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7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整机:每一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型号洗衣机6台(同品种同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2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备测。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各3件。
油漆件试验样品各3件(箱体)。
排水管、进水管样品各3件。
3.在企业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4.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3)。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013391
传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编:510302
电话:(020)84451692
传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号:256-517002-05
五、检验依据: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2.GB4706.24-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
殊要求》
3.GB4706.26-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离心式脱水
机的特殊要求》
4.GB4288-92 《家用电动洗衣机》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缺陷性质:
1.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见附表1)
2.性能要求(检验项目见附件2)
七、按国标检验的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1.按安全要求检验的项目检验时若有一台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按性能要求检验的项目,判定如下:
对A类不合格数,B类不合格数,C类不合格数允许数的判定。
(1)在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为零,B类不合格数为零,C类不合格数为1,则判为合格;
A类不合格数为2或B类不合格数为3,或C类不合格数为3,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3或C类不合格数<3,或上述两类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可对第二批受检的2台样机进行该项目检验。
(2)在第一批第二批4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1,B类不合格数≤3,C类不合格数≤4,则判定为合格;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4或C类不合格数≥5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表
┌──┬─────────────┬────┬────┬────┬──┐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缺陷性质│备注│
├──┼─────────────┼────┼────┼────┼──┤
│1 │额定值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 │分类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3 │标志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4 │防触电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6 │输入功率和电流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7 │发热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8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下工作 │ │ │ │ │
├──┼─────────────┼────┼────┼────┼──┤
│9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漏电流 │ │ │ │ │
├──┼─────────────┼────┼────┼────┼──┤
│10 │防水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1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2 │过载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3 │耐久性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4 │非正常工作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5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6 │机械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7 │结构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8 │内部布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9 │元件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0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1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2 │接地措施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3 │螺钉和接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4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缘距离 │ │ │ │ │
├──┼─────────────┼────┼────┼────┼──┤
│25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6 │防锈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7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附表2: 性能要求检验项目
┌──┬────┬──────┬──────┬─┬─────┬────┐
│ │ │ │ │使│不合格分类│ │
│序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用├─┬─┬─┤ 备注 │
│号 │ │ │ │仪│A │B │C │ │
│ │ │ │ │器│ │ │ │ │
├──┼────┼──────┼──────┼─┼─┼─┼─┼────┤
│ 1 │ 2 │ 3 │ 4 │5 │ │6 │ │ 7 │
