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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6:1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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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2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佛山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著名人物(以下简称名人)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名人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档案,是指我市社会各界名人在各个历史时期从事各种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我市名人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市档案馆内设名人库,是永久保存全市名人档案的中心。

第四条 名人档案管理工作范围为:

(一)制订名人档案收集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名人的入库范围和对象;

(三)负责名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四)开展或参与对名人的研究;

(五)组织名人档案的展览;

(六)名人档案咨询服务;

(七)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其它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名人是指在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领域作出过重大贡献或产生重要影响的历代佛山籍或在佛山境内工作活动过的非佛山籍知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政界:担任过市级(包括现任副市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民主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副军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等;

(六)宗教界的著名领袖;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有名望的祖籍佛山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劳动模范、英雄人物、体坛名将等;

(十)长期在我市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

第六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音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七条 收集名人档案的形式有: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对其它档案馆及其它部门(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购买、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市档案馆与档案交献者协商的形式。

第八条 市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人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二份,市档案馆与移交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档案,市档案馆要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寄存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寄存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十一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市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应对收集到的名人档案进行鉴定审查,鉴别真伪。

第十三条 名人档案应作为独立门类,以每个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市档案馆应按照国家、省关于档案保管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先进设备,科学保管,保证安全,防止名人档案丢失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名人档案服务形式有:

(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名人档案;

(二)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名人研究学术活动;

(三)配合宣传教育及其他纪念活动,举办名人档案展览;

(四)为专家、学者的研究提供服务与咨询;

(五)为文化艺术界创作提供档案服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外提供名人档案。

第十六条 我市名人档案的查阅、使用须经市档案馆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亲属有要求,可对其中须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第十八条 属有关机构及本人或亲属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对当事人应提供优先或免费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公路保护,保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村公路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所在地的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和扶持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的交通、建设、乡企、地矿、国土、农机、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村公路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二)督促村公路沿线矿山企业做好专用公路或者专用路段的养护;
  (三)按规定报请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村公路用地,划定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
  (四)保护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村公路用地、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申办村公路扩建、改建和养护需要挖沙、采石、取土、取水的手续;
  (六)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条 村公路应当参照国家及贵州省关于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证村公路路况良好。


  第六条 村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照《贵阳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公路。


  第八条 村公路不设专业养护人员,养护工作由公路沿线经过培训的村民承担。所需劳,务补助费用,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九条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按公路乡道的养护补助费用标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公路的养护。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和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人民政府按7:3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和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人民政府按6:4的比例安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期拨付、专款专用、定期审计、有效监督、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村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含填方坡脚、挖方边坡、挡土墙、路肩墙外缘)起不少于1米,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3米,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沿村公路修建建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及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烧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需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应当事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村公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造成村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公路的改建、扩建、养护和管理负责技术、业务指导,组织对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的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村公路设卡收取过路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车辆的轴载质量在村公路上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称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使其更好地在促进转型方面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型专项资金是由中央拨付的用于支持我市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专项资金,实行纳入财政预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专户管理。
第三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凡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为确保转型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按上级确定的转型专项资金适用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转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接续产业发展,以加快经济转型。
第六条 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第七条 为支撑接续产业健康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部分转型专项资金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资源勘查管理、生态环境治理、科教文卫、劳动保障等项目进行补助,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方式。对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采取奖励方式;对于政府确定应予支持和政府投资为主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其余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和无偿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贷款贴息的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吸纳就业多的接续替代产业项目;
2.新建项目总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3.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二)申请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主导产业项目。
2.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3.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银行贷款合同。
(三)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发改委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濮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予以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是市政府确定的支撑接续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点工程项目。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编写。

第四章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政府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初审工作;县(区)项目资金计划由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工作在本县(区)、本部门内公开进行。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对申请项目单位和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对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初审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明确资金支持额度、方式,提出项目转型投资计划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下达;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先下达50%的资金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下达剩余50%的资金计划;重大接续产业项目前期经费资金计划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批下达;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资金计划一次性全额下达。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转型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建立月报制度,由项目业主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下年5月份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转型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转型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呈送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竣工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再向验收组提出验收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至中央停止拨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止。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件
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项目简介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和基础,建设地点及起止时间,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资金构成及筹措方案,主要经济指标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三、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项目单位申请扶持资金数额及支持方式
五、有关附件
1.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3.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
4.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