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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9 08:3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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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巩固和提高全市“清水工程”实施成效,促使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河流水体的整治力度,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全面实现市委、市政府关于五年内“消灭五类水、确保四类水、力争三类水”的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以下统称为“被考核单位”)。
  第三条 水环境考核断面选取各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断面,考核断面确定后一年内不得调整,一年后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域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状况实施监测。为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采用编制密码样、异地分析等方式。
  第五条 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三项指标作为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监测指标,每月按考核时段平均值同比变化进行计算,以三项指标中最差的计算结果作为该考核断面考核时段的评价结果。考核断面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每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生态办向被考核单位进行通报。
  考核断面水质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同时与上年同期相比保持稳定或改善的为达标,水质恶化的为基本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虽不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但能够达到IV类水环境功能要求的,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的为达标,保持稳定的为基本达标,水质恶化的为不达标。
  考核断面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且不满足IV类水环境功能要求的为不达标,但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改善且不属于劣V类的为基本达标。其中,涉及曹娥江、浦阳江干流嵊州、上虞、诸暨的七个考核断面(见附件带*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若出现不达标情况,但下降幅度小于入境水质下降幅度的,仍可判定为基本达标。
  上年同期无监测数据的,以当年监测数据代替。
  第七条 每年年末根据考核断面评价结果对被考核单位的水环境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所有考核断面均达标的为优秀;
  所有考核断面为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为良好;
  所有考核断面中不达标断面数少于当年目标比例的为合格;
  所有考核断面中不达标断面数超过当年目标比例的为不合格。
  第一年的目标比例为50%,以后每年下降10%。
  第八条 水环境质量考核实行行政问责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管理区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纳入清水工程、生态市建设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名词解释
  
  【水质改善(恶化)】考核断面水质监测指标共三项,分别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考虑到监测分析的误差因素,单项指标值低于(高于)上年同期数值10%以上可认定为该项指标改善(恶化);否则认为保持稳定。
  【考核时段平均值】指某监测指标的当月监测值与该年度以往各月监测值的算术平均值。
  
  
  
  
  
绍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基本情况表

区域 河流名称 考核监测断面 东径 北纬 功能要求
越城区 南池江 半江庙 120°34′53″ 29°57′48″ III
越城区 坡塘江 凤凰村铁板桥 120°34′00″ 29°57′47″ III
越城区 漫池江 东临桥 120°40′02″ 29°59′37″ III
越城区 浙东运河 沈江大桥 120°40′58″ 30°01′01″ III
越城区 平水江 龙舌嘴 120°37′34″ 29°57′26″ III
越城区 环城河 南渡桥 120°34′14″ 29°59′19″ Ⅳ
越城区 城市内河 三味书屋 120°34′57″ 29°59′39″ Ⅳ
越城区 城市内河 八字桥 120°34′23″ 30°00′17″ Ⅳ
越城区 城市内河 迎恩门 120°33′53″ 30°00′59″ Ⅳ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王家池 王家池南 120°36′54″ 30°04′47″ III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绍虞河网 丰收闸 120°37′30″ 30°07′31″ III
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马山镇河 宁桑桥 120°39′27″ 30°04′22″ III
绍兴经济开发区 迪荡湖 塘湾大桥 120°36′33″ 30°01′15″ III
绍兴经济开发区 平水西江 渡东桥 120°35′42″ 29°59′36″ III
绍兴经济开发区 平水东江 人民东路桥 120°37′21″ 29°59′45″ III
镜湖新区 青甸湖 青甸湖 120°32′38″ 30°01′17″ III
镜湖新区 大树江 张家潭大桥 120°32′24″ 30°04′10″ III
镜湖新区 犭央犭茶湖 犭央犭茶湖 120°33′14″ 30°04′57″ III
滨海江滨区 百沥河   百沥河(中心河交汇) 120°44′22″ 30°08′03″ III
滨海江滨区 入海堰闸 二号闸 120°45′35″ 30°13′30″ III
绍兴县 鉴湖 壶觞大桥 120°28′41″ 30°02′38″ II
绍兴县 平水江 昌峰桥 120°28′41″ 30°02′38″ III
绍兴县 漓渚江 福全大桥 120°31′29″ 29°59′42″ III
绍兴县 娄宫江 花为媒桥 120°32′32″ 29°58′25″ III
绍兴县 绍虞河网 孙端闸内 120°42′05″ 30°05′09″ III
绍兴县 绍虞河网 瓜渚湖 120°29′24″ 30°03′59″ III
绍兴县 浙东运河 解放大桥 120°29′18″ 30°07′04″ III
绍兴县 双江溪 双江溪大桥 120°47′11″ 29°29′38″ II
绍兴县 王化溪 西岙口村 120°43′34″ 29°49′57″ II
诸暨市 浦阳江干流 *浣纱大桥 120°13′57″ 29°42′55″ III
诸暨市 浦阳江干流 *茅渚埠 120°14′31″ 29°43′44″ III
诸暨市 浦阳江干流 *进化 120°56′58″ 29°17′08″ III
诸暨市 枫桥江 骆家桥村 120°24′15″ 29°49′38″ III
诸暨市 五泄江 跨湖桥 120°12′35″ 29°43′53″ III
诸暨市 开化江 街亭 120°16′06″ 29°38′41″ III
诸暨市 壶源江 汤家村 119°57′27″ 29°46′00″ III
诸暨市 陈蔡江 陈蔡水库出口 120°23′25″ 29°34′54″ II