├──┼────┼──────┼──────┼─┼─┼─┼─┼────┤
│1. │包装标志│包装箱外表面│ │ │ │√│ │GB4288- │
│ │ │应有以下各项│ │ │ │ │ │92 8.1条│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产│ │ │ │ │ │ │
│ │ │品型号;净重│ │ │ │ │ │ │
│ │ │(Kg);毛重 │ │ │ │ │ │ │
│ │ │(Kg)。 │ 视 检 │ │ │ │ │ │
│ │ │外形尺寸1×b│ │ │ │ │ │ │
│ │ │×h(mm);机 │ │ │ │ │ │ │
│ │ │箱颜色; │ │ │ │ │ │ │
│ │ │制造厂名;并│ │ │ │ │ │ │
│ │ │有符合GB191 │ │ │ │ │ │ │
│ │ │规定的“向上│ │ │ │ │ │ │
│ │ │”、“防湿”│ │ │ │ │ │ │
│ │ │、“小心轻放│ │ │ │ │ │ │
│ │ │”等标志。 │ │ │ │ │ │ │
│ │包装件振│包装箱包装符│按GB1019附录│ │ │ │ │GB4288- │
│ │动试验 │合GB1019的有│A中A3条规定 │ │ │ │ │92 8.2.3│
│ │ │关规定。 │的振动试验强│ │ │ │ │条 │
│ │ │ │度按流通条件│ │ │ │ │ │
│ │ │ │2。 │ │ │ │ │ │
│ │ │ │试验结果应符│ │ │ │ │ │
│ │ │ │合GB1019中2.│ │ │ │ │ │
│ │ │ │2.4.2条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或:将包装放│ │ │ │ │ │
│ │ │ │在模拟运输台│ │ │ │ │ │
│ │ │ │上进行模拟运│ │ │ │ │ │
│ │ │ │输试验。其功│ │ │ │ │ │
│ │ │ │率谱主振频率│ │ │ │ │ │
│ │ │ │: │ │ │ │ │ │
│ │ │ │ f1=2.7±0.5│ │ │ │ │ │
│ │ │ │Hz, │ │ │ │ │ │
│ │ │ │ f2=7±0.9Hz│ │ │ │ │ │
│ │ │ │ 试验后,拆│ │ │ │√│ │
│ │ │ │除包装,检查│ │ │ │ │ │
│ │ │ │整机安装牢固│ │ │ │ │ │
│ │ │ │性。 │ │ │ │ │ │
│2. │试运行 │在额定电压为│在额定电压和│ │√│ │ │GB4288- │
│ │ │220V,额定频│额定频率下通│ │ │ │ │92 5.3 │
│ │ │率为50Hz,洗│电运转控制器│ │ │ │ │ │
│ │ │衣机通电开机│的一个满量程│ │ │ │ │ │
│ │ │应能运转,定│ │ │ │ │ │ │
│ │ │时器或程控器│ │ │ │ │ │ │
│ │ │运转一个满量│ │ │ │ │ │ │
│ │ │程,无异常现│ │ │ │ │ │ │
│ │ │象出现。 │ │ │ │ │ │ │
│3. │电镀件盐│电镀件表面应│阅:电工电子│ │ │ │√│GB4288- │
│ │雾试验 │光滑细密,色│ 产品基本│ │ │ │ │92 5.16.│
│ │ │泽均匀,不得│ 环境试验│ │ │ │ │2 │
│ │ │有剥落、露底│ 规程试验│ │ │ │ │ │
│ │ │、针孔、鼓泡│ Ka:盐雾│ │ │ │ │ │
│ │ │、明显的花斑│ 试验方法│ │ │ │ │ │
│ │ │和划伤等缺陷│ GB2423. │ │ │ │ │ │
│ │ │。 │ 17-81 │ │ │ │ │ │
│4. │机箱涂饰│涂漆件或涂塑│视检 │ │ │ │ │ │
│ │层耐腐蚀│件的涂饰层应│按6.12条图3 │盐│ │ │√│GB4288- │
│ │试验 │附着力强,结│,截取200mm │雾│ │ │ │92 5.16.│
│ │ │合牢固,不应│宽50mm的机箱│箱│ │ │ │3 │
│ │ │有明显的气泡│试样一块,在│ │ │ │ │ │
│ │ │、流痕、漏涂│外表一边的中│ │ │ │ │ │
│ │ │、底漆外露、│部,用新刮脸│ │ │ │ │ │
│ │ │皱纹、裂痕等│刀划两条长 │ │ │ │ │ │
│ │ │现象。 │150mm、间距 │ │ │ │ │ │
│ │ │耐腐蚀试验后│为17mm,深达│ │ │ │ │ │
│ │ │,腐蚀宽度不│底材的平行切│ │ │ │ │ │
│ │ │应大于1mm。 │口,然后置于│ │ │ │ │ │
│ │ │ │盐雾试验箱中│ │ │ │ │ │
│ │ │ │,用浓度5的│ │ │ │ │ │
│ │ │ │食盐溶液35±│ │ │ │ │ │
│ │ │ │2℃环境中喷 │ │ │ │ │ │
│ │ │ │雾24h,取出 │ │ │ │ │ │
│ │ │ │后把表面附着│ │ │ │ │ │
│ │ │ │物充分水洗,│ │ │ │ │ │
│ │ │ │最后测定切口│ │ │ │ │ │
│ │ │ │处的锈蚀宽度│ │ │ │ │ │
│ │ │ │应符合要求。│ │ │ │ │ │
│5. │振动性能│机箱前、后、│在额定工作状│ │ │ │√│ │
│ │ │左、右各侧面│态下运转达到│ │ │ │ │ │
│ │ │中央部位 │稳定时,测量│ │ │ │ │ │
│ │ │振幅:5Kg和 │机箱前、后、│ │ │ │ │ │
│ │ │ 5Kg以下不 │左、右各侧面│ │ │ │ │ │
│ │ │ 大于0.8mm │中央部位的振│ │ │ │ │ │
│ │ │ 5Kg以上不 │幅。 │ │ │ │ │ │
│ │ │ 大于1.0mm │ │ │ │ │ │ │
│ │ │机箱中央部位│ │ │ │ │ │ │
│ │ │的振幅: │ │ │ │ │ │ │
│ │ │ 5Kg和5Kg以│ │ │ │ │ │ │
│ │ │ 下不大于 │ │ │ │ │ │ │
│ │ │ 1.0mm │ │ │ │ │ │ │
│ │ │ 5Kg以上不 │ │ │ │ │ │ │
│ │ │ 大于1.2mm │ │ │ │ │ │ │
│6. │噪声 │洗涤、脱水时│样机放在半消│ │ │ │√│GB4288- │
│ │ │的声功率级噪│声室的环境中│ │ │ │ │92 5.9 │
│ │ │声均应不大于│,符合GB4214│ │ │ │ │ │
│ │ │75dB(A计权) │标准要求。 │ │ │ │ │ │
│ │ │ │样机放在铺以│ │ │ │ │ │
│ │ │ │厚5~10mm弹 │ │ │ │ │ │
│ │ │ │性垫层上,洗│ │ │ │ │ │
│ │ │ │衣机在额定洗│ │ │ │ │ │
│ │ │ │涤状记下运转│ │ │ │ │ │
│ │ │ │(测脱水噪声 │ │ │ │ │ │
│ │ │ │时,额定脱水│ │ │ │ │ │
│ │ │ │容量,洗涤物│ │ │ │ │ │
│ │ │ │浸渍1分钟后 │ │ │ │ │ │
│ │ │ │均匀投入脱水│ │ │ │ │ │
│ │ │ │桶中),待平 │ │ │ │ │ │
│ │ │ │稳后,离洗衣│ │ │ │ │ │
│ │ │ │机1m远,四周│ │ │ │ │ │
│ │ │ │各点(参看图1│ │ │ │ │ │
│ │ │ │)。 │ │ │ │ │ │
│ │ │ │测定噪声、读│ │ │ │ │ │
│ │ │ │取在噪声较大│ │ │ │ │ │
│ │ │ │情况下,指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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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沪府办发〔2004〕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你市经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制订的《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进本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48号)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鼓励创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示范推广,全面提升本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能及资金
