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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3 00:48: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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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市政府

1994年5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局是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配备相应专职或者兼职矿产督察员,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较多或者以采矿收益为主的乡镇,必须配奋专(兼)职矿管员,并应当有一名乡镇级领导人主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建立健全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七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有专人负责地质测量工作。无地质测量技术力量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接受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矿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地质测量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八条 开采小型以上矿床〔包括小型),必须有矿产储量管理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采矿和选(冶)矿设计进行施工。
第九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制定采掘计划,选择合理的采矿顺序、采选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十条 开采小型以上矿床(包括小型),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下简称“三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将其列为考核矿山企业年度计划的重要指标。
开采零星或者残留矿产资源的小型以下(不包括小型)矿山,可以不提出“三率”指标,但必须制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程度。
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定期(地下开采至少每季度测一次,露天开采至少每半年测一次)进行测量,绘制采掘现状图,地下开采的还需绘制矿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以随时掌握开采进程,防止越界开采、乱采滥挖。
第十二条 在开采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做到贫富、难易、薄厚、主副兼采,不得破坏或者任意丢弃矿产资源。
第十三条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在经济技术合理的前提下,应当综合开采利用共生、伴生矿产,鼓励利用低品位矿石、薄层矿、尾矿和废矿(如煤矸石)。对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已采出的要妥善堆放保存,防止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者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设置之前,已经在上述矿区或者对上述矿种取得采矿权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服从国家规划的安排。经批准可以继续开采的,每年必须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开采情
况。
第十五条 在开采过程中新探明的D级以上储量,应当及时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报销矿产储量,应当向原审批建矿机关提出申请。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闭坑储量报告,由市储量委员会审批。
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矿产储量,不得几次申请报销。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完毕或者因经济技术条件无法继续开采等原因需要关闭矿山,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闭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和审批要求做好闭坑的善后工作,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八条 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凡在国有矿山范围内从事开采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年检和注册时,应当征求国有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图纸,并认真执行报表、年检制度。
第二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反本办法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24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攀府发[2004]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已于2004年1月5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八日

  攀枝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创新,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

  (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

  (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

  (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适用于奖励在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的市内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产品年销售收入的大小,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等级如下:

  (一)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奖励10万元;

  (二)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奖励20万元;

  (三)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奖励40万元;

  (四)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奖励60万元;

  (五)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亿元,奖励80万元;

  (六)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奖励100万元;

  余下以此类推。

  第四条 产品年销售收入以税务发票为准,计算期间以公元年度划分。

  第五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适用于奖励在市内成长快、发展前景好、示范效应强,年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奖励额度为5万元/项。

  第六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适用于奖励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奖励额度为1万元/次。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第一次奖励以达到的最高等级计,同一等级只奖励一次。同一项目只能获得一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多次获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获得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效益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奖的评审,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奖励评审程序

  (一)申请奖励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奖项进行评审,并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市政府。评审办法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委员会制定。

  (三)市政府审定后做出奖励决定。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农办、市药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负责人组成。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是指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物及生物医药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保护新技术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要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深化招生制度改革,完成820万人招生任务,在 “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起好步,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现就做好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

  2011年,各地要按照《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和2015年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和普通高中在校生都达到2250万人的要求,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促进就业的需要,积极调整本地区的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推动高中阶段教育科学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例低于45%的地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要使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和在校生数在高中阶段教育中的比重有所增长。力争到2012年,全国大多数省份实现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二、深化中职招生制度改革

  各地要切实承担起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责任,要继续深入地推进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的各项管理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体现“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的办学理念,积极拓宽招生面向和招生渠道。广泛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退役士兵、青年农民、农民工、在职职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要与普通高中招生统一制定招生政策和措施;统一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统一组织区域内初中毕业生报名和填报志愿;统一组织生源;统一安排招生录取工作。中等职业学校在录取工作中,可实行注册入学、或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等灵活多样的招生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等劳动者(成人学员),应当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举。对能够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人学员,可与应届初中毕业学生混合编班,统一教学,在校期间享有的各项政策与应届初中毕业学生相同。对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人学员,应以提高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主,重点办好农业、农村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采取单独招生、单独编班、单独授课的办学模式,实行教产结合、工学结合、按需培养、按需施教。

