方应当按照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廉租住房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的,在产权调换中需支付的差价,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中列支;收到的差价,统一缴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产权调换后取得的住房仍作为廉租住房实物房源。
  第七章 租金核减
  第三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租金核减的书面申请:
  (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所承租的公有住房为其唯一住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且收入证明已经区民政部门认定。
  第三十三条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提出租金核减意见,注明核减的面积和租金征收的标准、减免的金额,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对租金核减家庭核发廉租住房租金核减证。
  租金核减的住房面积不得超过申请人可以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金征收标准参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不享受租金核减。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廉租住房租金核减证,向产权单位申请租金核减。产权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的次月起,按核定的面积和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对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核定租金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予以核减。
  第三十五条 产权单位可以在每年的一月份,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上年度租金核减部分进行补贴。房产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拨付。
  廉租住房租金核减补贴资金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年审和退出
  第三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和退出制度。已经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年审。
  第三十七条 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继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其中廉租住房家庭在收入、人口、住房等方面发生变化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调整保障方式,该家庭应予配合。
  连续三年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公众媒体上予以为期7天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第三十八条 年审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应当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时,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按下列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对租金补贴家庭,自年审次月起或者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家庭应在年审后或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六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家庭提出申请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租住时间。延长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不足6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的3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60%不足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的50%收取租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按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租金收入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
  (三)对租金核减家庭,自年审次月起或者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的次月起,按核减前的租金标准恢复征收。
  对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租金补贴证、实物配租证或者租金核减证。
  第三十九条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连续6个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条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采取定期走访、抽查回访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根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廉租住房档案信息,实现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九章 监督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实物房源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封存租金补贴家庭账户;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补交以前房租;停止租金核减,恢复核减前租金征收标准。该家庭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五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3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122号)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2001年12月,科学技术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1〕632号)。半年多来,各单位依据管理办法,推动了各项工作,实现了"十五"863计划的良好开局。
"十五"863计划的管理将继续依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为了进一步明确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各管理主体的职责,现将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的《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印发给你们,请在"十五"863计划的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为了加强和完善863计划的管理,根据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现将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各管理主体的主要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管理主体要各司其职;
2.重大专项要突出国家目标,体现政府意志;
3.主题项目管理以专家为主,政府确定目标和方向;
4.加强863联办、领域办公室同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联系和沟通,加强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联系和沟通,形成各管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5.具体项目(专项)可根据需要,参照对各管理主体职责的一般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二、863计划主题项目的管理
863计划主题项目以鼓励原始性创新、攻克关键技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为导向,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课题指南的编制与发布、课题评审、课题立项、课题经费预算和课题执行等五个方面。
1.课题指南的编制与发布
主题专家组根据批准的主题战略目标,编制主题项目的课题指南,并提出课题落实方式的建议(招标、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领域专家委员会根据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课题指南进行咨询审议。
领域办公室依据主题战略目标和主题经费情况,负责对课题指南进行审核,并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课题落实方式建议提出意见。
课题指南经863联办会签、部领导审批后,由领域办公室发布,并同时在网上发布。
2.课题评审
主题专家组根据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协助领域办公室组织初审专家组和复审专家组;汇总初审结果;参与复审工作。
领域专家委员会监督评审过程的各个环节,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对非共识项目提出咨询意见。
领域办公室根据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负责确定初审专家组、复审专家组名单,协调解决课题评审过程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非共识项目提出意见。
3.课题立项
主题专家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
领域专家委员会对主题专家组提出的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
领域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负责审核主题专家组提出的立项课题建议和拟资助经费建议;履行报批手续,办理课题立项批复。
4.课题经费预算
条件财务司负责课题经费预算的总体部署、协调和综合工作。按照课题制管理要求,监督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1000万以上的课题评审/评估工作,并办理课题经费预算的报批手续。
主题专家组负责指导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领域办公室组织课题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根据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规范,确定经费预算评审专家组和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课题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
5.课题执行
主题专家组负责对课题的执行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对滚动调整课题提出意见,并根据课题任务合同书对课题进行验收。
领域办公室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组织对主题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滚动调整。
三、863计划重大专项的管理
863计划重大专项是以重大产品、系统或工程为核心,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市场和应用为导向,突出国家目标,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编制专项课题标书和指南、专项课题评审立项和专项执行等五个方面。
1.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
领域办公室会同相关主题专家组负责组建专项总体专家组。提出总体专家组成员的建议名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总体专家组成员的建议名单经863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由相关专业司颁发聘书。
2.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
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的论证,并根据论证情况,对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整和修改,办理报批手续。
专项总体专家组根据确定的重大专项的总体目标,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实施的可行性报告,提出具体指标、任务分解、控制节点、总体实施方案建议等。
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从技术的角度对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进行咨询审议,并对与相关主题项目的统筹安排、相互衔接和协调提出建议。
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论证意见经863联办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审批后的重大专项由863联办负责批复。
3.编制专项课题标书和指南
领域办公室依据重大专项的目标、实施方案和经费情况,以及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负责对专项课题指南及课题的落实方式进行审核,同时履行报批手续。
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专项可行性报告,对课题落实方式提出建议,并编制课题标书和指南,对定向委托的课题依托单位提出建议。
相关主题专家组和领域专家委员会对课题标书和指南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
4.专项课题评审与立项
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专项课题的招标、评审等落实工作。同时办理课题立项批复,与课题依托单位签定任务合同书。
总体专家组负责受理课题申请,参与组织课题评审,提出课题立项建议。
条件财务司负责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总体部署、协调和综合工作,监督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负责组织1000万以上的专项课题评审/评估工作,并办理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报批手续。
5.专项执行
领域办公室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聘请独立的机构或个人承担监理工作,对课题进行滚动调整,并指导总体专家组的工作。
总体专家组负责制定各课题间的分工合作方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把握研究开发进度,对课题调整提出意见,进行总体集成,并负责组织各课题的验收。
科技部负责组织重大专项的总体验收,由863联办具体负责。
四、工作时间要求
为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各管理主体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
领域办公室(主题专家组、专项总体组)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后六周之内完成课题评审工作;
领域专家委员会(主题专家组)在一周内完成咨询审议;
领域办公室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
领域办公室组织的经费预算评审/评估工作在三周内完成,条件财务司在一周内完成审核工作;
条件财务司组织的经费预算评估工作在三周内完成;
863联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
科技部的审批在一周之内完成;
领域办公室在一周之内完成课题合同签定工作。
五、其它工作
1.保密课题
在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中,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课题,立项前要进行保密审查,由领域办公室拟订密级,并按《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管理。
2.多部门、跨地方的重大专项
涉及多部门、跨地方的重大专项,应成立由部门、地方共同组成的专项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专项的领导、协调与重大决策。
3.责任追究
在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工作中严格实行责任制,各管理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出现的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管理主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