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2001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助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燃油助动自行车的牌证申领、检验、过户、转让、报废及其管理,按照《上海市助动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非机动车的通行,按照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本市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设立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实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交通、商业、建设、房地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注册登记)
非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
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总量调控)
本市根据公交优先、有利交通畅通的原则,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实行总量调控。
除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便民服务等特殊需要外,本市停止核发人力三轮车号牌。人力三轮车号牌发放的具体范围,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市对非机动车的通行,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分隔通行时间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七条(申领材料)
申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向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非机动车来源合法证明。其中:
(一)申领人力三轮车牌证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营业执照;
(二)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须提供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有关证明;
(三)申领助动自行车牌证的,须提供助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本市保险机构出具的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车船使用税缴纳凭证。
申领本市助动车牌证的车主,必须年满16周岁。
第八条(牌证的发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领非机动车牌证条件的车辆,发给非机动车牌证。
非机动车号牌必须按照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非机动车牌证不准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第九条(非机动车检验)
助动自行车、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定期检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转让和过户)
转让自行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的,应当由受让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
(二)拼装非机动车;
(三)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
第十二条(无主非机动车处理)
因交通事故或者违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的非机动车,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车主发出领车通知。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暂扣的非机动车作为无主车处理。
对群众拾交、公安部门查获失窃或者长期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找车主。公安部门查明车主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车主前来认领,自领车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车主未来领取的,作为无主车处理;公安部门在15日内未能查明车主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可以作无主车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将认定无主非机动车的情况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信息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机动车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主、车辆的基本资料;
(二)非机动车的过户、转籍资料;
(三)非机动车的丢失、失窃资料;
(四)无主非机动车的处理资料;
(五)市公安局认为应当采集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停车场地设置)
火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地铁、轻轨等客流量大的站点,医院、大中学校、大型商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场所单位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由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停车场地管理)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二)对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教育;
(三)发现无号牌或者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四)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实行停车收费管理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因管理不当造成非机动车丢失、损坏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停车人义务)
非机动车停车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停车场地各项管理规定;
(二)接受停车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
(三)不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
第十七条(非机动车交易管理)
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
第十八条(非机动车修理管理)
从事经营性非机动车修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登记。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修理摊点。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管理)
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征求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
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条(综合管理)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修理、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对擅自设立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无证修理摊点和非法交易市场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除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理外,对能够提供车辆来源合法凭证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安装非机动车号牌或者转借、涂改、伪造牌证的,对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三)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上道路行驶的,对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对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罚款;
(四)非机动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拼装非机动车或者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的发动机的,对驾驶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财物;
