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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19 07:2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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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 (以下简称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含个人合伙,下同)采矿者,均应交纳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资源补偿费按照全年实际开采原矿总量现价产值计算征收。直接将原矿加工成矿产品的,换算成原矿现价产值计算征收。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矿种、费率,按照本办法所附的《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执行。资源补偿费列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资源补偿费的交纳时限,为每季第一个月十日前,交纳前一 季度资源补偿费。

第五条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销售矿产品,必须使用经所在市税务部门批准印制的并有其检印的专用发票。

第六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

第七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并带有市财政部门检印的专用收据。

第八条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实行分级分配的办法。各县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的资源补偿费,由县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逐级上交。县、市、省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分配比例为50%、30%、20%.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县、市、省三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分配比例为70%、 20%、10%.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资源补偿费,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30%,其余部分留给市。

第九条征收的资源补偿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先存后用,不准坐支挪用,当年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条资源补偿费的使用范围:(一)建立地质勘查基金用于探寻新矿源;(二)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扶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三)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经费。

第十一条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年初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年终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有关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逾期未交纳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可按应补交费额每日处加5‰的滞纳金;(二)拒不交纳资源补偿费的,除责令限期补交外,并可按应补交费额处以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核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对阻碍矿产资源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管理人员工作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矿山企业比照本办法交纳补偿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由省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辽宁省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矿采掘费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附件: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矿种费率 %(一)黑色金属1.铁 42.锰 4(二)有色金属及贵金属3.铜 44.铅 45.锌 46.铝土矿 47.镍 48.钨 49.锡 410.钼411.汞412.金(脉金、砂金)513.银5(三)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及分散元素14.钽515.钶铁矿516.锆英石517.独居石518.镓519.铟520.镉521.铼522.铊523.硒524.碲5(四)能源矿产25.煤326.石煤327.泥炭328.油页岩329.石油530.天然气5(五)冶金辅助原料及非金属矿产31.熔剂灰岩432.铸型用砂433.红柱石534.耐火粘土535.熔剂白云岩536.菱镁矿537.硅石538.萤石5(六)特种非金属矿产39.压电水晶640.熔炼水晶641.金刚石(原生金刚石、金刚石砂矿)642.硼5(七)化工非金属矿产43.磷444.含钾岩石445.电石用灰岩446.硫铁矿与伴生硫4(八)建材及其他非金属47.云母648.石棉649.滑石550.沸石551.水泥用板岩552.大理岩553.玻璃用砂554.玻璃用白云岩555.长石556.陶瓷用粘土457.高岭土458.电瓷用粘土459.珍珠岩460.膨润土461.美术工艺原料(玉石、玛瑙、宝石、彩石等)662.石墨663.石膏664.凝灰岩465.花岗岩366.方解石467.铸石用玄武岩468.铸石用辉绿岩469.蛇纹岩470.白垩471.蛭石472.石榴子石473.砂474.石575.粘土576.石灰石(水泥用)4(九)其他矿种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5月13日公布 1997年5月13日起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查干湖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到有效管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查干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所辖之查干湖自然保护区划定的水域和湖区。
查干湖自然保护区水域是指查干湖主体水域及与其相连的辛甸泡、马营泡、新庙泡三个附属水体,130米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均属查干湖水域。
查干湖自然保护区湖区是指查干湖水域内的岛屿、沼泽和周边500米以内沿岸。
第三条 凡在本条例确定的水域和湖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查干湖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应体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凡在查干湖水域和湖区从事生产、开发建设、科学研究、旅游观光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履行保护查干湖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义务;对破坏湖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加强对湖区自然环境、水资源、水产资源、林木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条 湖区总体规划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暨查于湖水库管理局根据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查干湖的保护、管理与资源开发利用,其主要管理范围是: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搞好查干湖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监督和指导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水产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负责执行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湖区总体规划。
(四)参与湖区旅游景点的规划、建设和验收,负责监督检查对湖区资源有影响的各项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湖区环境和资源的案件。
(五)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同查干湖跨界毗邻县共同搞好跨界水域及湖区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防洪和水位调度工作,接受县以上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调度。水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县以上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干湖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十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整个水域和湖区的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与查干湖水库管理局共同做好查干湖的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十二条 除汛期和洪涝灾害外,查干湖水位要控制在海拔130米。
查干湖水质要按国家地面水质量二类标准进行保护和治理。
第十三条 禁止向查干湖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抛弃禽畜尸体和其它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湖区狩猎。
第十五条 禁止在查干湖水域及周边500米内新建、扩建、改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厂矿企业及服务性行业。