  
区域 河流名称 考核监测断面 东径 北纬 功能要求
上虞市 曹娥江干流 *汤曹汇合口 120°50′03″ 29°53′51″ III
上虞市 曹娥江干流 *百官镇下游 120°51′47″ 30°01′27″ III
上虞市 浙东运河 人民西路桥 120°48′27″ 30°01′42″ III
上虞市 东进河 一号桥 120°52′50″ 30°09′02″ III
上虞市 百沥河 朱邵桥 120°49′57″ 30°05′54″ III
上虞市 四十里河 丰章公路桥 120°57′50″ 29°57′32″ III
上虞市 下管溪 河浮村 120°53′38″ 29°50′16″ III
嵊州市 曹娥江干流 *屠家埠 120°49′56″ 29°39′24″ III
嵊州市 曹娥江干流 *章镇上游 120°52′46″ 29°48′25″ III
嵊州市 黄泽江 全化大桥 120°51′48″ 29°35′52″ III
嵊州市 澄潭江 新市 120°47′12″ 29°32′42″ III
嵊州市 长乐江 环城公路桥 120°47′28″ 29°34′55″ III
嵊州市 长乐江 南山水库出口 120°35′31″ 29°25′23″ II
新昌县 澄潭江 田东 120°47′11″ 29°29′38″ III
新昌县 黄泽江 石桥头村 120°56′53″ 29°32′57″ III
新昌县 新昌江 黄泥桥 120°49′59″ 29°31′36″ III
新昌县 新昌江 水文站 120°53′33″ 29°30′27″ III
新昌县 新昌江 长诏水库出口 120°58′53″ 29°26′55″ II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修正)

(1989年6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2001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县的乡镇企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各类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

乡镇船舶中从事田间农业生产的,为农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企事业自用)的,为运输船舶。

第三条 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乡镇船舶管理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管理,业务上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船舶的保管使用。

第五条 非机动农业船舶,凭船舶来源有效凭证向乡镇船舶管理员申请登记,领取《农船登记证》和船名船号牌后,方可使用。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乡镇船舶须持船舶合格证书和船舶保险凭证,经乡镇船舶管理员审核后,向所在县(区)港航监督机构申领《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和船名船号牌,方可使用。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定额配齐合格的船员。

机动船舶的驾驶、轮机人员,非机动运输船舶的驾长,必须经过培训,并经港航监督机构考试或者考核,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乡镇船舶和船员的各种证件必须随船携带,以备查验;禁止转借、冒用、涂改、抽页、伪造或者买卖证件。证件因毁损不能使用或者遗失时,应当书面申述原因,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船舶管理员审核同意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八条 乡镇运输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港航监督机构的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手续。

第九条 乡镇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应当对船舶安全负责,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并严格按照船舶证书核定的用途、航区、装载定额进行作业、航行。

