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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44: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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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
深教规〔2007〕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增强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完善民办中小学的监督机制,提高民办中小学办学透明度,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的管理,防范办学风险,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增强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能力,完善民办中小学的监督机制,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告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
  第四条 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公告一次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公告的信息按学年度划分,信息截止日为当年6月30日。
  第六条 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情况信息有变化的,民办中小学可以在每年7月5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民办中小学必须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将本学年度内民办高中的相关信息移交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民办中学小学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校长姓名、学校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校等级、师资状况、基本办学条件、收费标准、举办者、批准设立时间等;
  (二)学校获奖情况:获得区级以上党政、教科研等职能部门授予的奖项;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交通事故、消防安全事故、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建筑安全事故、校内设备安全事故等人身伤害事故;
  (四)违法违规办学及受处罚情况;
  (五)学校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本部门的网站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上述网站免费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可以长期保存和披露,其中民办中小学重大违法记录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最长不得低于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自该信息被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对公告的本校办学情况信息内容有异议,要求解释、更正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二条 民办中小学认为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告民办中小学办学情况信息的,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投诉,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立市”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立市”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优势,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生产,推动科技与生产相结合,实现“科技立市”的战略方针,促进我市经济的振兴和繁荣,特作如下规定:
吸引科技力量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一、鼓励科研设计院所和大专院校创办科、工、贸一体化机构,允许多种经营,各种技术性所得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生产所得和非技术性经营所得按规定纳税。
二、鼓励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承包、租赁我市亏损企业,给予让利减税优惠,承包方在三年内可分得不低于50%的纯利润。被承包、租赁的企业免征二年所得税。所免税款,用于发展生产。
三、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科技开发服务机构为我市开发研制并经市科委审查认定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鼓励科研设计院所和大专院校利用闲置仪器和设备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开展租赁业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五、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同我市工业企业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优先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发展基金和专项贷款;院所、院校从技术联合中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所得税。
六、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国省营企业向我市企业转让技术、进行技术服务而创国家质量金牌、银牌、部优质产品、省优质产品、市优质产品,按品种计算,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给2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七、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国省营企业为我市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每年新增税利100万元可增发一个月奖金,不计征奖金税;帮助企业年新增税利500万元以上,除增发奖金外,市委、市政府建立“科技立市”纪念碑,为其刻名,记入史志。
八、在市属科研所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承包指标,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完成承包指标中技术性净收入基数的超额部分视为技术服务收入,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金。生产性净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
放活科技人员 促进人才流动
九、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全民和集体企业、乡村街委企业或自办、合办各类科技开发、咨询服务、高技术产业、技
术贸易机构;兴办与国外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到农村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其工资、奖金等生活福利待遇,不受原单位规定限制,具体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
十、外地和驻长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应聘调入我市工业企业的急需短缺科技人员,家属随迁的,由调入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住房,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安家补助费,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农转非”,并安排子女就业,照顾子女就近上学。调入人员已分配新住
房的,应将原住房交还调离单位。我市工业企业根据本单位需要所接受的研究生给予不低于800元,大专、本科毕业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接收单位支付。
十一、调入乡村街委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原所有制身份不变,城镇户口和粮食关系不转;其行政、工资关系和人事、技术档案由调入单位所在的县(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占编制;工资双方议定,并同时享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待遇。科技人员在乡村
街委企业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应聘或自愿到乡村街委企业工作,取消见习期,定级标准工资记入档案,工资福利待遇等双方议定,并享受国家统一调资待遇。到乡村工作的,户口落在城镇。
十二、凡电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到各县、郊区乡村企业工作,其城市户口、粮食关系不转,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商定,试用一年,经考试合格,优先录用为干部,服务五年后可以流动。
十三、外地科技人员辞职、离职到我市全民、集体和乡村街委企业工作,可以登记户口,重新评定工资,重新办理行政关系,重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四、科技人员停薪留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签订合同。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占编制,单位工资总额不减,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家普调工资、单位分配住房时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月或年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数额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
的20%,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额。到郊区和各县的乡村企业免交劳动保险金。停薪留职期间医药费、生活福利待遇等均由所到单位负担。因病死亡者,其一切善后事宜由原单位负责;因公伤亡者,除医疗、护理等费用由所到单位负责外,抚恤费等善后事宜由原单位负责。停薪留
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允许超编,恢复原待遇。需要继续停薪留职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续签合同。
十五、允许科技人员在职带薪承包乡村街委企业,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单位、乡村街委企业和科技人员本人要签订承包合同。科技人员承包收入的30%回交原单位。承包期间其劳保福利待遇与停薪留职人员相同。
十六、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提倡从事业余兼职活动。由所在单位组织的业余兼职,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50%,社会兼职服务机构组织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70%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凭市、县(区)科委或市科委委托部门签发的“业余技
术服务酬金审批单”到开户银行支取,不计征奖金税;科技人员自行联系的,其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十七、凡离休、退休、辞职、待业、停薪留职以及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在职的科技人员,均可受聘到我市各类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报酬双方议定。科技人员要求提前离休、退休到乡村街委企业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提前五年办理离、退休手续。
十八、科技人员创办的乡村街委企业,银行在开户、结算、贷款等方面给予方便优惠。从投产月份起,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除烟、酒、糖外,可免征营业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二年。
十九、科技人员应聘到乡村街委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有成效者,给予一次性重奖;从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投产之日起,年增税后利润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奖给个人50%;3万元以上部分再奖励30%。
二十、科技人员承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或长期停产企业,三年内能够消化资金损失的,银行不收罚息。第一年实现税后利润5万元(含5万元)以下,奖给承包者50%;税后利润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奖励20%。

二十一、科技人员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做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年新增税后利润2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购置两室一厅商品房一套;年新增税后利润3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购买三室一厅商品房一套。产权归企业所有,不需要解决住房的,按税后利润提取5%奖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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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办(包括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科技机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科技人员,调入民办科技机构工作,原所有制身份不变,享受国家统一的升级调资待遇。
二十三、县、区科委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指导、科技成果鉴定评奖、科技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
二十四、民办科技机构可参加各种面向社会的科技项目的投标,承接各种科技委托项目,其自选的对我市技术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开发项目,可申请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民办科技机构可申请科技发展基金,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向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按有关规
