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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时间:2024-06-26 18:5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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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


批复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82)省民社字第30号《关于安置农场老场员转农工后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1982年7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2]9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辽政[2001]12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1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丹东市是辽宁省重要的边境口岸、港口城市和辽东地区的中心城市。丹东市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要坚持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和布局,逐步把丹东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51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适当调整主城区空间布局,逐步形成由老城区、安民新区以及蛤蟆塘、五龙背等城镇组成的组团式布局结构。要以主城区为中心,以东港、凤城和宽甸等县(市)为次中心,以丹大、丹沈公路等为轴线,形成布局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8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58.5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8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66.9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08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89.4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化和完善主城区路网结构,加强城市东北至西南方向交通联系。要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水、排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城市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制订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具体措施,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使城市环境质量尽快得到改善。要保护好鸭绿江水环境质量,严禁沿江工业废水非达标排放。对规划确定搬迁的污染企业要严格限制其扩大规模,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搬迁计划和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城市绿地系统,提高绿化覆盖率。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要充分利用丹东市三面环山、东临鸭绿江的自然条件,形成自然与人文景观相互融合的城市风貌。要加强对十纬路、金板路等主要干道两侧和城市主要出人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控制和引导。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丹东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各类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丹东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丹东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丹东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丹东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7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狱管理局:
为了规范监狱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监管改造用资产,是指监狱为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所需用的资产。监管改造用资产按以下原则界定:
(一)监狱为执行刑罚和组织罪犯劳动所使用的土地。
(二)监狱管理机关办公、生活区,驻监狱武警部队办公、生活区和关押、管理、教育罪犯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监狱管理机关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用于狱政、警戒的各种设施、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罪犯生活设施、设备及医疗、卫生设备。
(四)监管改造和生产经营共同使用的资产,按其单项资产的主要用途划分,其主要用途作为监管改造使用的,划作监管改造用资产。
三、生产经营用资产是划出监管改造用资产后余下的资产。
四、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变动。若资产服务对象转变,确需变动的,经监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监狱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狱资产划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监狱资产真实、合理的划分。
六、监狱资产的划分以1996年12月31日止的实有资产数额为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监狱管理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备案。

附件:监狱固定资产目录
一、土地(平方米)
1.行政办公区用地
2.监狱警察及家属区用地
3.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地
4.招待所用地
5.供电、供水用地
6.驻监武警部队用地
7.监墙等警戒设施以内用地(包括警戒设施用
地)
8.组织罪犯劳动用地(不包括监墙等警戒设施
以内的劳动用地)
9.其他用地
二、房屋、建筑物
(一)房屋(平方米)
1.行政办公用房
2.监狱警察、工勤人员住房
3.罪犯监舍
4.罪犯生活、卫生用房屋
5.教育改造罪犯用房屋
6.驻监狱武警部队用房
7.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用房
8.公检法派出机构用房
9.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监狱围墙(米)
2.电网(米)
3.无线通讯塔(座)
4.生活用水水塔、水井(座、眼)
5.监区道路(米)
6.岗楼(座)
7.其他建筑物
(三)房屋、建筑物附属设施
1.通水管道(米)
2.通气管道(米)
3.输电、通讯、监控线路(米)
4.其他附属设施
三、通用设备
1.发电机组(KW/套)
2.变电设备(KVA/套)
3.计算机(台)
4.打字机、复印机、传真机(台)
5.广播、电视设备(台)
6.生活用锅炉及设备(台)
7.其他
四、交通运输设备
1.警车(辆)
2.囚车(辆)
3.摩托车(辆)
4.生活物资用车(辆)
5.其他用车(辆)
五、监控、侦察、警务设备
1.通讯设备(台)
2.监控设备(台)
3.摄(照)橡机(台)
4.录像(音)机(台)
5.洗印机(台)
6.枪(支)
7.戒具(只)
8.其他设备
六、医疗、卫生设备
1.X光机(台)
2.CT机(台)
3.B超机(台)
4.专科医疗设备(台)
5.其他设备(台)
七、其他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