第十条 未经港航监督机构批准,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租用或者委托乡镇船舶运输危险物品。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随船船员应当迅速向就近港航监督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船舶或者所运货物在通航水域沉没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必须在沉船、沉物位置设置有效标志,并迅速组织打捞。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被窃、飘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船员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和船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港航监督机构报告。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政办〔2004〕175号



北政办〔2004〕17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业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暂行)

为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解决投资者办事难问题,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招商引资实施暂行办法》(北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以下简称“代办”)是指北海市以外来北海市进行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根据自愿委托的要求,承办单位依法依规无偿为其全程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申办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理服务。

第二条 代办范围及内容

1、代办范围(不含房地产项目)

(1)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2)市里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

(3)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

2、代办内容

(1)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新设立的企业,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审批手续。

(2)规划报建。在代办范围内,按照北海市行政审批权限,可委托协办全部或部分开工的规划报建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代办原则

遵循“便民、公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依托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以下简称“办证大厅”),按照代办范围及内容,做好协助办理工作。

第四条 代办机构及组织领导

1、市招商促进局为具体的承办单位。为加强代办工作,成立“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代办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招商促进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办证大厅窗口单位一把手领导以及市法制办等部门领导组成。

2、代办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招商促进局,具体负责代办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市招商促进局的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外来投资项目协助办理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调配,人员要精干、固定。

第五条 代办程序

按照“受理、承办、回复”程序组织与实施。

1、受理:市招商促进局在办证大厅设立外来投资项目代办窗口(联系电话:0779-3211164),受理外来投资项目代办事项。

(1)无偿服务制:除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向企业收取的有关费用外,承办单位无偿提供各项服务。

(2)全程服务制:市招商促进局承接代办项目后,统一协调,指派专人对协助办理的事项提供全程跟踪服务,使每项服务落到实处。

2、承办:根据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内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2]135号),在办证大厅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

(1)即办事项:办理程序简单,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2)限时办结事项:涉及1个主管部门,需经过2个工作日以上(含2个)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审批部门均制定承诺时限,代办员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3)联办事项:需由2个以上(含2个)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联办事项参照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

3、回复:代办员把所有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的文件和有关手续件及时反馈给外来投资者或其委托人员(下称“服务对象”)。

第六条 代办制度

1、对全市性的重大项目,实行行政审批会审制度。

(1)由代办协调领导小组召开市行政审批联审会议(以下简称“联审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行政审批,协调有关工作,限时办理。

(2)联审会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业主的申请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3)参加联审会的部门为办证大厅各有关窗口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邀请有关综合部门、专业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参加。

2、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实行承办单位负责、相关单位协办制度。

(1)承办单位(市招商促进局)从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受理开始,由代办员对项目各环节的行政审批跟踪到底,直至项目手续办结为止。

(2)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指定一名协办员,负责对本单位这一环节的行政审批进行跟踪,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

(3)代办员与协办员之间、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之间要互相积极主动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代办协调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代办员、协办员的职责、权力、素质及工作要求

1、代办员和协办员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为外来投资者协助办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等手续。

2、在合法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地为代办员和协办员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保证协助办理事项能够快速办结。

3、代办员和协办员由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的人员组成。要求做到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挂牌上岗、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遵守代办的各项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资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4、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代办员和协办员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八条 服务对象要求

1、服务对象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招商促进局提出代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明确代办内容,填写有关表格。

2、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合法、齐备、有效。

3、服务对象要及时与代办员沟通,积极配合代办员的工作,使协办工作顺利地进行。

第九条 代办监督机制

1、建立代办例会制度。由代办协调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集有关部门,听取重大项目的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和《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系列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对代办员拒不接待、故意刁难;

(2)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3)对不属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说明、不移交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

(5)违反《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有关规定的;

(6)违反北海市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的。

3、强化投诉督查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成立行政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电话:0779—3070851);市招商促进局设置投资投诉科(投诉电话:0779—3211154)。这两个机构负责受理、处理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对行政效能和投资有关问题的投诉。一经查实,由市监察部门按照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辖县、区和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实行代办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