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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10:0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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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61 号



《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4日起施行。


市 长 张兵生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污染,推进绿色服务业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向周围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饭店、餐厅、饮食(含加工)摊点、宾馆、旅馆、娱乐、洗浴、洗染、摄影扩印等。
对单位食堂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建管、工商、行政执法、卫生、市容环卫、市政、商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配置防治污染的设施,使用避免产生环境危害的设备,保护周围的生活环境。
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商住两用楼及其裙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及废水等污染的服务业项目。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建设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 建设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对其所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许可登记,领取排水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放污染物。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
第十一条 排放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排污费。
前款排污者,已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使用太阳能、电、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油烟,应当经过油烟排气筒或者专业烟道排放,不得经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
第十四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相应的废水预处理设施,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方可排入。
在无城市排水管网的区域内开办产生废水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第十五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六条 摄影扩印服务业产生的废显影液、定影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七条 洗染服务业产生的残渣、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属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八条 饮食娱乐服务业产生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饮食娱乐服务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其经营活动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影响,不得在室外设置并使用产生高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办饮食娱乐服务业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已经投入营业且无经营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经限期治理期满后仍未能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或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4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96号




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顺应绿色贸易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中国环境标志制度并组织推动其发展。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是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委的代表和知名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由国家环保总局代为管理。中国“环境标志”图形(即“十环”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93年8月发布。该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受法律保护,属环境保护领域的证明性商标。未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使用“十环”环境标志。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对产品认证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及登记管理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进行调整。

  自2003年10月15日起,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产品认证职能转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授权该公司向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并按照认证规则和程序通过认证的产品,核发环境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准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环境标志(即“十环”标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今后将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委的领导下,继续开展环境标志和可持续消费领域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不再从事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工作。2003年10月15日前由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及秘书处认证通过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I型)仍然有效,年度审查工作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并在企业及其产品通过年审后核发新的认证证书。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是由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等单位整合环境领域认证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目前,该中心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认证资质已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以及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证明商标等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依法对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结果负责,并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对产品认证中使用环境标志,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自行承担责任。

  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工作,宣传环保知识,倡导可持续消费,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产品和服务,提升企业的环境责任和环境意识,使更多优秀企业的优质产品加入到环境标志产品行列,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扈亭河

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
(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2、部分案件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一些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无任何事实依据,也容易导致执法的随意性。
3、对一些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甚至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等妨害执行行为的,法院没有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三)法院裁判案件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明确等原因。
法律文书出现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出现“执行难”的现象还位数不少,常常有执行员抱怨“根本没法执行”,就是这种情况,这是法院自己给自己带来的“绊脚石”。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审理不兼顾执行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的或者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坐失执行良机。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涉及到立法、司法体制改革、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等诸多方面,同时也有赖于普法宣传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着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切实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而执行力度的大小,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到“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要通过加大执行力度,体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执行工作的权威,努力把法律文书的要求落到实处。首先要提高办事效率。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要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当申请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多方式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其次,对有履行能力而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要坚决采取搜查、查封、扣押、 冻结、划拨、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执行措施;对一些被执行人员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的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要敢于坚持原则,对法律负责。对于来自各方面的干预要尽可能地向他们说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求得他们的理解和配合;对于非法干预的要坚决抵制,严格依法办事。
(二)加大执行改革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
在高级法院辖区内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相结合的多管齐下的办法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效果更好。异地执行方式的优点是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际关系少,受“地缘”、“人缘”关系影响较小,执行力度较大。它一般适用于执行法院与执行地点相距不太远、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财产的案件。交叉执行就是在高级法院的统一协调指挥下,本辖区内不同地区的法院相互交叉,甲地的案件由乙地法院执行;乙地的案件由甲地或丙地法院执行。所谓提级执行,就是将本来应由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提到上一级法院执行。地方保护主义、执行中的种种阻力、“地缘”、“人缘”关系等等,都是越往下越严重,上级法院跳出了下级法院所在的那个“小圈子”,级别高,影响力大,突破了原来的种种关系,执行起来阻力相对小一些。所谓统一执行,是指对一些有特殊阻力、影响较大的案件,由高级法院调集辖区内的执行人员和装备,统一指挥,统一执行。
(三)坚持学习与培训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
执法者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法活动的质量。因此,抓好执行工作必须从提升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入手,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公正清廉、训练有素的执行队伍。要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认识,树立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的观念。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首先,要进一步提高执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他们树立起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从思想上明确“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并把其作为衡量执行工作的标准和评价执行工作好坏的基本价值取向。执行人员必须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依法公正、高效地执行案件。其次要强化对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执行水平和办案能力。第三,强化内部监督。对那些违法违纪的干警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起到处理一个,警示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加大法院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起到警示教育他人和提高社会诚信的作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