第五条市经委是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主管部门。由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组成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以上各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的职能如下: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制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推进计划;
(三)落实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如下:
(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推进;
(二)开展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创建和认定;
(三)总结、推广示范企业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四)开展宣传、培训和表彰,策划有影响的大型专题活动;
(五)管理创建工程的配套资金。
第八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创建、推进、示范、宣传、表彰和奖励,以及对示范企业的有关费用补贴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创建条件、任务及优惠措施
第九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二)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四)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占有、运用、管理、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五)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六)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效益,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任务是:
(一)制定并实施适合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利用知识产权战略占领和扩大市场,把握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主动权;
(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注重对前沿技术的自主创新或二次开发,参与国内外技术创新合作;
(三)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掌握当前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制定相应技术研发策略,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四)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技术含量,加快核心知识产权群的形成,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和著作权的转让或许可,给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著作权人奖励和报酬,同时,制订相应规定,加大奖励力度;
(六)建立商标管理和保护体系,制定商标培育和发展计划,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上海市著名商标”;
(七)总结知识产权在检索、申请、运用、实施、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经验,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融合使用,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一)示范企业创建费用补贴;
(二)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费用补贴;
(三)专利与版权申请、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自行开发的软件登记等费用补贴;
(四)对成绩显著的示范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申请、认定及复审
第十二条凡是符合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参加创建工程活动,经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创建工程培育名单。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程序为:企业申请、创建预审、培育选拔、认定授牌、定期公告。
第十四条企业填写的《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应当一式三份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区县经济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申报。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各控股(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或者各市级开发区内企业,可以分别通过相应的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企业通过区县经济部门、知识产权部门、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的,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汇总后,报送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情况报送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经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工程推进委员会认定合格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由市经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并颁发《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授予“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铜牌。
第十七条对已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措施;两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被认定的企业在申请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