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提出建议、提案,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许多重
要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许多意见和要求。认真办理这些建议和提案,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改进政府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总的来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重视的,是认真负责
的,许多地方和部门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在办理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但是,也有少数承办单位的领导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不够认真,甚至存在敷衍塞责的现象;对一些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抓得不紧,答
复不及时;对一些确实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没有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切实加以改进。为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做好,现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各地方、各部门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方面的工作,对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亲自主持办理。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的承办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
和完善承办工作的各项制度,从交办、催办、答复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承办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二、对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要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抓紧办理,及时答复,不得拖延。凡是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解决的,就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清楚
并及时作出答复。
三、有关承办单位之间要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办理工作。凡建议和提案涉及到几个部门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单位协商;会同办理的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意见答复主办单位,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承办中遇到不清楚的问题时,要及时与提出建议的代表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员联系,了解建议、提案的意图和具体情况。对比较复杂的问题,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办理。
五、要不断提高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质量。答复函要符合政策,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对建议或提案要件件有答复;对重要的建议或提案的答复函,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亲自把关,切实保证办理的质量。
1997年2月14日
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海岛字[2011]33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一、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
(一)无居民海岛行政区域位置
(二)无居民海岛地理坐标位置
(三)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以上的面积
(四)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
(五)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
(六)无居民海岛岸线水深等资源情况
(七)无居民海岛及周边开发利用情况
(八)无居民海岛已开展的保护情况
二、单岛保护区的区域和内容
(一)划定单岛保护区的范围
1.单岛保护区面积一般不小于单岛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2.单岛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处或多处;
3.如特殊需要单岛保护区可包括部分周边海域。
(二)单岛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
1.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2.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珍稀动物;
3.航标、名胜古迹等人工建筑物;
4.特殊地质或景观的地形地貌;
5.海岸线、沙滩等重要的海岛资源。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按照《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二)单岛保护区养护和维修的具体办法;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经费来源;
(四)相关单位对单岛保护区的责任和义务;
(五)单岛保护区要达到的保护目标。
四、对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要求
(一)不得建设对海岛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
(二)开发活动期间要采取对海岛保护的措施;
(三)项目在运营期间不得对环境造成危害;
(四)利用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海岛保护的义务;
(五)开发利用项目应采取的防灾减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