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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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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办发〔2008〕2号】


雨城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雅安市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
  就业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以及《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雨城区19.3平方公里)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经依法安置并完成征地拆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人员(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农转非的人员,一次性按每人6000元至1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用于失地后的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等。该项费用作为征地成本,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补贴”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
  1、征地农转非时年龄不满16周岁的人员,向其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2、征地农转非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发给10000元补贴。为鼓励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对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当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补缴费年限)在1年以上的人员,可凭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据,再发给5000元补贴。
  3、征地农转非时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一次性发给10000元补贴。
  第四条征地农民的农转非、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市(区)国土、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具体承办,乡镇、街道、社区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五条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在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现在服刑、劳教人员)范围内确定。
  被征地人员的年龄,以征地方案公告之日作为基准日计算,出生年月以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为准。
  第六条征地农民的“农转非”工作,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乡(镇)初审,经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手续。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和“先培训后就业”、“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积极为失地无业农民的培训、就业提供服务,以促进其实现就业再就业。
  第八条失地无业农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户口簿和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失地无业证明、征地安置协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失地无业农民凭《再就业优惠证》可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享受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服务,并可凭证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失地无业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帮助失地无业农民“零就业”家庭成员中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人员实现就业。
  第十条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十一条失地无业农民在按本办法规定领取一次性补贴后,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但可按自愿参保原则,以个体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所需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
  第十二条征地农转非时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失地无业农民,可凭城镇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到雨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由雨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征地农转非时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凡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区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由本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补缴标准为:办理农转非手续时按省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省规定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15年。从办理完登记、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由雨城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三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缴费标准为:参保时按省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省规定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四条参保缴费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为: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总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对在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按本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雅办发〔2005〕68号文件规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实行对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在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时,将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统一为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五条征地农转非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增政策。其缴费年限视同参加工作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视同退休时间。
  第十六条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或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余额及利息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符合《雅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2004年1月1日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征地失地农民,尚未办理农转非或已办理农转非但未享受到政府补贴的人员,一律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施行。今后有新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城市规划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现项目区内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在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总体要求,对省定产业集聚区和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挂钩试点。(二)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与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进城购房等涉农政策措施相结合,引导调整城乡用地结构,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依据有关建设标准加强农村居民安置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四)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五)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六)尊重群众意愿,不损害群众权益。(七)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涉及的土地,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申报审批。在项目区内,鼓励土地权属单位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前提下,遵循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交换土地的权属变更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第六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置,建新区和拆旧区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建新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产业集聚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建新区不符合规划的,可依法依规调整规划。

  建新区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区总面积,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应比建新区占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的部分,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章 项目区申报

  第七条试点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农村住房建设、村庄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初步确定项目区位置和规模,并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管理规定的法定程序,就项目区选点布局、迁村并点安置政策等组织听证、论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第八条项目区规模要适度,建新区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口密度和分布情况、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村镇体系规划,因地制宜进行合理控制和统筹安排,防止占地规模过大,浪费土地资源,违背农村发展规律。

  第九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十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调查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将产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优先作为建新区建设项目,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

  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主要内容:(一)规划文本。1.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涉及村庄的自然、经济、社会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拆旧区、建新区的范围和规模、布局。2.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情况,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增加的耕地面积,前后对比分析占用和复垦的耕地质量。3.拆旧区安排情况。说明拆旧区中农村建设用地拆并的范围与村镇规划衔接情况,拆旧区内居民安置与新农村建设规划衔接情况。4.建新区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建新区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项目区规划方案。简述建新区规划方案、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区迁建安置补偿方案。6.项目区工作计划。简述项目区的总体安排、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7.建新区拟建项目的资金筹措和拆旧区土地复垦资金筹措情况。8.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明确土地权属调整方案。9.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二)图件。1.现状图。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区范围情况。2.规划图。在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区规划情况。3.总体布局图。在1∶5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县(市、区)项目区总体布局情况。