(五)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停放的地方停放非机动车的,对驾驶人员处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占用道路设立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修理摊点的,对当事者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七)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和拍卖业务的,予以取缔,对当事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其他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做好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和修理摊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按照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处理。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非机动车收购、寄售、典当、拍卖或者修理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简称“双方”),基于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所负的责任以及对重大国际问题所持的一致立场,恪守1997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世界多极化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联合声明》和200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强调中俄建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和2001年7月16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声明如下:
一、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之中。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速度加快,全球合作和区域合作方兴未艾。同时,在世界上单边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民族和宗教矛盾引发的局部冲突此起彼伏,全球经济失衡加剧,新威胁、新挑战层出不穷。
鉴此,世界各国应携手努力,有效应对共同威胁和挑战,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应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及国际法和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摒弃“冷战思维”和集团政治,弘扬平等、民主、协作精神。
二、双方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主导作用。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国合作、推动共同发展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双方一致赞同联合国进行必要、合理的改革,加强其权威,提高其效率,以增强应对新威胁、新挑战的能力。改革应本着循序渐进、协商一致的原则。
三、双方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指出,恐怖主义正企图在思想上进行扩张,同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贩毒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双方对此表示关切。国际社会应以《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为基础,在多边框架内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反恐应摒弃双重标准,不能借反恐之名达到同维护国际稳定与安全任务相悖的目的。
为此,双方将共同致力于加强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和应对其他新威胁和挑战过程中的中心协调作用,落实联合国重要反恐文件,包括《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推动各方尽快就《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达成一致。双方将采取积极措施,广泛动员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实业界人士在内的社会力量,遏制恐怖主义思潮,消除新的威胁和挑战。
双方重申将坚定不移地在地区组织和论坛,首先是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及其他多边机构框架内加强合作,打击恐怖主义、贩毒和犯罪。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在亚太地区建立国际地区组织及其反恐机构的伙伴网络。
四、双方愿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呼吁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增加发展援助,全面履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承诺,为其发展营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双方支持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支持推动南北对话和南南合作,缩小南北差距。为此应完善国际贸易和金融体制,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投资保护主义,通过平等磋商与合作解决经贸摩擦问题。
五、双方认为,为维护持久和平,世界各国应共同努力,以《联合国宪章》及互信、彼此照顾对方利益、平等合作、公开性、可预测性等原则为基础,推动国际安全体系向更符合时代要求和各国共同利益的方向发展。
双方认为,国际安全是全面的和不可分割的。不能以一些国家的安全为代价,保障另一些国家的安全,包括扩大军事政治同盟。双方强调,必须充分尊重和照顾有关国家的利益和关切。
双方愿在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前提下继续积极推进国际军控进程,努力促进多边军控和防扩散条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双方主张在国际法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问题,促进国际安全。
双方认为,建立全球导弹防御系统,包括在世界一些地区部署该系统或开展相关合作,不利于维护战略平衡与稳定,不利于国际军控和防扩散努力,不利于国家间互信和地区稳定。双方对此表示关切。
双方主张和平利用外空,反对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强调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框架内谈判缔结防止在外空部署武器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六、双方认为,可持续发展是国际合作的重要领域。各国应加强经验交流,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努力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
双方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重申全面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义务,愿严格依据公约原则,特别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各自的能力,在这一领域开展对话与合作。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七、双方呼吁各国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加强能源对话与协调,以稳定和完善国际能源供需市场,共同维护全球能源安全。双方支持树立和落实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加快研发和推广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新能源技术。
八、双方积极评价朝鲜半岛核问题六方会谈取得的进展,呼吁各方坚持对话谈判和平解决的方向,继续相向而行,显示灵活,推进六方会谈进程,早日实现半岛无核化,实现有关国家关系正常化,实现东北亚地区的长治久安。双方愿继续为此发挥积极作用。
双方主张,通过对话和平等协商解决伊朗核问题、伊拉克和阿富汗重建问题以及中东、科索沃、苏丹(达尔富尔)及其他紧迫的国际问题,呼吁各方在解决上述问题时,着眼全球和地区安全,致力于外交努力,避免使用武力和其他极端方式,谨慎对待使用制裁问题,并照顾当事国利益。
九、双方认为,文明、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进步的重要动力。各国应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原则,加强不同文明、不同文化、不同宗教的对话,实现各种文明和文化的和谐发展和兼容并蓄。
十、双方重申,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促进和保护人权。在人权问题上,各国应在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消除摩擦,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和搞双重标准,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推动国际社会以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十一、双方愿共同致力于加强“八国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加强“金砖四国”、中俄印外长会晤等国际合作机制,愿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推动建立和进一步发展上述及其他国际合作机制,针对全球、地区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威胁,寻找协商一致的解决办法。
双方欢迎地区一体化机构之间建立协作机制,特别是加强东亚地区的协作,扩大该地区政治对话、经济合作、社会和文化交往。中国支持俄罗斯更积极地融入东亚一体化进程。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已成为巩固战略稳定、维护和平与安全、发展欧亚地区多种经济与人文合作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巩固上海合作组织的团结。双方认为,为解决当代的紧迫问题并使各方都能够接受,在开放和不针对第三国的原则基础上深化上海合作组织同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论坛的对话是非常重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签字) 德·阿·梅德韦杰夫(签字)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