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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附英文)

时间:2024-07-09 12:5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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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附英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附英文)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DEC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dopted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pril 4, 1990)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31 and subparagraph 13 of
Article 62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des:
1. that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is to be established
as of July 1, 1997; and
2. that the area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vers the
Hong Kong Island, the Kowloon Peninsula, and the islands and adjacent
water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The map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be published by the State
Council separately.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汕尾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管理,完善税费改革后汕尾合作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依照财政部印发《汕尾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一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预算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预算支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农支出、文教卫生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条 预算的编制应在每年年初召开汕尾民代表会议前,拟定草案并经汕尾二委会初步审议,提交汕尾民代表会审议通过,报镇政府备案。
  第三条 决算的编制,在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由汕尾经代理记帐会计根据帐簿记录的数据如实填报决算情况,送汕尾民委审议,并由汕尾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镇政府备案。
  第二章 财务收入管理
  第四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照预算收入的要求,积极的组织收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及时、足额的入帐。不得分设小金库及帐外帐。
  第五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农汕尾农、林、牧、渔业直接生产经营收入,资产经营收入等。
  第六条 汕尾合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及其他集体资源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汕尾(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
  第七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税费改革后,保证汕尾经济正常运转由上级财政部门补贴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返回收入、市、区、财政补贴收入、镇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八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投资收益是指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
  第九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其它收入是指汕尾合作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
  第十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应加强对收款凭证(收据)的管理。统一使用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套印监制章的《金山区汕尾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除农业税及附加由农税部门开具税单到农户外,其它涉及到农户及单位的收款包括承包费及超支款收取,一事一议筹集资金,资产、土地租赁收入等均使用《金山区汕尾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票据管理、使用按照金集资(1999)15号《关于加强农户收费票据管理监督的若干规定》办理。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应按照预算支出的要求,年内实行总量控制,不盲目开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年终(年度)结算的结余或超支,列入汕尾干部考核内容与干部报酬挂钩。
  第十四条 汕尾合作经济经组织由各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要严格执行区政府2002(17)号《关于对汕尾级组织实施转移支付的意见》中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并实行镇管汕尾用的办法管理。对由转移支付资金支出的项目及金额,汕尾级帐目应在各规定支出明细科目中详细反映。
  第十五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汕尾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后(负责人经办的事项由委员二人以上证明)才能报销入帐,杜绝白头发票、伪造的发票及未经审批的原始凭证报销入帐。
  第十六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支出是指取得经经营收入所耗费的支出,包括各项经营性支出,计提的经营性资产的折旧,偿付借款利息等。
  第十七条 汕尾合作经济经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养老保险统筹金、办公费、差旅费、订阅报刊费、业务招待费等。管理费用应严格控制,各镇应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包括汕尾干部考核分配办法、汕尾干部各项补贴办法标准、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非生产性开支规定等。
  第十八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支农支出是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维护等方面开支,包括:购买农机及维修、机口建造及维修、地下水道及维修、电线整修、筑路造桥等。
  第十九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文教卫生支出是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用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幼儿园、教育事业、合作医疗、广播电视、改厕灭螺、计划生育等。
  第二十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福利支出是指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社会保障及优抚方面的支出,包括:困难户补助、烈军属优抚、敬老院、老年活动室等。 
  第二十一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其他支出是指汕尾合作经济组织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农支出、文教卫生支出、社会福利支出以外的支出。
  第四章 一事一议筹资收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应按《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汕尾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试行办法》规定进行本汕尾内的公益事业建设的筹资筹劳,筹资的收入、支出应分别列入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帐户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应按汕尾筹资项目设立明细帐目,按筹资户名设立登记帐簿,一事一义筹资支出应按筹资项目设立明细帐。
  第五章 财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的当年度财务收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定期(按季)张榜公布,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汕尾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及数据由汕尾代理记帐会计根据帐簿登记情况如实填写,经汕尾民委员会主任签字,镇经济管理所审核后上墙公布。
  第六章 超支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汕尾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农户拖欠款(超支款)的回收管理。税费改革后分三年时间做好农户拖欠款清理回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税费改革后,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应取消一切代办项目,汕尾以上有关部门同汕尾民发生的单项收费要直接向汕尾民收取,汕尾合作经济组织应拒绝垫付。农业生产服务要实行市场化管理,以防止农户拖欠款的上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2年1月1日实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除。


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工业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工)信委(厅),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和园区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推进循环经济重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模式,促进工业节约清洁和高效循环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为充分发挥技术示范和典型带动作用,请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示范工程的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和推荐原则

  (一)企业和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二)示范工程核心技术成熟可靠,工艺路线清晰,经济上可行,已进行产业化生产,产品得到市场认可;
  (三)示范工程或项目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等方面的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示范工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具有标志性目标和突出的实际效果;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关键链接技术获得突破或者有创新性发展应用;
  (五)在相关行业和重点领域有重大示范、推广作用,有助于提高该行业、领域循环经济整体技术水平。

  二、主要领域和内容

  (一)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能源等相关行业企业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实现资源共享、废物互为利用。
  (二)工业园区通过上下游产业联合、优化整合,实现区域内物质循环利用、废物综合利用,形成循环经济典型产业链。
  (三)利用钢铁、水泥等企业高炉、焦炉高温冶炼环境条件,对工业废物、社会废弃产品、生活垃圾、污泥、污水等进行规模化处理,实现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消纳。

  三、相关要求

  (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认真组织编写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1),按照隶属关系,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
  (二)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见附件2),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核,评选出一批重大技术示范工程。
  (四)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申报资料和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联系电话:010-66013058 68205337(传真)
  电子邮件:jns@miit.gov.cn

  附件:1.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2.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推荐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示范工程申报材料要求



  一、示范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及期限

  二、示范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1. 重点说明对实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构成循环经济产业链以及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所涉及的重点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已建成、正实施和拟规划中进一步建设项目内容。说明各建设项目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
  2. 围绕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突出标志性项目和工程内容。

  三、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介绍

  主要包括:
  1. 技术原理。主要说明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原理。
  2. 工艺技术特点、工艺路线及主要装备。包括与现行其它技术应用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技术难点以及技术对支撑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点。
  3. 主要衡量指标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所在行业、领域在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方面的指标;固废和废水减排尤其是实现“零”排放方面的进展;其它衡量循环经济特色的关键指标。
  4.具体应用条件。重点说明技术适用性,尤其是对技术推广、扩散需要的产业合理规模、其它条件和需求。
  5. 工艺技术知识产权有关情况。

  四、示范工程建设效果

  1. 技术产业化应用情况;
  2. 对企业和园区发展的关键作用;
  3. 对企业和园区降低资源消耗、减少排放或者实现“零”排放的关键效果和作用。

  五、投资情况

  对示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进行测算,简要说明投资来源。重点说明其中的核心关键项目的作用以及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

  六、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1. 企业和园区现状(名称、性质、主要产业、产品产能、资产规模及经营情况等);
  2. 主要资源、能源、水资源和原材料等消耗情况(消耗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比较),清洁生产实施情况,“三废”综合利用情况,资源循环利用情况,废物无害化处置等情况。
  3. 发展循环经济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方面,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应用情况。
  4. 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等。在产业(产品)结构调整,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推进绿色消费、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及其进展情况。
  5. 企业和园区已经采取的相应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等措施。

  七、推广应用模式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