  (三)附件。1.县(市、区)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2.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改造和迁并安置补偿的意见。3.土地整理复垦协议。4.居民点以外的其他农村建设用地需有县级以上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证书。5.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6.使用已备案的“三项整治”(“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指标作为拆旧区归还指标的,还应附“三图一表一报告”(按项目反映的项目区整治前、后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三项整治”项目入库表和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项目区备选库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项目区备选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进入项目区备选库的申请,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辖市审核汇总情况建立项目区备选库。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时应附以下材料:(一)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项目区的审核意见。(二)项目区实施规划。(三)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应根据以下条件,从备选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区,编制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一)从有利于产业集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提高城镇化水平和县域经济发展出发,项目区的确定要依托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如:郑汴新区、洛阳新区等),以推动重点发展区域的发展。(二)已经编制完成或正在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县(市、区),优先安排项目区;没有编制村镇体系规划或已编制规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四)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项目区建新拆旧顺利实施。(五)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各项材料完整、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联合审查制度。省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审核后的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并下达试点省辖市执行,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三章 项目区实施

  第十五条建新区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六条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实施前,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具体实施土地整理复垦的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复垦合同,约定土地整理复垦期限、质量标准、资金来源、后期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区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项目区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履行听证、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按原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农用地或建设用地需调整、互换的,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建新区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按照城市反哺农村的要求,主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四章 项目区及挂钩周转指标管理

  第二十条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账,登记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的地点、面积、地类等,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区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的耕地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二十二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区的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试点县(市、区)应加快项目区建设进度。对于先拆后建的项目区,拆旧区使用已整治备案的“三项整治”指标,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获得整体审批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对于先建后拆的项目区,建新区按照设计开工建设,拆旧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垦任务并经验收合格的,可视为完成挂钩试点指标周转任务。

  第二十四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挂钩试点工作日常监管的主体,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月要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区实施情况;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市、区)的日常监管力度,每季度末向省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不定期对全省挂钩试点工作进行抽查,并定期组织开展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区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初验申请后,应按照土地整理复垦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初验。初验合格后,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初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七条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听取项目区建设和土地复垦情况报告;(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三)查阅有关资料;(四)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合格的,归还周转指标;不合格的,责令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按原程序重新验收。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收回周转指标,取消试点资格。

  第二十九条项目区建新拆旧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等进行变更登记。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挂钩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关项目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区实施规划、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要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项目区考核

  第三十一条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区的日常管理。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项目区实施计划和工程设计标准,每月对项目区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未按批准的实施规划开展工作的或抽查不合格的试点县(市、区),要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予以全省通报,并取消试点资格。对擅自扩大项目区范围,突破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的试点县(市、区),停止该县(市、区)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所在省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对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试点县(市、区),取消试点资格,收回挂钩周转指标,两年内不得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好、日常监管到位的省辖市,将在项目区安排上予以倾斜;对组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较差,不重视挂钩试点工作的省辖市,将减少项目区安排和挂钩周转指标。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项目区已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在项目区所在省辖市当年或下一年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为整体推进我省挂钩试点工作,实现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衔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抓紧组织开展村镇体系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应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的内容与标准,并按规划搞好配套建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通知



日期:2004-03-08 发布单位: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中心、总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任务。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的机械化水平,增强粮食生产的科技应用、节本增效和抗灾减灾能力,是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落实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卫星视频会议的要求,大力推进粮食生产机械化,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我部决定,2004年在全国组织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兴机富民、支持和促进粮食的恢复发展为主要目标,组织调动农机科技力量,紧紧围绕增加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以突破技术瓶颈、培植农机大户、主推节本增效技术为重点,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开展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的创新、集成、配套和示范推广,显著提升农机科技支撑作用,提高粮食主产区主要粮食作物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推进粮食生产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劳动生产率和种粮经济效益,为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1、大力推广应用机械化节本增效技术。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大粮食作物的生产,推广节本增效技术,新增技术实施面积5000万亩以上。

  2、解决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中的难点技术问题。在水稻栽植、玉米收获、高效植保、小麦及玉米免耕播种等环节机械化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上实现突破,同时加快与其它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配套,显著提升技术水平,为主产区粮食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

  3、努力提高种粮农机手的科技文化素质。培训12万农机大户和16万农机手。通过培训,在全国农民机手中培植一批种粮大户、致富明星和科技示范带头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农机大户培训任务见附件1。

