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11:3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公安厅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禁神汉、巫婆等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进行看相、卜挂、算命、抽贴、看阴阳宅地、求仙拜神、讨药、装神弄鬼、降妖、驱邪等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利用封建迷信造谣、诈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法律允许的正常宗教活动除外。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取缔神汉、巫婆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治病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挂、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伤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盅惑群众的;
(二)进行神汉、巫婆活动,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
(四)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五)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六)看相、卜卦、算命、抽贴和看阴阳宅地经处罚不改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伤害的。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初次参与神汉、巫婆活动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的;
(三)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能够改侮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神汉、巫婆活动,造成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进行神汉、巫婆活动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骗取的财物一律没收。
罚没财物,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没收的迷信工具,统一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9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保障展览、展销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展销),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租用场地的,由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共同负责。国外来展,由接待单位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二、举办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国外来展的接待单位,下同)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职务、参加保卫工作的人员、展出内容、展期、展址、规模、布局、场馆人员容量、入场券发售办法以及安全保卫要求和应急措施等。租用展览馆
、厅等场所举办的较大规模的展览、展销,主办单位须于布展前一个月,将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展览、展销的文件副本,一并送当地公安分(县)局审核;国际性、全国性(包括地区性)的大型展览、展销,由市公安局审核。在自有营业场所举办的和规模较小的展览、展
销(包括展览馆、厅藏品展览),可以由主办单位自行安排安全保卫工作,但须于展出一周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属市场紧缺商品,一般不得举办展销(批发业务除外)。确因组织货源需要展销的,须经主办单位的主管局(总公司)审核,报市商业委员会或主管委、办批准后,再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四、主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布展时,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展览馆、厅或自有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举办展览、展销,选址要适当,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在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览、展销,主办单位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文物和消防管理机关申报。经批准后,再按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五、主办单位应根据展览、展销场所的人员容量,严格控制发售入场券的数量。展览、展销期间,应有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宣传安全注意事项,维护场内、外秩序。发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口要设专人做好安全疏导工作。
六、参加展出的单位散发宣传品、说明书和赠品、样品的,必须在开展前通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和维护秩序。
七、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主办单位和展览、展销场所规定的事项,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不得故意拥挤和堵塞通道、出入口等。领取宣传品、说明书和赠品、样品时,应遵守秩序,不得强行索要。
八、展览、展销期间,主办单位和提供场地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参展单位应当服从管理。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重要、贵重展品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发现妨碍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劝阻和制止。对情节恶劣或不听劝阻、制止的,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九、公安机关应认真审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检查方案的实施,及时处理发生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发现不安全隐患时,应即通知主办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现措施不力或情况紧急时,有权责令停止展览、展销。
十、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改进要求,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或人员负责赔偿。
十一、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商业性展销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86年9月1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方式)
  “十一五”期间,对列入本市淘汰劣势企业、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名单的项目,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列入区(县)调整名单的项目,由所在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资金来源)
  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补助。其中,市级补助资金在市经委专项资金预算和市能源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凡获得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所属的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在国资收益预算专项中给予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对列入市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原则上以被调整项目的节能降耗量作为补贴计算标准,每下降一吨标煤最高可补贴200元。
  同时,在专项资金核定中,要综合考虑企业减少污染排放总量等其他特殊因素,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超过补助限额的项目,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对列入区(县)属重点调整名单的项目,以区(县)为单位,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实行限额补助。
  (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⒈企业职工分流;
  ⒉被调整企业生产整合;
  ⒊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或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市级和区(县)重点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专项资金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
  ⒈企业提出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和调整方案,明确调整主要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调整的主要措施,经上级控股集团公司或其所在区(县)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⒉组织专题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报材料,组织专题审核。经审核,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修改和调整意见,反馈给调整方案上报单位进行修改。
  ⒊编制专项计划。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初审通过的市级和区(县)重点结构调整方案,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
  ⒋拨付专项资金。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当年度调整项目实施进度和控股集团公司、区(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核定补助金额,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负责项目(或项目调整)单位。资金具体拨付方式为:项目批准实施并启动后,先按核定金额预拨50%;项目关闭、停产、合并、搬迁后,拨付45%;项目最终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的5%。
  (二)区(县)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区(县)对非重点调整的项目,在资金使用管理上,参照市和区(县)重点调整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监督和管理)
  凡使用专项资金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要加强监管,做好相关项目的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级重点调整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建立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数据库,对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调整劣势行业、淘汰劣势产品和落后工艺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和指导,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动态管理。
  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调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进行抽查审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还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使用期暂定3年。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