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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4:5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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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7]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新政办发〔2007〕13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研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13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
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2.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3.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将其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
4.建立职责明确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协调机制,制定相关规定,配备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
5.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检查;
6.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进行奖惩;
7.制定本地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8.依法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进行查处,并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9.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规定;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职责。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定期向当地政府及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
3.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隐患,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
4.按照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病防治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及职业病防治科普工作;
5.依法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6.依据职责分工对本系统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
7.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并组织事故救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
二、具体分工
(一)卫生部门:负责拟定地方性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起草职业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4.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5.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
6.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7.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8.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9.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10.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
11.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3.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4.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三)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1.负责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地方性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3.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4.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1.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使职业病患者获得及时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2.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
1.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
2.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
3.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厅等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建设项目中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的预审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该建设项目。
(七)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进行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
(九)税务部门:负责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探索制定有利于我区职业病预防控制的地方性税收机制和政策。
(十)环保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单位的环境污染及环境治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
(十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乡镇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三、责任追究
各地应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此制度追究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未履行职责,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有下列情形的,追究当地政府及职业病防治监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发生职业病危害重大事故的;
2.未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作业场所进行严格的日常检查,未依法采取积极措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3.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或未经职业卫生安全许可从事有毒物品生产,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或事故的;
4.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案的;
5.在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未对事故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控制措施,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6.在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力,不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7.出于地区、部门利益阻碍、干涉职业病防治违法案件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9.其他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相关的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对未尽职责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由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有关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及其他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五)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及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卫生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
(二OO一年十月十九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初步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途径,形成了特殊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 (国发[2001)7号)的精神,为推进 “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1.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进一步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十五”期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目标是:
  (1)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5%以上,使入学率、保留率分别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努力发展高水平、高质量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满足其他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努力建立为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的社会体系。
  (2)占全国入口50%左右、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阶段人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努力使之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
  (3)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60%以上。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示范作用的特殊教育实验学校。
  2.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
  3.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可试办特殊教育班。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兴办视力、听力残疾人普通高中。
  4.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继续办好现有的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和专业(班),根据本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在高等学校新办特殊教育 院(系)或特殊教育专业(班)。普通高等学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并首先在若干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放宽残疾考生录取体检标准的试点,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二、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的质量
  5.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积极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调整课程结构,注重课程的综合性、功能性、实践性等特点。“十五”期间,要完成特殊教育学校新的课程方案的制定工作。新的课程方案要坚持以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要根据学生差异提出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使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疾学 生都能够通过教育得到发展;要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坚持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相结合;要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个别化教学等有效的教学实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从残疾学生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加强德育、体育和美育工作。要按照残疾学生的年龄和残疾类别,确定德育教育内容和要求,并形成一定的目标递进层次。要加强德育的实效性,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安全教育,自觉抵制一切不利于残疾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和物品,依法保护残疾学生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加强对残疾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增强其战胜自身缺陷的能力。
  针对残疾学生特点开好体育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使残疾学生掌握正确的体育锻炼方法,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体育设施和卫生保健设施的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课余体育活动并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为残疾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要进一步加强美育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组织学生课余文艺表演团体,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要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
  7.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把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和多种形式、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切实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为将来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确定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各地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并积极吸纳本校毕业生就业。 