  三、主要工作内容

  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整合相关资源,实施粮食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农机大户培训、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粮食作物生产机具选型与推荐和农机科技下乡五大行动。

  (一)粮食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行动

  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为“龙头”,重点组织开展五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一是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关键装备研究与技术集成示范。研发杂交水稻精量育秧播种机和通用高速插秧机、水田中耕除草机、水稻精量直播机,并将水稻生产主要环节机械化装备进行优化组合和集成示范。二是研究示范玉米收获技术与装备。研发具备摘穗、青贮及根茬还田等多功能的自走式、悬挂式穗茎兼收玉米联合收割机,在不同地区开展试验示范。三是免耕播种机和少耕除草机等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研发示范。四是适应小麦、玉米和水稻等大田作物种子加工需要的成套技术装备的研制与集成。五是高效植保机械研发,主要是水田风送低量喷杆喷雾机、新型防飘喷雾机的开发与技术熟化。

  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解决水稻、大豆、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的技术瓶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推广和试验鉴定单位、生产厂家开展粮食生产关键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与集成示范,主攻薄弱环节,突破技术难点,研发适用机具,同时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加快与其它先进适用技术的组装配套,形成较为完备的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机械化技术体系,为主产区粮食生产实现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持和适用机型。

  (二)农机大户培训行动

  围绕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能力,组织开展农机大户技术培训,提高农机大户科技文化素质和科技种粮水平。培训行动由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以农机化技术推广、培训系统为依托,以粮食主产区农机种粮大户为主要对象,以粮食机械化生产所需的关键机械化技术、经营服务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为主要培训内容,按农时、分区域、分作物、多形式进行。培训行动与职业技能鉴定、绿色证书培训以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年审验等工作结合,与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校结合,与有关项目、科教下乡等工作结合进行。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拓展培训空间。农业部将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机大户知识竞赛活动,检验培训效果,推动各地交流工作,努力完成培训任务。

  (三)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行动

  围绕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四种粮食作物生产,大力组织推广应用节水、节种、节肥、节药和增产、减损、省工等作用显著的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实行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提高科技到位率。重点推广保护性耕作、机械深松、复式整地、精量播种、机收、烘干、秸秆直接粉碎还田等农机化新技术。新增技术实施面积5000万亩以上。

  1、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重点是做好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工作,加大华北平原和黄淮海粮食主产区保护性耕作技术的示范推广力度。在现有58个示范区基础上,新建34个示范区,积极探索和完善保护性耕作技术和服务模式,加强保护性耕作实施效果的监测、分析,建立多元化投入运行机制,新增保护性耕作面积100万亩。

  2、推广水稻机械化育插、收获、低温干燥三大技术。新增推广面积1200万亩。

  3、推广小麦机械化精量播种和收获两大技术。主要包括精量播种、深施种肥、坐水种、良种包衣和联合收获等内容,新增推广面积1100万亩。

  4、推广玉米机械化复式耕整地和免耕精播两大技术。机械化耕整地技术包括深松、深耕、起垄、中耕等内容,有效增加耕作层厚度、提高蓄水保墒能力。免耕精播技术主要包括茬地免耕精密播种、侧深施肥及坐水种和良种包衣等内容。新增推广面积900万亩。

  5、推广大豆生产机械化深松、精播、行间铺膜、低茬机收四大技术,新增推广面积360万亩。

  6、组织示范推广秸秆粉碎还田、旱作节水等机械化技术,新增机械化秸秆粉碎还田推广面积1000万亩。新增机械化节水旱作技术推广面积340万亩。

  (四)粮食作物生产机具选型与推荐行动

  配合国家实施对农民、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进行补贴的政策,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关键机具的选型推荐工作,向社会公布一批先进、适用、可靠的机型,为有关政策的实施、技术推广的组织和种粮农民购机提供依据,促进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选型推荐工作由各省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机试验鉴定和技术推广单位承担,以深松机、精量播种机、联合收获机、高性能插秧机、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免耕播种机具为重点,以日常推广鉴定工作为基础,经过科学的田间试验、台架性能试验、可靠性跟踪考核、用户使用情况调查、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专家评议等方法,有针对性地展开,并及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通过选型推荐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使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机具质量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支持先进适用的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农机科技下乡行动

