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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终止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4:58: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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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前终止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提前终止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1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收到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北医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来函,分别申请终止“益气复脉胶囊”、“生白口服液”和“绞股蓝总甙胶囊”(两家)中药品种保护。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提前终止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益气复脉胶囊”、郑州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白口服液”、安康北医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绞股蓝总甙胶囊”和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绞股蓝总甙胶囊”的中药品种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益气复脉胶囊”、郑州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白口服液”、安康北医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绞股蓝总甙胶囊”和江西山高制药有限公司“绞股蓝总甙胶囊”不再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管理,不得冠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

  二、请海南省、河南省、陕西省、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回上述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批件及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6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12年10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的决定

(2012年10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驾驶员有收费搭载乘客行为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正当事由的,不予处罚。

  本决定自2012年10月16日起施行。《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督促做好企业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公示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函[201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4月27日,国家局明确要求,所有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药用明胶和药用胶囊来源。为此,请各省局尽快明确公示方式,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信息,于2012年5月15日前落实此项工作。公示可发布在省(区、市)局或地市局网站。发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企业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保证信息准确、全面。已停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可暂不公示,但要作出说明,一旦恢复生产则必须及时公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