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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0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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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黄金期货交易市场发展,加强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四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一式三联,分为结算联、发票联和存根联)。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
  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
  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海期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由税务机关按实际交割价和提货数量,代上海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记账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或客户。
  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上海期货交易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会员和客户按以下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应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按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包括相对应的买入量)单独记账。
  对会员或客户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指提货出库后)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同时计入成本;对当期账面进项税额小于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出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其差额部分应当立即补征入库。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单位进项税额×当期黄金卖出量。
  单位进项税额=购入黄金的累计进项税额÷累计黄金购入额
  (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中国人民银行除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企业原有库存黄金,应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相应进项税额的转出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销售库存黄金实际成交价格÷(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三)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后,应按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从黄金材料成本科目中转入"应缴税金——进项税额"科目,核算进项税额。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税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其中,实际交割货款由交割货款和溢短结算货款组成,交割货款按后进先出法原则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金额×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单价=实际交割价÷(1+增值税税率)
  实际交割价=实际交割货款÷提货数量
  实际交割货款=交割货款+溢短结算货款
  交割货款=标准仓单张数×每张仓单标准数量×交割结算价
  溢短结算货款=溢短×溢短结算日前一交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黄金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其中,单价小数点后至少保留6位。
  第六条 会员和客户应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票联)作为会计记账凭证进行财务核算;买方会员和客户(提货方)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仅作为核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七条 卖方会员或客户应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八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分别核算自营黄金期货交易、代理客户黄金期货交易与黄金实物交割业务的销售额以及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第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提取黄金出库",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从指定的金库中提取在期货交易所已交割的黄金的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
水利部/财政部




