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宣布,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六条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办发〔2008〕50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22日
三亚市干部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干部医疗保健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管理,参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保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干部医疗保健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医疗保健资金使用范围:
(一)正处级(含非领导职务、部队正处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正处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符合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范围的,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二)厅级(含非领导副厅职务、部队副厅级以上转业干部、退休副厅级)保健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三)离休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经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医药费及门诊(包括特殊门诊)治疗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四)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部队处级转地方低职安排、退休处级)、在职公务员、离休人员年度体检费由保健资金支付。
(五)非疾病治疗项目、保健美容医疗设备等不属于保健资金的报销范围。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年度保健资金预、决算。各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情况实时监督执行。
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前三年支出平均水平及上年度支出情况确定。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年度预算按体检费用标准确定。
第五条 保健资金的管理。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用于诊疗费支出的保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季度预拨,年终结清。用于体检费支出的保健资金按预算包干使用。保健资金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一)正处级以上(含退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
(二)离休人员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体检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管理。
(三)退休副厅级以上体检费用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管理。
(四)在职厅级干部、市管干部、高级知识分子体检费用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五)在职公务员体检费用由财政局按市政府每年确定的体检费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给部门(单位)。
第六条 保健资金报销程序。
(一)健康体检。由市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健康体检方案并组织实施。每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按规定执行。检查费用标准:厅级(含副厅)每人每年2200元,处级(含副处)每人每年1000元,其他每人每年500元。市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定点医院做好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健康体检质量。同时,督促定点医院建立健康档案,做好健康评价及后续诊疗、保健工作。体检工作完成后由定点医院汇总实际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费明细清单报各组织健康体检单位。体检费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
(二)异地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就诊治疗的,其医药费由本人先垫付。属住院诊疗费,凭医院专用发票、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核报。离休人员住院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经市卫生局核报。属门诊诊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报。其他人员由市卫生局核报。
(三)门诊医疗费的支付:厅级干部(含在职及退休副厅级)、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离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其他人员门诊医疗费由市卫生局审核,并向定点医院支付。在非社保定点医院就诊费用保健资金不予支付(急诊除外)。
(四)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的支付:正处以上干部、离休人员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采取记账方式结算。定点医院每月将医药费明细清单及相关证明资料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规定审核、支付。属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离休人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支付;其他人员由定点医院凭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单和医药费明细清单并加盖定点医院财务公章,送市卫生局审核、支付。
第七条 推行特诊服务制度。保健对象凭“干部保健特诊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干部保健特诊证”由市卫生局监制和发放。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中西医并举,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就医的原则共同确定。
第八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保健对象就诊、治疗、用药等服务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医药费审核报销程序、医疗费定额等配套管理办法。
第九条 每季度市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保健对象上季度保健资金使用情况,以简报形式向主管市领导、相关部门及保健对象个人通报。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保健资金的合理使用。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等部门对保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保健资金使用标准和范围,由市卫生局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