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115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完善地方病防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消除地方病危害,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市政府«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评估各县(区)地方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病防治评估工作由平凉市人民政府委托平凉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估组由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
第五条 评估组负责拟定考核工作制度、程序、范围,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 评估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部门工作、乡村工作、指令性工作四部分。评估分值实行1000分制,即:组织领导200分占20%,部门工作500分占50%,乡村工作200分占20%,指令性工作100分占10%,
第七条 评估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文件、记录、照片、报表等)、现场抽样,入校调查、入村走访、入户查看、询问目标人群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评估工作以平时督导和年底综合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年底综合评估在12月份组织实施。
第九条 依据评估结果评定档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得分900分以上为优秀,得分800―899分者为良好,得分700―799分者为一般,得分699分以下者为差。
第十条 平时督导检查评定成绩占年终综合评估成绩的15%。
第十一条 评估活动结束后,由评估组整理形成意见,现场反馈评估对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撰写书面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通过适当形式反馈或发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评为优秀等次的县区,市政府将予以通报表彰,差的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评估依据«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评分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凉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评分标准»
平凉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千分制评估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200分)
⑴县(区)政府成立了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0分)
⑵县(区)政府对年度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安排意见。(20分)
⑶县(区)政府每年对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或召开一次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会议。(100分)
⑷县(区)财政年度地方病防治工作专项经费投入1万元以上。(60分)
评估办法:在县(区)地病办查阅县(区)政府相关文件、分管领导督导检查工作相关记录和影像资料或会议记录;查阅财政部门给地方病防治机构的拨款凭证。全面完成得全分,缺项则扣相应分值,经费投入1万元以下者酌情扣分。
二、部门工作(500分)
(一)卫生系统(250分)
1、卫生行政部门(50分)
⑴对地防病防治工作有安排部署。(5分)
⑵分管领导年度内督导检查2次以上地方病防治工作。(20分)
⑶向政府汇报1次地方病防治工作。(15分)
⑷对下属单位履行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10分)
评估办法:查阅县(区)卫生局工作安排、汇报材料、工作日志或会议记录以及督导检查相关资料。全面开展了工作得全分,缺项则扣除相应分值。
2、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疾控中心)(150分)
⑴对本县(区)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有具体安排。(10分)
⑵向政府专题汇报1-2次地方病防治工作。(20分)
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和入户调查活动2次以上。(20分)
⑷每年度对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3次以上督促检查和考评。(30分)
⑸按时完成各种地方病防治常规监测任务(40分)
⑹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时完成地方病防治项目工作任务。(20分)
⑺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总结。(10分)
评估办法:以平凉市人民政府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印发的全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安排意见为依据,查阅县(区)地病办工作安排、汇报材料、工作日志或会议记录以及督导检查、考核资料、总结报告,查阅县(区)疾控中心各项监测原始资料,现场随机抽样调查。全面完成任务得全分,缺项则扣相应分值,未按时完成任务酌情扣分。
3、县(区)卫生医疗机构(25分)
协助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了地方病线索调查并主动报告了相关地方病病例。
评估办法:听取汇报,查阅县(区)地病办相关与医疗机构配合工作的资料。配合了工作得全分,否则不得分。
4、乡(镇)卫生院(25分)
有地方病防治专干并按时完成县(区)地病办(疾控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评估办法:查阅县(区)地病办所辖乡(镇)地方病防治专干名册,深入乡(镇)卫生院现场调查。有专干并掌握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和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全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水务部门(50分)
将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到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了各项氟病改水监测工作。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水务部门改水工作规划和配合地方病防治机构开展工作的相关资料。有规划和相关资料得全分,否则不得分,缺项酌情扣分。
(三)农牧部门(50分)
开展了畜间布病监测,向地病办提供了畜间病情动态。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农牧部门开展畜间布病监测,向地病办提供畜间病情动态相关资料。有相关资料得全分,否则不得分,缺项酌情扣分。
(四)教育部门(50分)
⑴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有安排部署。(5分)
⑵小学有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教学计划。(10分)
⑶学校给学生讲过1―2次地方病防治知识。(10分)
⑷学生防病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25分)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对健康教育工作的安排文件,随机抽取相关小学进行现场调查。全面开展了工作得全分,缺项则扣除相应分值,知晓率未达标准则酌情扣分。
(五)盐务部门(50分)
⑴出库食盐硒碘含量合格率达到100%。(10分)
⑵硒碘盐销售计划完成率达到90%以上。(20分)
⑶积极查处私盐非碘盐,主渠道硒碘盐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8%以上。(10分)
⑷开展了碘缺乏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10分)
评估办法:查阅盐务部门相关资料,县(区)地病办碘盐监测资料及现场随机抽样调查。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且资料齐全得全分, 未完成则酌情扣除相应分值。
(六)广电部门(25分)
有计划地开展了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宣传报道,每年宣传报道在2次以上。
评估办法:由县(区)地病办提供广电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宣传报道相关资料。有相关资料得全分,否则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七)财政部门(25分)
⑴按照政府的安排预算,落实了地方病防治所需专项经费。(10分)
⑵对省拨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及时全额拨付到位。(15分)
评估办法:查阅县(区)地病办(疾控中心)财务帐及拨款凭证。按时拨付专项经费得全分,否则酌情扣分,未全额拨付不得分。
三、乡、村工作(200分)
(一)乡(镇)政府(50分)
⑴对年度地方病防治工作有安排意见。(10分)
⑵明确有分管地方病防治工作的乡(镇)长。(5分)
⑶年内对辖区地方病防治工作进行一次入村、入户督导检查或召开一次地方病防治宣传活动。(25分)
⑷积极配合县直相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宣传教育、监测和病情调查工作。(10分)
评估办法:查阅乡(镇)政府相关文件和工作分工记录、入村、入户督导检查工作相关记录,宣传活动影像资料和会议记录。资料齐全、全面完成得全分,缺项则扣相应分值。
(二)村上工作(150分)
⑴村上干部对村民开展了地方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20分)
⑵家庭妇女地方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30分)
⑶村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30分)
⑶村民食用碘硒盐正确行为率达80%以上。(30分)
⑷村民无兑换、购买、食用私盐和无碘盐现象,合格硒碘盐入户率达到98%以上。(40分)
评估办法:查阅村委会入户宣传工作相关记录,走访群众询问,入户检查群众食用盐,开展问卷调查。有资料记录且群众认可开展过宣传得全分,否则不得分,各项指标达到要求得全分,否则酌情扣分。
四、指令性工作(100分)