定和程序向外资银行借款。
二十五、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等,享受国家独立科研单位的有关税收待遇。个体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年。民办科技机构自行研制、自行生产列入市科委、经委试生产计划的新产品,免征所得税三年。在新产
品试制试销的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二十六、民办科技机构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联合经营等涉外事宜,可享受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等待遇,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二十七、允许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工矿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兴办各类业余民办科技机构,享受民办科技机构同等待遇。
二十八、科技人员在我市中小、集体、乡村街委企业做出的成绩和贡献,要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提职、晋级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从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国省营企事业单位调入我市国营中小、集体、乡村街委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
务不受指标和年资限制;停薪留职和离、退休科技人员到乡村街委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工作,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同级科技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十九、科技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业余兼职和离退休科技人员)在我市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可评选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重大科技成果可推荐申报省、国家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设三个奖励等级,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
,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三十、对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评为市级拔尖人才,并可推荐申报省、国家级优秀专家。经推荐评选为市级拔尖人才的科技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三十一、到我市乡村企业从事各类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超过纳税限额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十二、科技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是他们的合法权益。除依法纳税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和侵犯。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措施。对侵犯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 推动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三十三、凡是企业与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国省营企业合作进行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或自行研制的新产品,经市财政局、银行、经委和科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论证,银行优先给予立项,发放科技贷款和配套的技改、流动资金等专项
贷款;创出国家部级以上名、特、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银行给予最低档次利率的贷款;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其价格自定,物价部门给予支持。
三十四、鼓励企业加速技术进步,凡列入市、县(区)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一年内新增利润的20%作为有功人员的奖金,不计征奖金税。直接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所得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企业研制开发的经市科委审查计定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十五、市属工业企业每年要给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做出成绩和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奖励,浮动指标占科技人员总数的20%,浮动满三年的,可转为固定工资。贡献大的可连续浮动,所需资金从企业留利总额中提取。
三十六、工业企业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休假制度,中级科技人员每年休假15天,高级科技人员每年休假20天。对应休假而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科技人员,企业应按规定给予加班费补贴。
三十七、企事业单位要做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工人的岗位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要按有关规定确实保证科技人员业务进修时间和所需经费,定期对工人进行岗位培训。
工厂企业招收技术工种的工人,必须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就业前的技术培训班的结业生中招收,不足部分从社会待业人员中择优录取,在学徒期间,须经3-6个月的集中培训,方可上岗。
搞活技术市场 繁荣技术贸易
三十八、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为我市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的净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30%(为农村和出口创汇产品服务的,提取35%)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报酬,不计征奖金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所得占总额的60-80%,
管理人员不低于总额的5%。银行凭市、县(区)科委或科委委托部门签发的“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提取奖金审批单”支付现金(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审批管理费)。为外地服务的征税和报酬提取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可以收取不超过合同成交额的3%作为中介服务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3-5%作为技术市场发展互助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三年内归还本金。
四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科委组织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过去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5月11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科 技 部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以下简称中欧节能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盟企业、研究单位等(以下简称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相关领域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等科研合作,推动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加快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欧节能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中欧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科技部负责编制中欧节能减排技术合作发展规划,与欧盟委员会所属相关机构的合作谈判,确定中欧节能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拟定工作指南,下发申报通知,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中欧节能资金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一)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联合研究开发国际尖端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支持有利于国内中小企业追踪国际技术发展方向,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填补国内技术空白的研发项目。
  (二)引导国内中小企业转化中欧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合作成果。重点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应用中欧联合研发成果,开展技术延伸研究及小试、中试等活动,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研发项目。
  (三)鼓励国内中小企业从欧方合作机构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引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或本土化改造,提升我国技术研发水平与推广应用能力的研发项目。
  (四)促进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重点支持国内中小企业参加欧方合作机构组织的与节能减排技术相关的国际会议、考察、访问等交流项目。
  第七条 中欧节能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研发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交流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际差旅费(仅包括国际交通费、会议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中小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中欧节能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
  (四)主要从事节能减排相关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其业务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已与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技术方面建立正式合作关系,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的支持内容及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且同期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六)经营业绩良好,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九条 中小企业申请中欧节能资金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研发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投资完成情况或交流项目国际差旅费支出情况;
  (四)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承担项目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与欧方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与执行

  第十条 科技部聘请有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提出中欧节能减排技术合作发展规划建议。
  第十一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结合中欧合作谈判结果,确定中欧节能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下发年度申报工作文件。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年度申报工作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和科技部。
  第十四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预算安排情况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支持建议,经两部批准后在科技部和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公示两周。
  第十五条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科技部应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科技部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立项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中欧节能资金。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中欧节能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等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中欧节能资金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1月底前,及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及时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中欧节能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项目进展情况和中小企业使用中欧节能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欧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财政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