  由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结合农时季节,围绕粮食生产中心工作,组织农机科技人员深入粮食主产区,以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所需的农机技术和配套机具为重点,进行现场作业演示、培训、咨询和技术宣传、服务活动,展示推广先进生产技术和机具,开展机具维修和组织作业服务,促使农机科技知识和技术服务深入到乡村,应用到农户,落实到田间地头。

  我部重点组织“3.15”农机打假护农维权保春耕、行走式节水灌溉技术现场演示交流和水稻生产机械化现场演示等活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都要在“春耕”、“双抢”、“三夏”和“三秋”等农时季节,组织技术推广、教育培训、试验鉴定、安全监理等单位和生产厂家、科研院所,开展1—2次标志性活动,带动科技下乡工作的开展。农机科技下乡采取多种方式、多层次进行,通过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讲座,制作发放技术资料、光盘、书籍及宣传品,组织机具进行现场演示、展示,选派科技服务小分队下村入户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力争做到农民喜闻乐见,学以致用,为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发展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服务。

  四、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对提高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把组织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动员、组织农机科研、生产、推广、培训、鉴定、监理等各方面力量,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发挥各自优势,齐心协力,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部在今年底,对计划实施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表彰。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本区域农机科技兴粮行动的重点工作内容和重点区域、重点时节,制定本省(区、市)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有关工作,适时展开实施,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反馈农业部,通过我部《农业机械化情况反映》和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等渠道进行交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在3月底将本各省(区、市)的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并在6月底和11月底各报送一次实施情况(表式见附件2)和有关工作小结。

  (三)加强协调,争取支持

  实施“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必须树立大局意识,加大协调力度,整合相关资源,多方争取支持配合。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与有关综合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资金、政策等各方面的支持。要组织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加进来,促使农科教、产学研推结合;注重技术、资金、政策结合,把农机科技兴粮行动与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新型农机具购置补贴、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等项目结合起来,促使项目、技术、人才向粮食生产倾斜,使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落在实处,力求实效。

  (四)加大宣传,扩大影响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和印发简报、宣传材料、制作板报等形式,宣传农机科技兴粮的重要作用、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农机科技新知识,扩大农机科技影响,树立农机新形象。特别要结合“春耕”、“双抢”、“三夏”、“三秋”等关键农时季节,突出抓好标志性活动的宣传,让农机科技兴粮行动深入田野,响彻大地。



附件1:

2004年农机大户培训计划表

序号
省份
培训户数(户)
培训机手(名)

1
北京
800
1000

2
天津
1000
1200

3
河北
15500
20700

4
山西
3800
5000

5
内蒙
3000
4000

6
辽宁
5500
7500

7
吉林
7000
9500

8
黑龙江
6200
8500

9
上海
300
500

10
江苏
4600
6000

11
浙江
1600
2000

12
安徽
8500
11000

13
福建
1000
1200

14
江西
1100
1500

15
山东
13000
17600

16
河南
11800
15600

17
湖北
3500
5000

18
湖南
2600
3500

19
广东
1200
1600

20
广西
1050
1600

21
海南
1000
1200

22
重庆
1400
1800

23
四川
3300
4400

24
贵州
2900
4000

25
云南
1400
1800

26
陕西
2100
2800

27
甘肃
3350
4500

28
青海
1500
2000

29
宁夏
2100
2500

30
新疆
7800
10500

合 计
120000
160000




附件2:

“农机科技兴粮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表

填报单位:(印章)
填报时间:2004年 月 日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一、粮食生产节本增效技术推广
新增面积(万亩)
 

增收节支(万元)
 

其中 1.保护性耕作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2.精少量播种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3.水稻机械化栽植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4.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5.机械化旱作节水技术
新增面积(万亩)
 

二、农机大户培训
培训户数(万户)
 

培训人数(万名)
 

三、农机科技下乡
参加人次
 

印发技术宣传资料(份)
 

接受咨询(人次)
 

四、选型推荐机具(种)
 





注:1.本表分别于6月底、11月底报送一次,11月底填报的数据为全年的预计数。

2.此表可在网上下载(www.amic.agri.gov.cn),在报送纸质表格的同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njhkjc@agr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