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4-07-24 09:1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农业部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农质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六日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巩固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四是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220个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

  此项工作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提高一批,建设一批,淘汰一批,巩固奶站专项整治成果。二是制定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各地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准入,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所有生鲜乳收购站主体明确、证照齐全。三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三项行动”,在全国开展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专项监测行动,在奶牛主产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行动,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行动。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乳;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重点区域:奶牛主产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四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重点区域:蛋白饲料原料主产省,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三是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五是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以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省、大县,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五)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

  此项工作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指导各级认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组织开展橡胶树种苗专项整治活动;四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五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六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七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相关司局配合,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10日-2月底)

  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1月底)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各级农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五是强化督导整改。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是完善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农业部组织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视频会议,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行动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2月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我部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牵头司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各级农业质检机构要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也要着眼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要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出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月中旬,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启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2月份,联合相关部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进行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3-12月,对农药市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3月中旬举行“农药市场监管年”启动仪式。(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四)组织开展第五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培训咨询活动,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社会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组织开展以“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为主题的饲料执法年活动。2-12月,重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督导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六)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2-11月,重点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组织各省渔业部门开展拉网式检查,进行苗种药残抽检,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渔业局牵头负责)

  (七)组织开展兽药专项整治活动。2-12月,严厉打击各种涉及疫苗和兽药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强化对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兽医局牵头负责)

  (八)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活动。2-12月,选择部分县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升综合执法能力,通报表扬农业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政法司牵头负责)

  (九)组织开展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在北京等几个城市组织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对农垦可追溯行动进行总结和宣传。(农垦局牵头负责)

  (十)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视频会议。12月份,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 2009年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3. 2009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3921523.doc
   4. 2009年饲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4546218.doc
   5. 2009年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5011541.doc
   6. 2009年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5648522.doc
   7. 2009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6260498.doc
   8. 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http://www.agri.gov.cn/zcfg/qtbmgz/P020090212320086739828.doc
  附件1: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农业部决定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

  组 长: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副组长:张玉香 农业部总经济师
  成 员:马爱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 生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巡视员
  张合成 办公厅副主任、巡视员
  周 清 人事劳动司副司长
  隋 斌 发展计划司副司长
  冀名峰 财务司副司长
  王衍亮 科技教育司巡视员
  周普国 种植业管理司副巡视员
  王宗礼 畜牧业司副司长
  李长友 兽医局副局长
  吴恩熙 农垦局副局长
  陈毅德 渔业局副局长
  董涵英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局长

  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政法司共同牵头组织,政法司负责综合执法,办公厅负责宣传,计划司、财务司负责争取项目和经费支持,科教司负责科技指导,种植业司、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各负其责,监察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监察。各相关司局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主 任:马爱国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局长
  李 生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巡视员
  副主任:程金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罗 斌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副主任
  成 员:张纪新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管处处长
  刘德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执法监督处处长
  雷刘功 办公厅宣传信息处处长
  李奇剑 人事劳动司机构编制处处长
  张 辉 发展计划司投资处处长
  沈 磊 财务司专项资金处主任科员
  寇建平 科技教育司资源环境处处长
  宁鸣辉 种植业管理司农药处调研员
  王晓红 畜牧业司饲料处处长
  林典生 兽医局药政药械处处长
  陈 晨 农垦局科技经贸处副处长
  刘新中 渔业局市场加工处处长
  马利东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副处级纪检监察员
  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日常工作。
  
  附件2:

2009年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蔬菜等鲜食种植业产品生产环节,以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为重点,坚持标准化生产,推广高毒农药替代技术,强化执法监管,加大监测力度,逐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100%,区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市场监管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

  (二)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三)重点区域:220个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

  四、整治任务

  一是整顿农药市场秩序。要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活动,对制售假劣农药集中的省份、地区开展交叉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

  二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要组织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是否建立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三是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大力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做好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加强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指导。