  8.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的指导,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办好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搞好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鼓励普通学校招收残疾学生;要加强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监控,尽快建立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降低辍学率。支持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资源教室,配备指导教师,为残疾学生提供教学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困难。特殊教育学校要定期派出教师对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工作进行巡回指导。特殊教育研究部门要努力研究提高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质量的有效
途径。教育部要编写有关随班就读方面的指导手册,指导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9.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各省、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学研究部门和科学研究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教师结合实践进行教学与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教育部要编制并公布“十五”特殊教育科研课题指南。充分发挥特殊教育学术团体的作用;努力办好特殊教育的有关刊物;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三、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10.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卜五”期间,要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加大承担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教学工作教师培训的力度,使任课教师都能够接受一次比较正规的短期培训,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教育部要编写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工作教师培训教材,制定特殊教育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规定;要尽快安排特殊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学生的普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校长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十五”期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的校长应当接受一次以上的培训,招收残疾儿童少年的普通学校校长也应接受相关培训。重视特殊教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高度重视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十五”期间,教育部要有计划地为各地培训一批特殊教育骨于教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本地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与培训,要将特殊教育师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继续教育工作和骨干教师培训计划中。特别要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力争在“十五”期间形成二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高等师范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要为我国特殊教育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与培训作出贡献。
  11.办好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各地要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并结合当地需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专业)的招生规模,为特殊教育提供素质优良的师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师范学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具备条件的地区结合师范教育的布局结构调整工作,相应提高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部)的办学层次。中西部地区继续办好一批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部)。特殊教育师范学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对学生进行热爱特殊教育事业的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强教学的实践环节,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普通师范学院(校)和幼儿师范学校(专业)要有计划地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讲座,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
  12.各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生活水平。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搞活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主要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给予倾斜。
  四、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13.“十五”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要在中西部地区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项目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目标落到实处。
  14.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各地要制定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评估细则,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复查的重要内容,着重对已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县(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有关教育条款的情况、特殊教育学校(部、班)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随班就读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教育部要结合督导检查发布专题督导公报,通报各地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做好整改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
  15.进一步开展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各地要继续推进资助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对全国部分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意见》 (教基[2001)15号),认真落实好向有关残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工作。
  16.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人民政府投人为主的原则,努力增加特殊教育经费。各地要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将增加特殊教育补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加特殊教育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金也要支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十五”期间,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项目的地方应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各地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也要考虑残疾学生的需求。
  17.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为残疾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各地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生源情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效益;尚未建校的地区,一般宜在人口30万以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新建或利用现有学校改建、扩建一所综合性的、质量较好的、规模较大的学校,同时向周边县(市)辐射;在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附设特殊教育部(班)的普通学校校园校舍建设,确保校舍无危房和校园校舍的安全,努力达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校园校舍建设要求。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图书馆(室)的建设,尤其要根据特殊教育需要配备有关图书、刊物;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和管理,争取在较短的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鼓励并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有条件的学校要配备多媒体教学仪器等现代化的教学、康复设备,开展计算机及网络教育;配备视力、听力、智力等特殊教育的专用仪器设备。积极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工作提供必要的特殊教育专业 书刊、教具学具和专用设备。积极鼓励有关部门研制、开发残疾学生的康复设备、器材。
  18.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人工作议事日程,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19.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要加大发展特殊教育的宣传力度,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康复机构。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前不久,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朱■基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会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
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
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失时机地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
决定》和朱容基总理、温家宝副总理的重要讲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增强工作责任感;要把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
的整体功能,尽职尽责、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大力支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实行政企分开是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积极支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一是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粮食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二是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和粮食进出口。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
务之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粮食收购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从事附营业务,附营业务单位必须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三是支持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三、认真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健全完善粮食市场规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会同当地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要认真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可靠的资信和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
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凡不符合国务院《决定》规定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粮食市场必须经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建立。粮食市场开办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积
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要进一步规范粮食集贸市场,在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的同时,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要坚持全国粮食市场的统一性,打破地区封锁,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
销。
四、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主渠道作用,农村粮食收购主要由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
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粮食市场上粮食商品掺杂使假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上市商品的管理。上市的粮食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上市粮食商品的来源流向、销售渠道、销售价
格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加大力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要加强对粮食购销合同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及时制止联合限价或哄抬物价等坑
害农民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认真贯彻五部门《紧急通知》精神,切实保证今年粮食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夏粮收购即将开始。近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紧急通知》提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切实抓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
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个关键环节和国有粮食企业的自身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紧急通知》精神,把握工作重点,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粮食收购顺利开展,努力维护粮食购销秩序。
今年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坚定信心,狠抓落实,为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出积极的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