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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1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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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日


  十堰市救灾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救灾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救灾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和《关于印发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02〕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其他救灾救助资金,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社会各界、个人捐赠的救灾及救灾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遵循以下救灾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四条 救灾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及各部门补助的救灾救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救助资金。
  (三)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四)救灾救助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救灾资金。
  第五条 救灾救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资金。
  (三)因灾倒房重建,一般性损坏房屋维修。
  (四)救灾物质储备及相关费用。
  (五)符合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救灾救助资金要按以下规定安排使用
  (一)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发放,要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群众知情满意。
  (二)民政部门依法接收的捐赠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捐赠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接收捐赠的资金,定期缴入救灾捐赠财政专户。
  (三)对纳入财政专户的救灾救助资金,财政部门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拨付,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四)依法接收捐赠资金的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要及时向地方民政部门报告接收捐赠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并服从地方政府对捐赠资金使用的统筹安排。
  第七条 救灾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救灾救助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接收救灾救助资金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要求,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市)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三)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原则上要通过“一卡(折)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八条 民政、财政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救灾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第九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救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负责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要按职责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把救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救助资金及时、动态地实施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单位和个人存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救灾资金行为的,对其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救灾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煤炭部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三条 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
第四条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
第五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八条 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
第九条 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各检测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性质申报相应的类型等级。
第十条 土建型三级、构件型二、三级和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检测机构由其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组织考核评定后报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综合型、土建型一二级和构件型一级检测机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考核评定并批准。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部统一印制、颁发,每四年核验一次。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标准和业务范围及考核的具体办法,由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三章 检测机构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检测中心的业务受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领导,并接受上级检测中心的指导;试验室的业务受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工程及其用品、材料的检测业务接受工程所在矿区检测中心的指导。
第十四条 检测中心必须在通过省部级以上计量认证后,方可开展监督检测业务。未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不得对外承担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中心在其资质等级标准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其所在地区(单位)煤炭工程质量监督站辖区内的工程、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仲裁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可向其上一级检测中心申请复测,上一级检测中心必须受理并尽快出具复测报告。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在相关的工程交付使用四年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 检测机构职责
第十八条 全国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和检测技术、检测设备的发展状态并定期发布;建立健全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省(区、市)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协助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管理其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辖区内的煤炭建设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检测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动态,建立健全检测工作制度、交流检测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矿区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交办的监督检测和仲裁检测工作;
二、负责所在矿区自营企业生产的工程用品、建筑材料的出厂抽检和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
三、掌握所在矿区工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动态,及时向所在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信息。
第二十一条 试验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属单位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用品、建筑材料的进场(出厂)检验;
二、及时向所属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和有关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反馈信息。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可以接受委托,承担其他检测、试验工作,参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试验和鉴定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检测项目取费执行检测机构所在地的取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对有越级出具检测报告和伪造、涂改、随意抽撤检测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检测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等处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育部 广电总局 文化部


教育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的通知

教基厅〔2003〕2号
2003年1月17日


  现将经全国中小学生影视教育协调工作委员会评选审定的《第十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情况,做好组织观看和放映等有关工作。
第十批向全国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片目

一、故事片

1.《嘎达梅林》     中国电影集团
2.《冲出亚马逊》    八一电影制片厂
3.《背水一战》     天津电影制片厂
4.《声震长空》     山西电影制片厂
5.《25个孩子一个爹》 山西电影制片厂
6.《荔枝红了》     珠江电影制片厂
7.《周恩来万隆之行》 中国电影集团
8.《我的格桑梅朵》   中国电影集团
9.《首席执行官》    中国电影集团、山东电影制片厂
10.《走向太阳》    长春电影制片厂
11.《高原如梦》    中国电影集团

二、专题片

1.《永恒的旋律》    北京超界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节目制作部
2.《秘密战记》     国安影视中心和中影集团第三分公司

三、纪录片

《为了明天》      中国新闻纪录电影制片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