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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4:4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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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0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岳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节工作,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事项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担保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隶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都要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九条 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资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重大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

(一)无偿转让。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无偿转让。

(二)资产出售。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须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重大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资产出售必须经社会公开拍卖。

(三)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账务呆账、物化资产的非正常毁损,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注销处置。国有资产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不能使用的资产进行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单台(件)原值五万元以上的资产报损、报废,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单台(件)原值五万元以下的资产报损、报废,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转让、报损、报废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一)单位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资产价值的凭证,包括原始入账凭证、房屋建筑物的房产证、工程决算书、土地使用证等;

(三)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

(四)报损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单,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财政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书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变化引起的国有资产产权调整,在机构变化后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清查核实年末资产存量,及时调整财务帐表,准确如实申报资产存量数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值凭证的资产;

(二)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作出报告。



第九章 资产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三十二条 结合“金财工程”,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对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处置等资产管理事项实现动态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8〕3号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业经2007年12月24日召开的河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3日

(1994年4月21日河源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4日河源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管理,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减少噪声、火灾和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公安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具体执行单位。市区内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要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市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下列四至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东边:东江西岸及东江东岸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和河源市技工学校校园;
南边:桂山旅游大道;
西边:西环路-京九铁路;
北边:纬十七路(东源县界)-黄沙大道-纬十四路(福新工业园南)。
第四条 属重大庆祝、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须提出申请,送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并由市公安局指定地点燃放。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分别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其应负责的损失赔偿,由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都可以劝告和制止。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施行。原《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河府〔1994〕10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8年1月3日

龙城飞将再评银行客户经理萧

龙城飞将


  银行客户经理萧在《对许霆案的总结及对当代人良心的拷问》一文中,将许霆案总结为三点:第一,许霆有罪,应被判刑。第二,银行有错,因此许霆应当减刑。第三,若许霆等银行上门时把钱还了,银行不但不报案,还要重谢。
  我在《评银行客户经理萧对许霆案的总结及对当代人良心的拷问》对此三点进行了批评。我问到:“许霆这种行为有罪则报警,无罪则不报警,为什么还要感谢他呢?若这种行为是犯罪,等银行找上门来时也已经是犯罪既遂,怎样银行此时还要‘感谢’?这不是包庇罪犯是什么?银行这样做不是犯罪又是什么?”
  银行客户经理萧在回复我的帖子时讲道:毋庸讳言,这个错误现象(指许霆案件)的发生,银行是有过错的,所以银行采取一种低调的方式来处理它。当然,你认为如果这是盗窃的话,银行的做法就是在包庇犯罪,本身就是犯罪。他还有有人偷手机,手机的主人为了手机中的资料愿意花钱从小偷中手买回手机作比喻。
  对此,我要回答说:
  如果银行认为许霆的行为是犯罪,就应当报警,不应当重谢许霆。
  如果银行重谢许霆,就是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是犯罪。
  不应当是我认为许霆犯罪去报警,在这个事件中,是银行认为许霆有罪才去报警。
  银行报了案,不等于许霆就是犯了盗窃罪。须等到法院的判决。
  法院判决生效后,许霆在程序上是被判决有罪。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他的行为到底是不是犯罪,尚没有定论,所以许霆案件至今仍存在巨大争议。
  对许霆罪与非罪,该当何罪尚存在争议,至少犯罪论者一直在回避,专家学者的解释又很牵强,法院的解释总在回避人们的诘问,怎能认为此案已经尘埃落定?
  丢手机的人正确的做法不应当是与小偷妥协,而应当报警。没有报警,选择了妥协,手机的主人就是包庇了罪犯,因为他没有把侵害自己利益,同时也侵害其他人利益的犯罪嫌疑人报告给警察。
  至于与罪犯妥协的手机的主人是否犯罪,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若法律有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就是犯罪。没有规定,就不是犯罪,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

2008-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