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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9 15:2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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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府令第131号)
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乐成

2008年5月23日


宜昌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单位和个人运用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表达情感的权利,维护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区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其管理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商务、供销等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城区下列区域、场所,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禁放区):
  (一)胜利三路、东山大道、西陵二路、沿江护岸防护栏所围的区域;

  (二)区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文物保护单位;
  (四)重要军事设施,供油、供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五)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及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七)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小区,以及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根据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由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放标
志。
第五条 在禁放区内禁止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六条 城区从临江溪、八一路、桔城路、城东大道、港窑路、大连路、汕头路、宜黄高速公路、夜明珠路、石子岭路至长江北岸岸线所围的区域及西坝全部区域(已划定为禁放区的除外),划定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以下称限放区)。
第七条 在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及正月十五,从当日六时至次日凌晨一时,允许燃放、销售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 在禁放区、限放区以外的城区范围内,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销售或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或者依法核准举办的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应向有批准权的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城区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供销社,按照安全、环保的原则和烟花爆竹质量标准,在听取有关协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不属于城区允许燃放的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禁止在城区燃放、销售、储存。
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的要求,在空旷场所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他人、车辆、轮船、建筑物、公共绿化地带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规定,维护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安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做好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合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 在城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零售点提供定点配送服务。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销售、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交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回收,不得继续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布设方案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依据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经确认的网点布设方案。
第十五条 在禁放区或在限放区规定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其停止燃放,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燃放允许的品种、规格之外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对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清除;情节严重的,并处警告或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违反销售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以对制止、举报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市点军区、犭虎亭区是否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由点军区、犭虎亭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2]37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等相关制度和《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考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依据记账式国债相关制度规定和《主协议》约定对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采用量化评分方式,总得分高者排名居前。评分公式为:

承销机构总得分=∑(×本项考评指标的权重×100)。

第五条 单项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别为:

(一)承销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承销的记账式国债面值。权重为70%。

(二)投标准确度,指承销机构对年内各期次关键期限国债(不含续发行时,待偿期短于1年的品种)投标准确度算术平均值。权重为10%。其中:

单次投标准确度=×100

投标偏离值=



(三)分销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分销的记账式国债面值。权重为5%。

(四)现券交易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现券面值。权重为5%。

(五)承销机构履行《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况。权重为10%。该单项指标满分100分,最低分0分,起评分80分。财政部在起评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包括:

1.承销机构未及时准确缴纳发行款的,晚缴一笔减10分,多缴一笔减5分。

2.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外,承销机构如事后未能出具财政部认可的第三方故障或不可抗力证明,每发生应急投标一次减5分。

3.承销机构未及时报备或更新报备材料的,一次减5分。

4.承销机构在财政部组织的国债研究中或在配合财政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一次加10分。

第六条 财政部按季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综合排名结果。

第七条 财政部按年进行评优表彰,授予全年综合排名居前15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承销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优秀奖”;授予较前一年综合排名升幅较大的前5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承销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进步奖”。

第八条 全年记账式国债承销面值不足50亿元的承销机构,财政部有权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通知其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九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要认真做好有关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或按财政部要求,将汇总数据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204/t20120423_644700.html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6〕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制定的《海西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海西州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州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州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经费投资效益,建立规范有效的财政资金监督约束机制。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青海省预算内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预算内项目前期经费是指州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和通过州财政下拨的用于本辖区内发展规划、资源开发、社会事业、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州级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调研经费、资料经费、咨询经费,规划经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论证审查会议经费以及与项目前期工作直接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项目前期经费按分工划分职责。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负责前期经费项目的计划安排、组织管理、计划下达。州财政局会同州发改委负责项目前期经费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州级预算内项目前期经费的管理。
(一)州级预算内安排的由市县行委和州直部门负责管理实施的项目前期经费,由州发改委会同州财政局下达。资金按预算管理级次和拨付程序办理,由同级发改委和财政局监督实施。
(二)州级预算内安排的由州发改委直接管理的项目前期经费,由州发改委组织实施。资金在州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设立专户,分项目实行报帐制管理。其指标控制、审核审查、报销签字由州发改委负责,州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按财务制度审核报帐,并进行会计核算。项目前期经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
为保证项目前期工作正常进行,项目前期经费建立备用金制度。备用金实行“一年一借,年底结清,下年再借”的办法。
第六条 项目前期经费是做好项目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项目前期经费的管理。并指导市县行委和州直部门按规定使用好、管理好项目前期经费,充分发挥项目前期经费在项目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州级预算内安排给州直部门的项目前期经费,随财政国库支付制度改革的推进,分期分批纳入州财政局国库支付机构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