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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0:3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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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民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1989年12月14日,民政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
最近,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这是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行政职能。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党的五中全会精神,正确地贯彻执行《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并在短期内积极做好准备,为开展社团登记管理创造条件。当前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要认真学习《条例》、大力宣传《条例》。 《条例》是民政部门管理社会团体的重要法律依据,因而各级民政部门首先应该学好《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熟悉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其次,要大力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使广大公民认识到,《条例》既是国家保障公民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合法权益的体现,又是社会团体活动应当自觉遵循的原则。
2.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过去, 由于民政部门较长时间中断了对社团的直接管理,因而要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社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吸取有关部门管理社团工作的经验,为制定本地区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办法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下一步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准备。
3.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有关业务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做好社团管理工作。 社团的业务活动涉及领域很宽,要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对成立社团的资格审查作用以及对社团日常业务活动的指导作用。
4.培训业务骨干,造就一批管理人才。这是做好社团管理工作的关键。从现在起, 各级民政部门就应该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分期分批举办短期培训班,轮训社团管理工作人员,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养出一批德才兼备的新型社团管理人才。
5.要根据精干的原则尽快加强和充实各级民政部门的社团管理力量, 这是依法管理社团和做好下一步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保证。在省级民政部门内部如何设立专门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人事、编制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以便尽快把各级的社团管理业务开展起来。
已经开展社团登记管理业务的地方,要以《条例》规定为准,会同有关部门修订本地区法规与《条例》不一致的条款。
6.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做为社团管理人员,不仅要学法、 懂法,更重要的是执法,所以民政部门一开始就应抓好社团管理机关自身的建设,不仅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更要注重提高政治素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在审批登记和管理社团的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宁波市地下管线井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下管线井盖,包括城市排水、自来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有线网络、环卫、交警等各类地下管线检查井、阀门井等的井盖和沟渠盖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井盖的管理。
  第四条 市城管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地下管线井盖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新建道路各类地下管线井盖应当采用复合材料制作。
  城市道路上地下管线井盖的安装施工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
  地下管线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地下管线井盖和基座应当标明其行业标志和联系电话。不同类别的井盖不得相互混用。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井盖的日常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管线井盖,制止损毁、破坏地下管线井盖行为的义务。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报告。
  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开通24小时地下管线井盖缺损举报专线电话,并配备联络人员。
  第八条 产权单位和市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井盖的维护和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巡查人员,对地下管线井盖实行定期巡查。
  产权单位可以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对所属地下管线井盖进行维护和管理。委托双方应当签定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井盖缺损的,应当立即予以复盖;对无法即时复盖或缺损井盖不属于本单位产权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有关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处理。
  对一时难以确定产权单位的,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应当由市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在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范围内,应当由当地市政管理机构先行处理;代为处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产权单位或市政管理机构在接到有关单位通知或电话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地下管线井盖。
  产权单位对地下管线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应当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废旧井盖。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井盖的设置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更换。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修复缺损的井盖的,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修复;因地下管线井盖缺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移动、拆毁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市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收购废旧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盗窃、破坏地下管线井盖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布20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109号

 

公布20项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救护车》等20项推荐性汽车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20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项汽车行业推荐性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准号

1
QC/T 457-2002 救护车 QC/T 457-1999
2
QC/T 679-2002 车辆运输车  
3
QC/T 680-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电压调节器技术条件 JB/T 6022.1-1992,JB/T 6022.2-1992
4
QC/T 68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起动继电器技术条件  
5
QC/T 682-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座垫技术条件  
6
QC/T 683-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清洁度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5361-1985,GB/T 5362-1985
7
QC/T 684-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用石棉橡胶垫片技术条件  
8
QC/T 685-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柱塞式机油泵通用技术条件  
9
QC/T 686-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组合式曲轴连杆总成技术条件  
10
QC/T 687-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气缸体技术条件  
11
QC/T 688-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4557-1984
12
QC/T 469-2002 汽车发动机气门技术条件 QC/T 469-1999
13
QC/T 689-2002 液化石油气客车技术条件  
14
QC/T 690-2002 压缩天然气客车技术条件  
15
QC/T 691-2002 车用天然气单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  
16
QC/T 692-2002 汽油/天然气两用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  
17
QC/T 693-2002 液化石油气发动机技术条件  
18
QC/T 694-2002 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技术条件  
19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3-1999
20
QC/T 453-2002 厢式运输车 QC/T 453-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