  四是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各有关省农药检定(管理)站(所)要按照我部的安排,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确保质量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挑选业务精、善管理的同志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市、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要充实农药执法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效能。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农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导向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以及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农药科学知识,提高使用者安全、科学、合理用药水平,宣传违禁高毒农药的危害性和国家有关禁限用规定的具体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查办大案要案。要认真梳理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对于农药违法案件,要严格依法处罚;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禁止以罚代刑。要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假劣农药案件,公布依法惩处的结果,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六)总结工作经验。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整,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我部将对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六、工作安排
  详见工作列表。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深化体育改革,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实现依法行政、以法治体,国家体委现做出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决定。   

  一、体育法制建设面临的形势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增强全民法制观念,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立法步伐,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水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将增强公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作为提高全体公民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正在逐渐成为管理国家事务、规范社会行为、调整利益关系的主要手段。到本世纪末,我国将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带来的影响是广泛和深远、覆盖了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组成部分。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走体育社会化、体育产业化的道路,逐步做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实现体育管理体制从适应计划经济向适应市场经济转变,体育行政部门从办体育为主向管体育为主转变,管理重心从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管理为主转变,管理方式从依靠行政手段为主向依靠法律手段方主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进入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践证明,体育事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改革,体育改革的推进又需要体育法制的支持与保障。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深化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基本标志是:体育系统普法教育取得成效;体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体育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体育法制工作受到重视;体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体育战线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加快厂配套体育立法步伐,促进了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增强了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现体育改革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法规体系的框架正在形成;体育法制工作队伍逐步建立;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始起步。

  在充分肯定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成绩的同时,仍要清醒地认识到,体育法制建设仍是体育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并未得到彻底改变。主要表现在: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还不高,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观念还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体育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解决困扰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立法还不多;体育执法队伍还不够健全,执法监督也不够有力;体育工作的很多方面尚未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体育改革的深化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水平,已经成为当前体育战线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二、体育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展示了我国面向21世纪的宏伟蓝图,是指导全国各条战线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纲领。《纲要》对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体制,提出了明确的任务和要求。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新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体育法规体系,必然要求加强体育法制建设。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既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又要考虑体育的行业特点;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体育管理经验和办法,又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既要有总体规划,又要重点解决困扰体育工作和体育改革的一些难点问题;既要加强对体育立法的宏观指导,又要调动各省(区、市)和各部门的积极性,使体育法制工作走上健康的发展轨道。

  体育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加快体育立法,强化体育执法,使体育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开创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局面。

  体育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律,以宪法为指导,以体育法为龙头,以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基础,结构合理、层次衔接有序的体育法规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体育执法监督及法律服务体系,建立一支体育执法监督检查队伍,使体育法制建设状况存明显改善。争取在2010年前后,使体育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体育法制建设的任务: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要增强体育干部的法制观念和贯彻执行体育法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水平,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把掌握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作为体育干部的必备素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管理体育事业的组织,下同)要按照国家在公民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决定要求和国家体委《关于体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部署,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普法主管机关的指导下,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九五"期间体育战线法律学习的重点是宪法、体育法和促进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以及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在体育系统形成学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良好风气。

   (二)广泛开展体育法的宣传,创造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要保证体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必须广泛开展体育法的宣传,使之成为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及公民熟悉并自觉遵守的法律。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面向全社会,深入至"每个单位和家庭,做好体育法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体育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体育法制环境。

  (三)加快配套立法,建立健全体育法规体系。体育法作为体育部门基本法,规定了体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发展体育事业和参与体育活动方面的基本权利、责任和义务。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体育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体育法配套立法工作。"九五"期间体育立法的重点内容是:推进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法规;落实,"全民健身计划",保障公民体育权利,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的法规;落实"奥运争光计划",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保障竞技体育参与者权益的法规;加强体育场地设施规划建设,提高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的法规;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市场繁荣的法规等。