第十六条 严禁在查干湖禁捕期和禁渔区内的一切捕捞活动。
第十七条 在湖区内严禁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它破坏性捕捞作业行为。
第十八条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水上设施和湖区建设项目必须经查干湖管理局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批准,但还没有建成的,要重新复核;对已建成使用的厂矿、企事业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治理,限期达不到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强行关、停、并、转、迁。
第十九条 查干湖资源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得出租式转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泡)边100米内取土、挖坑和砍伐林木。
第二十一条 查干湖水库管理局要有计划地投放鱼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渔区封湖涵养或轮休轮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湖区进行捕鱼作业。
经批准在湖区进行捕鱼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渔具和网目的要求进行捕鱼,随时接受湖区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规定向查干湖水库管理局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湖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保护自然景观和植被,植树种草,美化环境,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合理开发旅游业。
第二十四条 查干湖的水资源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用于查干湖的开发和建设,加快湖区发展速度。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二十条规定的要立即停建、停挖、停伐、恢复原状,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没收渔具,处以50-1000元的罚款,对屡犯者,取消捕鱼作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没收全部捕鱼设备;使用电力捕鱼的处以200-1000元罚款;进行炸鱼和毒鱼的处以50-5000元的罚款;危害社会治安的,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查干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湖区环境造成破坏,湖区资源受到损失的要按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5月13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3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域重要交通沿线村镇景观环境整治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3〕8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域重要交通沿线村镇景观环境整治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域重要交通沿线村镇景观环境整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域重要交通沿线村镇景观
  环境整治办法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树立温州整体形象,改变我市城乡景观面貌,根据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域重要交通沿线是指与温州城乡面貌关系重大的国道线、高速公路、省道线及通航河流。景观整治对象既包括沿线村镇建筑物、构筑物,也包括交通道路、自然环境。
  二、景观整治工作首先要做好调查研究。各县(市)要对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交通沿线景观问题进行认真调查。(一)明确整治对象;(二)分段细致评价交通线景观质量;(三)分析每一段路段影响景观面貌的主要因素、次要因素。调查工作包括摄像、拍照等资料收集工作。
  三、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各县(市)分别制定景观整治计划。对于问题突出,整治工作较为复杂的路段要专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环境整治规划、计划编制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段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四、各地要认真落实整治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包括落实人员、机构、经费,签订责任书,使整治工作能顺利实施完成。
  五、依法抓好拆违工作。拆除主要交通沿线两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各县(市)要组织一次拆除交通沿线违法建设的大行动,并要及时做好拆违后的环境整治。
  六、道路的整治。对交通道路路面进行修缮,提高路面等级。统一设置道路交通标识,对残旧交通标识进行更新。完善近路照明设施,对道路现有的交通站点,收费站、候车设施进行景观改善工作。对公路各类附属设施修理美化。
  七、广告的整治。清除各类残旧广告牌、对沿线各类广告牌、店招牌设置制定统一的景观要求标准,统一审批管理。对有碍景观的广告牌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予以拆除。
  八、建筑物的整治。对两侧建筑物景观情况尚可,或者目前拆建条件不具备的路段,进行立面整治。对建筑物的立面造型、色彩、外墙装饰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整改措施。个别建筑为达到沿线建筑群体整体协调美观的效果,可以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对屋顶、阳台等局部进行拆改。
  九、对景观面貌极差、整治不能达到景观要求的,进行大规模的旧村改造工作。制定相应拆建政策措施,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十、绿化建设。大力绿化交通线两侧,实施“见缝插绿”,形成交通线“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系统。对两侧的闲弃地进行“点”的绿化,设置景观小品。全线种植行道树,并精心养护,形成“线”的绿化效果。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山体等自然条件进行公园建设,为市民提供休闲游憩服务。
  十一、交通沿线小品、雕塑要认真审查评估,对不合时宜的,要坚决拆除。今后对雕塑类小品的设置,要严格审查、慎重建设。
  十二、“净化、序化、亮化”工作。“净化”:清除沿线各类垃圾,严禁乱堆乱放现象,清理残留的各种电线杆、无人监管的广告招牌等。“序化”:主要是交通通行状况的整治,包括拓宽交通瓶颈卡口,设置行人天桥、安全岛、斑马线,确保行车、行人安全。“亮化”:重要地段统一设计路灯、霓虹灯、建筑立面泛光灯、绿化的地灯、反射灯等,形成亮丽的沿线城镇夜景。
  十三、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财力综合安排,落实责任单位,制定合理的工作时序,明确近远期整治目标,组织整治,使沿线景观面貌争取在近期内有质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