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6 02:4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3]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为促进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为重点项目融通充足的建设资金,市人民政府已与有关银行充分协商,达成了《政府信用合作贷款协议》。为确保政府信誉和各项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合法性,根据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临人发〔2003〕2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发〔2003〕46号、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临沂市政府信用合作贷款的总借款人和还款人。该公司要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与有关银行签定的合作协议要求,以及公司本身的贷款与担保承受能力,提出政府信用合作贷款使用计划,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于临沂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使用计划提出后,由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联合签署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查,报市政府同意后,由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报有关银行批准。
  第三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款项具体使用单位在用款前,要向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交项目批准手续、项目预算、项目中标及进度用款申请计划,经该公司审查后,按第二条办法进行办理。
  第四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审查批准的项目用款及进度计划,经与市土地储备中心会签后,直接将贷款拨付到项目用款单位帐户。
  第五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款项具体使用单位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有效运作。
  第六条政府信用合作贷款本息偿还以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资金作为主要还贷来源,在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有关银行贷款时,由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担保,市财政局提供相应的还贷承诺证明。
  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银行及时制定还本付息计划,送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和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出让收入按现行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市财政局根据还款计划,将已入库的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列支拨付给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必要时由市政府进行督促协调,以确保还贷资金及时拨入该专户。
  第七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财政局、有关银行签定帐户监管协议,共同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归还。
  第八条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统一资产报表外,对该类政府信用贷款要单独管理,封闭运行,并与公司本身其他资产严格区分,不得混淆。
  第九条建立临沂市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小组,由市政府有关秘书长、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有关银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互通信息,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临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对用款项目单位进行跟踪调查。单位工程竣工时,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03〕125号)要求,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决算审查和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准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手续。对调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临沂市重点城市建设项目贷款管理小组,对挪用资金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项目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提政府信用合作贷款项目用款单位是指无直接经济效益但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1月2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邓道坤副主任代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认为,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中共湖北省委的领导下,按照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走群众路线,为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湖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和加强制度建设,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紧紧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加快湖北发展、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挥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