一、为了加强经济核算,搞好经营管理,实现管理经费自给并有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在保证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管好用好工程设施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水土资源,挖掘设备和劳动潜力,因地制宜地开展水电、养鱼、植树、农副业、畜牧业、运输业、机械修造加工和旅游等综合经
营,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为发展水利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其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财务包干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定额上交,超收留用。适用于收入较多、经费自给有余的单位。
2.收入不交,差额不补,自求平衡,以丰补歉。适用于经费自给的单位。
3.收入不交,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逐步自给。适用于新建和经费暂时不能自给的单位。
按规定应定额上交给主管部门的收入由水利部门调剂使用,工程由那一级管理的,在那一级范围内调剂。上交调剂数额一般不超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结余的40%,有电费收入的单位不超过60%。调剂使用的预算及决算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费自给有余,主要指水费、电费和综合经营收入与职工工资、折旧费、大修费、生产费用、管理费和一般性的工程岁修养护费等正常性支出以及按规定应该上交国家财政的资金相抵后有余。
特大防汛费不计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财务包干,所需资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拨给。
各单位实行那一种方法,上交或补贴的标准,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资源条件和历年收支等具体情况,逐一核定。定额补贴的时间可以一定三年不变,也可以一年一定。所需补贴资金由水利事业费或主管部门掌握的调剂使用资金内
开支。管理单位除因条件限制经上级批准者外,至迟在三年内实现经费自给。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留用的财务包干结余,用于建立:
1.生产发展基金。
用于发展综合经营、扩大再生产、工程养护和以丰补歉的储备资金。
2.集体福利基金。
主要用于兴办职工集体福利和文化设施,也可以弥补职工福利费的不足。
3.职工奖励基金。
留用的财务包干结余,一般地应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部分用于建立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以上三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上一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各管理单位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自给有余单位的分配比例,应在审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时核定。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必须在完成安全、效益指标的前提下,方可按比例提取,完成不好或发生责任事故的,上一级水
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核减其提取比例或不予提取。收支平衡和定额补贴单位,可于上述前提下,在增收节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提取额由上一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批年度决算时核定。
在核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时,经营管理好、创造财富多的单位应高于一般单位,自给有余单位应高于收支平衡和定额补贴单位。
财务包干结余,是指完成各项计划任务后的结余,没有完成任务(如工程岁修任务)的结余资金,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完成计划任务,不得计入包干结余。
水利部门调剂使用的定额上交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暂时不能自给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定额补贴,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间平衡有余时,可以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部分交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调剂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外的开支。
四、综合经营所需的资金,应由管理单位自力更生,在财务包干结余中解决;确有困难,由水利部门从调剂使用的定额上交资金中给予扶持。各地财政可根据财力可能及开展综合经营条件好坏,酌情扶持。
扶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的资金,在管理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周转金办法。综合经营周转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掌握,同受扶持单位订立经济合同,规定扶持的项目、金额、要求及还款期限,按期逐步收回。收回的综合经营周转金由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继续用于扶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展综合经营。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搞好整顿的基础上实行五定,即(1)定安全效益(2)定生产任务(3)定综合经营项目、规模和产品方向(4)定人员机构(5)定产、供、销协作关系。同时要根据工程情况,分别核定并保证完成下列经济技术指标,即(1)安全(2)效益(3)
观测(4)维修(5)综合经营的产量(或产值)(6)水费、电费收入(7)净收益(8)工程和设备完好率。
上述经济技术指标,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既要积极又要可靠的原则,提出建议指标,报上级水利部门审批下达,定期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指标的要求结合不同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际情况,规定不同的项目内容。
六、加强计划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上级下达的生产、事业任务和经济技术指标,编制年度生产、成本和财务收支计划。生产计划,应包括维修、综合经营计划在内。年度生产、成本和财务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考核经营成果的依据。财务收支计划
还应抄送同级农业银行,据以监督资金使用。
各单位在编制计划过程中,要充分发动群众讨论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保证计划完成的技术组织措施。各单位还应根据上级批准的年度计划按季编制季度计划(有条件的编制月份计划),用以指导单位的生产、事业和经营管理工作。
七、做好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计划管理、工程管理、事业管理、用水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物资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要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包括考勤记录,用水记录,材料、燃料动力消耗记录,材料工
具领用记录,机电设备运转记录,安全、质量检查记录及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定合理的人工、材料消耗、费用及用水定额,实行定额管理。开展班组(单车、单机)经济核算。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各项经营事业,应在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盈亏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的内部经济核算,分项计算成本和收入,用以考核各项事业的经营成果。各项事业相互间提供的水、电、劳务、产品均应按内部价格实行转帐结算。
八、按政策按规定合理收费
1.水费:水费的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
2.电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属水电站直接供给用户的电量,执行电网电价或地方规定的统一电价。小水电供给电网的电价参照水利部有关小水电与大电网联网电价的办法执行。
用水、用电单位应按期交纳水、电费,不得拖欠。到期不交,多次催交无效,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应。
3.其他综合经营事业销售产品和对外提供的劳务,要按规定合理收费。凡国家或地方有统一价格的应执行统一价格,没有统一价格的根据生产成本比照同类产品或同行业收费标准合理定价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九、奖惩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给职工奖金,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奖金应在批准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项下开支,不得计入职工工资、工程费用、综合经营成本或管理费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职工标准工
资总额。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拟定奖励办法,报上一级水利部门批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巧立名目滥发奖金。
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人员,凡按规定可以享受奖励的,应与正式职工同样计发奖金。
对于长期不能完成计划任务,有条件自给而不能自给,或者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直至依法处理。
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财务包干后,扩大了财权,加重了经济责任。各级水利部门和管理单位一定要计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计划,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严禁弄虚作假,挥霍浪费。如有违反,应对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财政部备查。



1980年3月5日

关于印发《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的通知

(2003年9月11日,国质检执[2003]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一次性生活用纸使用量迅速提高。据统计,2002年,我国一次性生活用纸产量约298万吨,总量居世界第二位;消费量约287万吨,占世界消费总量12%。原国家轻工业局分别于1988年、1999年发布纸巾纸和皱纹纸的行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5日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对规范生活用纸生产、销售秩序,提高生活用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生产、销售一次性生活用纸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企业质量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未对产成品进行任何质量检验就出厂,甚至把劣质产品乔装成知名品牌;有的企业使用未经检验原料,甚至使用明文禁止的回收垃圾纸作原料,其产品严重威胁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