  (四)强化体育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完善体育执法监督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把体育法和各项体育法规落到实处,必须强化执法手段,严格执法程序,建立健全体育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体育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其他促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制度,完善体育执法监督体系。"九五"期间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体育工作是否坚持了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将体育事业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否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城市是否按国家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体育设施;学校是否依法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行政部门是否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等等。

  (五)加强体育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以法治体水平。体育执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贯彻执行体育法律法规的主要执法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公务员是主要的执法人员。要提高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水平,必须加强体育法制队伍的建设。要力争在"九五"期间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的体育法制工作队伍。

  (六)加强体育法学研究,体育法学研究是体育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加强体育法制工作,必须重视体育法学研究。"九五"期间,要在体育院校和体育科研机构中建立一支体育法学教学、科研队伍,产生一批集中反映我国体育法学水平的学术成果,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卞义体育法学体系,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体育法制工作的领导,建立体育法制工作责任制度。体育法制上作应当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予以资金保障,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检查、有成效。要将体育法制工作作为衡量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素质和、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管理体育法制工作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体育法制工作。

  (三)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每年举办一次或一次以上的体育法制学习和培训。体育系统的全体干部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应当分期分批参加体育法制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对从事体育法制工作的骨干人员要进行重点培训。在公务员招考中要适当增加法律专业人员的名额,引进法律专门人才。

  (四)加大体育法的宣传力度,拓展体育法制宣传渠道。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培训、咨询、讲座或体育比赛等多种方式宣传体育法。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体委系统的综合性报刊要开辟体育法制专栏,介绍各地体育法制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于违反体育法的典型案例,要进行曝光和跟踪报道。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体育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立法规划,抓紧配套立法工作,力争每年都有新的突破。体育立法要从全局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发展体育事业和深化体育改革的需要出发。

  (六)体育院校要将体育法作为学校教学的一项内容,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有条件的体育科研机构要加强体育法学研究。要团结和动员体育实际工作者、体育理论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共同参与体育法学研究,加强与国外体育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外体育法学研究的先进成果。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对体育法学研究给予指导和支持。

  (七)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体育法制工作经验交流,对体育法制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同级人大、政府汇报体育法制工作,加强与财政、计划、工商、物价、公安、劳动、人事、民政、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部门在体育立法、体育法制宣传教育和执法工作等方面的联系与配合,推动体育法制建设。

  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是事关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件基础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大事,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一定要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全局和体育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体育工作的一项根本任务长抓不懈,开创我国体育法制工作的新局面,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34号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鸡西、七台河、双鸭山、鹤岗市(以下简称四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矿工家庭占50%以上,集中连片200户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含国家批复的七台河市未达到上述标准但用于棚户区新区建设的建设用地所在区域)。

  (三)国家批复的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统一配套、分期实施。

  (五)棚户区改造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六)根据本地实际,将棚户区改造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相结合,在计划、资金、房源等方面统筹兼顾。

  二、项目组织管理

  (七)省政府已成立煤矿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推进办),工作人员由省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抽调专职人员组成,代表省政府管理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行使改造项目的计划、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目标考核、信息综合反馈等职能。

  (八)省推进办具体负责审核四市上报的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投资计划;确定贷款规模,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审核资金使用计划;审批招标方案,监督招投标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改造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向省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九)省发改委主要负责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下达、执行和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配套资金的筹集、拨付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项目质量、建设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土地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四市政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实施和投资主体。

  (十一)四市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承担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职责,具体负责规划、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资金的筹措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定期上报项目建设情况、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四市政府要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复杂性、长期性,选用懂专业技术、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建设管理队伍,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安排足额的项目管理费用,确保工作有效运行。

  三、项目计划管理

  (十二)省推进办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向上争取资金计划,由省发改委上报,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十三)四市根据国家要求的建设工期和省发改委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省推进办。

  (十四)四市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指导下,结合实际,按单项工程编制年度建设方案,经省推进办审核后,由省发改委下达。