  对成人学员进行学历教育的,要根据学员的工作和学习实际,深化教学模式改革,依据专业需要和学员已具有的实践经验,确定修业年限;要改革课程设置和教材内容,灵活安排教学和考试评价方式,实现对学习成果的认定和学分转换方式;要实行灵活的学习形式,可通过学校教学与送教下乡、送教下厂、送教下社区相结合。对于完成学业并考试合格的学员,发给相应的学历文凭证书;对于完成部分学业的学员,可根据实际学习成果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充分发挥国家惠民政策对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推进教育公平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作用。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发展改革、劳动、农业等部门支持,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帮助解决成人学员接受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生活费资助和免学费资金;或在地方统筹的各项培训经费中对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人学员给予生活费资助和免学费资金。

  要建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衔接的机制。在初中教育阶段需要初三分流的地区,对于希望升入职业学校或较早开始职业生涯的初三学生,可以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课程,单独设班或与职业学校合作等方式,开展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

  要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制度,逐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入学比例。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开展退役士兵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要遴选办学条件较好、学校管理规范和教学质量高的学校作为定点学校,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单列计划、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单独招生、单独录取。

  201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补录和统计截止时间,原则上到11月10日截止。招生录取期间(7月10日至11月10日),坚持每月两次定期报告招生工作进展情况的制度。

  三、对职业学校和招生计划实行年审制度

  各地要继续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进一步增强培养能力和提高办学质量。在招生过程中,要把握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招生计划的安排要坚持与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挂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实行年审制度。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有关要求,对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学质量、毕业生就业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公布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名单和年度招生计划。要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对在辖区内招生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资格、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鼓励办学条件好,学校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的学校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对办学条件、招生管理、学校管理、教学质量、毕业生就业等情况与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差距大的学校,特别是对学生资助和免学费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学校,应列入“黄牌”或“红牌”学校名单,限期整改。整改工作不力的,限制或停止其招生。各地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分校和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四、发挥优质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

  各地要加强统筹,充分发挥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在招生工作中的辐射带动和培养技能型人才的主阵地作用,推动职业教育整体培养水平显著提高。各地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示范校和优质特色学校应有明确的招生数量要求。各地对省属或市(地)所属中职学校招生数可按生源地统计,并纳入各市(地)招生人数和招生任务统计,避免地方保护和招生封锁,确保优质学校能够跨地区招生。

  要进一步推进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继续完善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制度,着力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加快城乡、区域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满足广大西部地区和农村学生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愿望,巩固东部地区和城市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满足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要进一步加强省(区、市)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合作办学力度,加强规范管理,依法办学。合作双方要根据当地经济、教育事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制订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年度招生计划,确定合作招生学校,并指导、督促落实。合作办学规模较大的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应签订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协议。2011年,教育部和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指导1500所中等职业学校持续开展东西部合作办学工作。

  五、继续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

  建立和完善中职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服务平台,逐步实行应届初中毕业生网上报名、填报志愿、网上录取制度,为中等职业学校和学生提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环境及优质服务,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和免学费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要进一步推进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在招生工作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招生、乱收费、乱办学;不得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坚决杜绝招生学校虚假不实宣传、有意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要切实改变少数地方对招生学校疏于管理、招生收费标准不统一、招生行为不规范、学籍管理不严格、招生数据重复统计等现象。对违反招生纪律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及时查处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行为。对虚报学生人数,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照《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学校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进一步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招生宣传广告审查备案制度,严格审定招生学校的宣传资料,确保宣传内容与学校真实情况一致。各地要加强职业教育的宣传工作,精心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宣传周活动,通过电视、网络、现场咨询、展示、对话、到学校观摩等宣传活动,宣传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宣传职业教育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典型和优秀毕业生,使中职招生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引导更多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氛围。
  
  附件:2011年度分省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度分省中等职业学校指导性招生计划
(单位: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指导性招生计划
北京 52000
天津 48000
河北 445000
山西 250000
内蒙古 130000
辽宁 210000
吉林 130000
黑龙江 165000
上海 48000
江苏 435000
浙江 299000
安徽 410000
福建 220000
江西 300000
山东 550000
河南 700000
湖北 370000
湖南 360000
广东 800000
广西 325000
海南 60000
重庆 185000
四川 550000
贵州 220000
云南 250000
西藏 20000
陕西 300000
甘肃 200000
青海 28000
宁夏 40000
新疆 125000(其中,含兵团15000)
合计 8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