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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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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永州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切实提高政务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包括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长丰工业园)。  
  二、考核内容  
  1、市政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3、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
  4、市长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
  5、年度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任务完成和落实情况;
  6、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安排落实情况;
  7、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办结情况;
  8、年度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9、督查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等)。  
  三、考核办法
  按百分制标准实行分值考核。
  (一)分值比例。满分为100分。其中:市政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5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10分;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35分;市长批示件件办理落实情况10分;年度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20分;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安排落实情况5分;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办结情况5分;年度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5分;督查组织机构建设情况5分。
  (二)计分标准。
  1、市政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5分)。  
  考核内容:每次政府全会后10日内,各参会部门和单位将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计5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扣完当项分止(下同)。
  2、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10分)。  
  考核内容:市政府督查室督办函下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常务会议议决事项办理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计2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在规定时间内对议决事项办理落实到位的计8分,非客观原因不能办理落实到位的每项扣1分。  
  3、年度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35分);
  考核内容:按要求报送完成情况材料计5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按时全面完成和落实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计30分,非客观原因不能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
  4、市长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10分)。
  考核内容:在市长批示件督办单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的计10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
  5、年度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工作完成和落实情况(20分)。
  考核内容:按时报送建设和实施进度情况资料计4分,迟报1日每件扣1分。按时全面完成和落实目标任务计16分。其中:为民办实事不能完成任务的,一票否决;重点项目不能完成任务的,每项扣5分。
  6、省、市政府组织的各项督查活动安排落实情况(5分);
  考核内容:按督查要求落实到位,督查活动开展顺利计5分,因组织工作不到位影响督查活动顺利开展的,每次扣3分。
  7、市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办结情况(5分)。
  考核内容:在市政府督查室督办函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的计5分,不能按时办结和回复的,每迟报1日每件扣1分。
  8、年度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5分)。
  考核内容:政务督查网络健全、政令畅通计2分;政务督查制度完善、工作人员职责明确、落实到位计2分;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工作质量、效率有保证计1分。  
  9、督查组织机构建设情况(5分)。
  考核内容:政府督查组织机构设置完备、人员配备合理、办公条件(包括办公设备、工作经费等)能满足工作需要,达到了上级要求的计5分,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2分。 
  四、考核程序  
  日常考核 半年小结 自查 年终考评
  1、日常考核。按时按规定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进度、小结、总结材料。
  2、自查。当年7月5日前,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半年工作总结;下年1月5日前,报送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  
  3、年终考评。市政府督查室对自查报告进行复核后,评定考核等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
  五、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政务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六、奖惩
  (一)将政务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在政务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伊春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伊春市重大项目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以及拥有行政审批权限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审批部门在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新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章规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

第四条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一致、预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项目审批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伊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法设立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法应当变更、撤销行政审批事项而不变更、撤销的,对已取消、调整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的。

(二)对行政备案事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变相审批的。

(三)擅自变更或增减行政审批条件的。

(四)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按规定出具有效文书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的。

(七)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无偿占有使用行政相对人的车辆、房屋等财物,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以及其他向行政相对人违法摊派的行为。

(八)有数量限制的行政审批,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不按规定依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内办结的。

(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告知申请人或不举行听证的。

(十一)违反规定把指定机构的咨询、评估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未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推诿、搪塞、刁难当事人的。

(十三)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生、冷、硬、冲,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对本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审批机构的行政审批行为不进行监督检查,或对其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十五)对检举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不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的。

(十六)对行政审批部门、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机关或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非法定情形及未启动“绿色通道”而违反政府已经确定和公布的行政审批流程的。

(十八)其他违规实施行政审批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主动纠正错误或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或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批机关或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责任情形发生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一年内两次出现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挠对其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依法做出的纠正其违法行为决定的。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单位责任的,由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做出处理决定。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人行政处分以外其他形式责任的,由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处理权的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决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决定。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管辖区域由同级政府或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转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做出相应处理决定。管辖区域的监察机关负责对责任追究结果进行跟踪落实。

责任追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降低单位领导班子考核档次;

(五)解聘或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第十条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调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充分发扬民主,扩大群众参与程度,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用人失察失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必须坚持公开、民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公示对象是经省委审批拟提拔任职的省管干部。
(一)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拟提任的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和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二)经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同意拟提任的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三)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
特殊岗位(指从事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在公示范围之内。
第四条 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出生地、学历、学位、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入党时间)、现任职务(含任现职级的时间)。
第五条 公示方式。在省委讨论决定后、正式办理任职手续前,根据拟任职务的不同层次和特点进行公示:
省直部委办厅局、地级市党政一把手的公示通告在《南方日报》刊登,并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单位公开张贴;副职和非领导职务的公示通告原则上在拟提任干部所在市或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广州、深圳市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省管职务、地级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候选人的公示通告在所在市党报刊登。
省委委托广州、深圳市委管理的省管干部的公示由广州、深圳市委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省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公示通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公开张贴。
必要时,也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公示(如召开会议、发出公示通知文件等)。涉及到干部提拔交流、调动的,应在调出地区、单位或系统公示。
第六条 公示时间。
(一)公示的期限为10天。
(二)凡经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任命的干部,其公示时间一般在会议之后一个星期内;省委委托省委、省政府企业审批小组审批的干部原则上在审批后的一个月内集中公示一次。
第七条 公示程序。
(一)由省委组织部列出公示名单,拟定公示通告。
(二)通知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拟提任副厅级以上省管干部职务的,省委组织部应在省委同意后公示前将公示事宜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由省委组织部领导找公示对象谈话,说明公示的目的和要求。
(三)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省委组织部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党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示。
双重管理、以省委管理为主的干部,按现行规定的任免程序进行任前公示。其中,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前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后即可进行公示;属于省委讨论决定之后征求协管单位意见的,在省委同意任用之后进行公示,同时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需要省人大、省政府任命的干部,人选经省委同意后,应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内没有发现问题的再向省人大、省政府推荐、提名。
第八条 公示后反映问题的受理。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信等方式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受理单位: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任免处,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专线电话:(202)87183742,邮政编码:510082。
公示期过后,单位和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按信访有关规定处理,不影响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与处理。
(一)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省委组织部要进行归纳整理,并填写《公示情况登记表》。
(二)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已经掌握并作出结论的,如没有新的内容,一般不再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上未曾掌握的,由省委组织部进行调查核实;对群众反映新的重大问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对超出组织部门职权范围的情况和
问题,按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三)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错误,不影响任用,或反映的问题查无实据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省委批准的任职意见办理任职手续。对反映的情况影响公示对象的任用,但一时难以查清的,由省委组织部报经省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暂缓办理任职手续;对群众反映公示对象在
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省委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委组织部反映公示对象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捏造事实,有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
单位、地址和电话,以示负责。
(二)对来信、来电和来人反映情况和问题的,省委组织部要及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弄清事实真相,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情况和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反馈。
(三)公示对象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单位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组织查明情况,不得阻挠、刁难群众反映情况和问题,不得打击报复。
(四)省委组织部在实行公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群众,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