  (十五)四市依据年度建设方案,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搞计划外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不得突破概算,建设规模不得缩减,如确需调整,需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十六)对没有完成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市,省推进办将不受理下一年度计划申请。

  四、项目资金管理

  (十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企业出资、个人出资和银行贷款等。

  (十八)中央补助资金由省发改委、财政厅负责争取落实;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市级配套资金由四市政府负责筹集;企业出资由龙煤集团负责筹集;个人出资由四市政府结合国家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参照本地沉陷区搬迁居民实际出资额度确定标准进行筹集。

  (十九)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调剂现有融资平台剩余信誉额度,以省财政综合平台为承贷主体,统一负责借、用、管、还等工作。四市政府要建立具备贷款资格的机构,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四市政府签订《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关于黑龙江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政策性贷款承诺保证函》,对偿债能力不足的贷款项目,由四市财政统筹安排还款。到期不能偿还时,由省财政厅通过两级财政结算扣收。建立贷款偿还风险准备金,由省及四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并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基数。

  (二十)四市财政部门要将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企业出资集中到本级财政国库指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单独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市级配套资金划入账户后,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方可拨付到位。个人出资要存入规定的账户进行管理。对于非货币政策性投入,要完善相关确认手续,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避免先免后收现象的发生。

  (二十一)省推进办根据各市工程进展情况,审定资金使用额度后,由省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和龙煤集团承担资金。

  (二十二)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级配套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四市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资金申请,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滞拨资金。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城市,由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城市,要实行报账制,由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提供相关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工程款拨付要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十三)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当地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

  五、项目建设管理

  (二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建设管理。

  (二十五)四市要根据国家批复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和年度建设方案,具体确定工程总平面布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单项工程概算等,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建设。

  (二十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四市政府为责任主体,要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行代建制。四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全力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程序。对开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履行招标、投标、评标程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基础设施以及公建部分项目建设,要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招标。

  (二十八)要选用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选用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选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标准,要努力提高项目科技含量,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

  (二十九)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必须制定详细科学的质量技术监督方案,实行总监理工程负责制,招标确定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并具备一定经验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实行监理。

  (三十)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要与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搬迁安置户以及其他经济活动有关的单位,依法签订合同。

  (三十一)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独立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十二)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从项目设计到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六、优惠政策

  (三十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十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

  (三十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超出部分减半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棚户区消防设施建设。

  (三十六)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原搬迁面积以内的部分免收土地契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搬迁面积房屋部分,经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被搬迁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三十七)四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优惠政策,一律免收市级管理权限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适当减免企业(经营)性收费。

  七、搬迁安置管理

  (三十八)四市政府要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改造方案中的棚户区居民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棚户区住房档案。

  (三十九)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搬迁前做好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搬迁意愿,按片实施棚户区改造。

  (四十)要妥善处理棚户区中历史遗留的产权问题,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四十一)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工作要坚持政策的统一,不得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四十二)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建部分廉租房。具体办法由四市自行制定。

  (四十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平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户左右。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原有居住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四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最低安置面积)内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

  (四十四)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入住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入住满5年直接上市交易的,应补缴免收的相关税费。

  八、改造后住宅区管理

  (四十五)要充分考虑多数居民的生活负担能力,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新建小区中,要适当建设经营性公共建筑,以经营收益作为住宅区管理维护费用的补充资金。物业管理可依托居民自治组织,建立新建安置住宅小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消费需求、意向和支付能力,提供管理维护房屋以及其配套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等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四十六)实行住房维修基金制度,明确保修期内的责任主体和维修资金渠道。采取业主缴存及政府补贴等方式,建立新建安置住宅的专项维修基金,保证住房维修需要。

  九、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四十七)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季报制度。四市按季向省推进办报送投资完成、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十八)省推进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四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查。根据四市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予以奖惩,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九)省推进办根据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对每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要求,配合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五十)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法治化管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五十一)四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十二)本办法由省推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