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将一次性生活用纸专项整治工作列为今年执法打假的重要任务,并制定了《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执法督察司。

另外,河北、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生产一次性生活用纸企业比较集中,产品质量卫生等问题比较突出,请你们将当地一次性生活用纸质量问题作为整治重点,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详细整治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务必于今年底取得明显效果,并将整治工作总结报总局执法督察司。总局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落实打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

附件:1、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
2、一次性生活用纸(纸巾纸、湿巾、皱纹卫生纸)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一次性生活用纸是指纸巾纸(含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等)、湿巾、皱纹卫生纸。
  第三条 纸巾纸、湿巾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和一次性生活用纸产品标准等规定要求。皱纹卫生纸应符合皱纹卫生纸强制性标准(QB2500)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 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区不得露天生产操作;纸巾纸、湿巾的生产加工流程做到人、物分流,不得逆向交叉;在生产加工区与非生产加工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区。
  第五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缓冲区必须配备流动水洗手池,操作人员在每次操作之前,必须清洗、消毒双手。
  第六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加工区必须配备更衣室,直接接触裸装产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清洁卫生或经消毒的工作衣、工作帽及工作鞋,并佩带口罩方可生产。
  第七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加工区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需要消毒场所所需数量的紫外灯等设施,必须按规定用紫外灯等空气消毒装置定时消毒,并定期对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八条 成品仓库必须具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成品的存放必须保持干燥、清洁和整齐。
  第九条 生产纸巾纸,只可以使用木材、草类、竹子等原生纤维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纸、纸张印刷品、纸制品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质作原料。
  生产湿巾,可以使用干法纸、非织造布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纸、回收湿巾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质作原料。
  第十条 生产皱纹卫生纸可以使用原生纤维、回收的纸张印刷品、印刷白纸边作原料。使用废弃的生活用纸、医疗用纸、包装用纸作原料。使用回收纸张印刷作原料的,必须对回收纸张印刷品进行脱墨处理。
  第十一条 与一次性生活用纸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包装的密封性和牢固性必须确保再正常运输和贮存时,产品不受污染。
  第十二条 一次性生活用纸产品的销售包装标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标注规定的要求。
  销售用于生产一次心生活用纸产品的原纸须标明用于加工纸巾或用于加工皱纹纸卫生纸等用途。
  第十三条 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应确保不购进不合格原材料加工生产,不出厂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具备按照第三条所列标准项目对购进原料和出厂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应将本企业对购进原料和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责任委托具备该种原料或产品质量检验能力的法定质检机构负责。
  受委托质检机构应按标准规定和有关要求对委托企业的购进原材料和出厂产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接受委托企业的送样实施检验。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处理;产品质量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且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任一条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的上限处理,并责令停产,整改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或第十提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的上限处理,并责令停产,整改不符合本规定的,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4条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质检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要求的,视为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由此造成被委托企业产品质量不合格并造成企业损失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7条处理。
  第十八条 对依法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许可证明而未取得,擅自生产加工一次性生活用纸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之任一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60条处理。

  附件2:        一次性生活用纸(纸巾纸、湿巾、
         皱纹卫生纸)生产加工企业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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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生产能力(吨/万)  │     出厂检验   │所有┃
┃目│          │            │            │生产┃
┃ │          │            │            │企业┃
┃ │          │            │            │产品┃
┃ ├─┬─────┬──┼───┬────┬───┼──┬───┬─────┤质量┃
┃ │总│取得卫生许│取得│0.5吨 │0.5吨至2│2吨以 │具备│不具备│其中出厂 │抽查┃
┃ │数│可证(个) │营业│以下( │吨(个) │上(个)│能力│能力( │检验责  │合格┃
┃ │ │     │执照│个)  │    │   │(个)│个)  │任委托(个)│率 ┃
┃ │ │     │(个)│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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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     │  │   │    │   │  │   │     │  ┃
┃治│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作│ │     │  │   │    │   │  │   │     │  ┃
┃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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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     │  │   │    │   │  │   │     │  ┃
┃治│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作│ │     │  │   │    │   │  │   │     │  ┃
┃后│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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