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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6:06: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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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决定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由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各方面的人士和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
现将《民航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按此规定做好我局有关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民航总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第一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由办公厅统一组织协调,办公厅负责分办和督办,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具体办理和答复。
第二条 办公厅负责领取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由我局办理答复的建议和提案。领取建议和提案后,办公厅要逐件清点、认真核对和分析,征询有关司局的意见,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要在转办会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重新调整承办单位。
第三条 根据“ 两会” 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情况,办公厅拟定我局办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对建议和提案情况的综合分析、分办意见及需要重点办理的内容等。对涉及多个司局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由办公厅确定主办、协办单位。
第四条 收到办公厅转来的建议和提案后,承办司局要认真核对,如有不属于本司局职责范围的,须写出书面意见,于3日内向办公厅说明情况,由办公厅重新调整承办司局,切勿延误不告或自行转交其他司局办理。对重新确定承办司局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司局应抓紧办理,按期完成答复工作。
第五条 有承办任务的司局要明确一位司局负责同志牵头本司局的办复工作,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及催办等工作,并逐件落实具体承办处(室)和人员,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政策和业务的同志承担办复工作。
第六条 我局单独办理(独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我局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我局与其他部委分别办理(分办)的建议和提案,我局负责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答复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内容。我局为主、会同其他部委办理(主办)的建议和提案,我局要在充分采纳有关部委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正式答复意见,由我局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送有关部委。其他部委为主、会同我局办理(会办或协办)的建议和提案,我局应及时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部委,由主办部委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涉及局内多个司局业务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司局要主动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后,提出答复意见。
第七条 各承办司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建议和提案。在办理中,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答复,做好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必要时可采取当面征求意见(京外代表和委员可委托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办代表民航总局征求意见)、邀请代表和委员参加专题会议、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凡是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逐步创造条件解决,并在解决后再次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说明原因,争取理解和认可。
第八条 所有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最终要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答复文稿要意见明确、文字简洁。承办人员起草答复意见,经所在处(室)审核,再经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后,送办公厅秘书处核稿,办公厅分管领导复审,最后报总局领导签批。所有答复意见统一编号为“民航答字[××××]×号)”并加盖民航总局的印章。
第九条 建议或提案的答复意见要按照统一格式印制。对于我局独办、分办或主办的建议或提案,还要标注办理程度,注明联系单位和电话。办理程度标注在复文的右上角处。
标注人大建议的办理程度: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我局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基本解决,我局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了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标注政协提案的办理程度: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第十条 复文要按照要求寄送。一般通过机要交通寄送,不能通过机要交通寄送的,要用挂号信函寄送。
我局会办或协办的建议或提案:答复意见寄送主办部委。
我局独办、分办或主办的建议:办复意见要分别答复并寄送联名建议的每位人大代表(不能只答复第一领衔代表),并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2份、国务院办公厅l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部委时,应同时抄送有关部委。寄送复文时,需一并寄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见附件1)。
我局独办、分办或主办的提案:委员提案,寄送第一提案人l份;党派团体提案,寄提案单位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寄召集人3份;党派小组提案,寄该党派机关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寄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3份;以上复文坶须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3份、国务院办公厅l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部委时,应同时抄送有关部委。寄送复文时,需一并寄送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时限要求:
“两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属于我局会办或协办的,承办单位要在每年5月15日前将办理意见寄送主办部委;属于我局独办、分办或主办的,承办单位要在每年6月14日前答复完毕。
“两会"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时限为从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
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在3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司局于每年7月底前将本司局办理工作的书面总结送办公厅,总结应包括主要问题处理情况、与代表和委员沟通情况、采纳代表和委员建议改进工作的情况、上一年度未解决问题的跟踪办理情况等。办公厅汇总承办司局总结后,于8月底前分别对我局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和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同时向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报送提案复文电子版。
第十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有关材料由办公厅统一归档。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9〕1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市政府以每年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指标为依据,对各部门实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考核。


凡我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在我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均属招商引资统计范围。其中包括以现金、实物等作为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包括国家及省的拨款)。


第二条考核奖励的对象、原则和形式。


(一)考核奖励的对象为市政府各部门。


(二)采取分类考核奖励的原则。对一类部门、二类部门区别考核奖励,对二类部门适度放宽考核条件。奖励形式为一次性现金奖励。


(三)责任目标的考核周期为一年,采取每月考核与年终考核有机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引进项目单位于每月7日前将上个月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市经委、市人事局,利用外资项目报送市外经贸局认定后转送市经委。考核部门联合对责任单位引进项目开工、签约并注册、洽谈、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予以通报。


第三条考核的内容。


考核内容分别为当年开工项目数、当年签约并注册项目数、当年洽谈项目数、当年引进资金额四项,其中以当年引进资金额作为年度奖励标准。
当年开工项目、签约并注册项目、洽谈项目不得重复上报,当年引进资金额含上年度已签项目在考核年度实现的缴资额。


第四条考核的认定办法。


(一)当年开工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招商引资开工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二)当年签约并注册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招商引资签约并注册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三)当年洽谈项目考核认定需提供:


1当年招商引资洽谈项目考核表(需加盖部门、参与洽谈县区政府公章)。


2部门洽谈项目情况说明(简要说明项目洽谈过程及取得的进展情况)。


(四)当年引进资金考核认定需提供材料:


1当年资金到位考核表(需加盖部门、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公章)。


2投资者投资的项目合同(提供复印件)。


3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具能够证明投资者的相关资料。


4银行进帐单复印件(进账单时间必须是当年度,付款人与投资人名称要相符,收款人与所投资企业相符,资金用途要明确)。


5购买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购买方与投资方一致)。


6利用外资额需提供市外经贸局认定材料。


第五条奖励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对完成当年招商考核任务指标的部门予以奖励。


(二)对完成当年引进域外资金任务指标的部门,奖励10万元。对超额完成任务指标20%以上的,以50万元为基数,乘以实际超额百分比予以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利用外资项目将外商实际到位注册外资额按相应比例换算成人民币后作为考核依据,并参照引进域外资金奖励标准增加5—10万元。对引进重大项目奖励另议。


第六条奖励的申报程序及认定。


(一)各部门将招商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共同考核认定,上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建立招商引资工作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各部门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工作专项经费。


第八条增加对招商引资绩效考核的权重比例(比例另定)。


第九条加强对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的管理。


(一)申报部门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除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外,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对负责申报材料审核认定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把关不严,纵容弄虚作假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经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