全面完成省、市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任务。
评估办法:以省、市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为依据,采取平时督导掌握、现场实际查看、调阅原始资料的办法评估各县(区)地病办。全面按时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得全分,未完成一项扣10分,在完成每项工作任务中存在不足一处扣5分,扣完为止。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十五日
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
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在经营环节的管理,规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专营管理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专营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一)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领导成立“玉林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专营管理新体制。 在全市范围内对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实行统购分销办法,从购进环节源头抓起,确保安全,规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秩序。
(三)各级县以上国有物资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专营单位。 由市物资总公司组建“玉林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统一购进和批发销售。各县(市)区物资公司相应设立“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负责本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销售。
(四)“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县(市) 区物资公司设立“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实行专营资格认定,对专营必须具备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经营人员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专营资格证”,对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经整改合格后才予发证。各县(市)区物资公司在取得“专营资格证”后,方能在当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没有专营资格而经营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一律视为非法经营予以查处。
(五)各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必须由物资公司直接组织经营, 严禁搞承包或转包经营,一经发现搞承包或转包经营的,立即取消其专营资格并追究法人责任,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当事人和法人的刑事责任。
二、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购进的管理
(一)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由“市民用爆炸器材专营公司”组织购进。各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不得自行到市内外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厂家或其它渠道购进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一律从“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进货。
(二)“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定期组织各县(市) 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召开进货计划会议,根据各县(市)区专营公司提出的品种、数量、需要情况制订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进货计划。合理选择生产厂家、运输工具、运输路线,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三)各县(市) 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如有自行从市内外生产厂家或其他渠道购进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由公安部门按非法经营予以没收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对其取消专营资格。
三、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销售的管理
(一)“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对各县(市) 区专营公司批发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在没有物资公司建制的兴业县和福绵管理区以及没有取得专营资格的县(市)区设专营网点,直接由“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各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对本区域内的用户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出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剧毒物品购买证》。
(二)各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批发, 零售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自行制订销售价格扰乱统一专营管理秩序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三)各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的专营点(包括办公、营业场所、仓库等),必须经“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工商、物资等部门考察审定,由所在地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剧毒物品销售许可证》凭证后,才能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严禁生产厂家在玉林市范围内自销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 违者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
(一)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专用仓库要有防火、防危、防盗、 防雷等设施,以及应急解救措施。仓库的定点须经“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公安、物资等部门勘查确定。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剧毒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仓库必须设专人管理, 仓库内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存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仓库必须建立治安队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确保仓库安全。
(三)当地公安机关和消防队要定期对所在地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仓库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漏洞要限期采取措施整改。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运输的管理
(一)各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市内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可使用自备专用运货车。
(二)专用自备运货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司机和押运人员必须是经过严格培训,熟悉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确保运输途中的行车安全。
(三)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行车路线须经公安机关指定, 运送车不得在行车繁忙和人群集中的地方停靠。
(四)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要在白天进行, 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要经培训上岗,懂得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安全常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装卸。
六、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专营管理的保障
(一)“市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统一专营管理领导小组”要抓好组织、 协调工作,确保全市统一专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物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必须具体贯彻落实统一专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的措施,要对各项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进行检查和监督,杜绝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在专营过程中的安全。
(三)各级公安、工商、银行、 消防等部门要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高度对全市统一专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工作全力支持,营造全市统一专营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