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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修改和补充中德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换文

时间:2024-07-09 17:0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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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关于修改和补充中德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德关于修改和补充中德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5年2月19日)
             (一)我方去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和东西德贸易部副部长尊敬的副部长同志: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代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和东西德贸易部代表在进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的谈判时,同意自一九六六年起对此项共同条件作如下补充或修改:
  (一)共同条件增列绪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间的一切交货,如果双方对外贸易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特殊协议,应根据下列交货条件执行:”
  (二)第二条,第三段中最后一句取消。
  (三)第五条,甲,(一)的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在中国海港舱面上交货;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出口货,在民主德国海港舱面上交货。理舱、垫料和通风设备等费用,都由买方负担。”
  (四)第五条,甲,(五)中最后一段的新条文如下:
  “中国出口货发货时,同时应将上述单据每种一份送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驻华商务参赞。民主德国出口货发货时,应将实际发货通知书一份和装船后应将轮船提单副本一份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民主德国商务参赞。”
  (五)第五条,乙,(三)的条文如下:
  “另担货物发货时,卖方必须按照买方的资料装运。除买方要求外,卖方不得将不同唛头的货物并装在一箱内。”
  (六)第五条,乙,(六)的条文如下:
  “卖方必须按照国际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规定,充分利用车辆的载重量。”
  如果发运的货物数量不够整车发运时,发运人应对整车发运的过境运费同另担货物的过境运费加以比较,并选用过境运费较低的发运方式。如果发运人未曾履行此项义务,则由此产生的过境铁路运费差额,应由卖方负担。
  (七)第七条,(二)的条文如下:
  “铁路运输:即为卖方国家边境站在铁路运单正本上所注的过境日期。”
  (八)第八条的条文如下:
  “货物海运时,卖方必须在货物抵达发货港口前四十五天,将货物待运通知书以航空挂号信寄给买方。货物待运通知书必须包括下列资料:货物抵达发货港口的规定日期、合同编号、商品编号、数量、重量、体积、唛头、包装种类和交货金额。
  货物待运通知书副本应交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
  自货物抵达卖方发货港口之日起三十天内,买方轮船必须到达发货港口。如果轮船没有在此期限内到达,则自第三十一天起,买方必须负担货物继续保管的仓库费和保险费以及迟运货款的利息都由买方负担。
  但如果卖方未在货物抵达港口前四十五天发出货物待运通知书,则上述三十天的期限将按货物待运通知书迟发的时间相应延长。
  俟货物装船时,卖方仍须负责将货物由仓库送到船面交货。如果货物在货物待运通知书发出四十五天后始到达港口,因此而发生延期费时,则此项延期费由卖方负担。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将船名、吨位和预计轮船准备装货日期,连同最后的装船指示和一切有关此项内容的变更,经由买方国家驻卖方国家商务参赞通知卖方。”
  (九)第十三条第一段第一句的条文如下:
  “延期交货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期限三十天时,卖方应在此优待期后,向买方支付罚金。”
  (十)第二十二条,(四)的条文如下:
  “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买方对于货物数量的异议,应在卖方完成交货后,机器设备在四个月内,其他货物在三个月内以书面提出。对于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卖方完成交货后六个月内以书面提出。……”
  (十一)第二十四条,乙,(三)取消。
  尊敬的同志,请接受我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和我方去文内容相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签字)
                      一九六五年二月十九日于北京
如何购买驰名商标

王瑜


  自创品牌的路很长也很艰难,收购知名品牌就是借鸡生蛋,是打造驰名商标的捷径。可以预见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驰名商标将成为被收购的对象,收购驰名商标并不是普通的商标买卖,谈好了价钱,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以下我们来探讨如何购买驰名商标。
收购驰名商标并不容易
  尽管有“奥妮”、“三九”、“三鹿”等曾经非常驰名的商标进入了转让的市场,但是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驰名商标很少有直接转让的。国外的企业进入中国,看中了中国的驰名商标,他们采取合资、合作或者并购等方式将中国的驰名商标收入囊中。收购驰名商标更多将以并购的形式完成,在国外很多并购就是冲着商标去的,在国内直接通过企业并购方式收购商标的情形还不多见,笔者有幸经历了一次。我国以前很多著名的老字号就像现在的大公司一样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后来各地“分公司”在建国初期的改造中被按照属地原则归属当地,各自独立发展,这样给这些曾经是一家的老字号埋下了商标和商号争议的种子。其中有个老字号一南一北有两家发展还不错,北方的销售及盈利是南方的好几倍,但是商标在南方公司,北方公司提出购买,南方公司开出了几个亿的高价,当然北方公司是不能接受的。于是北方公司就精心策划了一个并购案,将南方公司并购过来,这个并购的策划比较复杂,因为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不便展开介绍。最后的结局是北方公司只花了几千万元收购了南方公司全部股权,那个梦迷以求的商标自然成为北方公司的囊中之物,而且并不需要额外支付任何转让款。通过并购形式收购商标这是堪称经典的案例。
  最近几宗跨国收购国际驰名商标引发公众极大的兴趣,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2009年10月9日就出售其“悍马”品牌事宜与四川腾中公司签署最终协议。根据最终协议条款,腾中将获得“悍马”商标的所有权。上海中服进出口有限公司也要购买中国大陆地区的“皮尔卡丹”服装和饰品的品牌经营权,还有些国际知名的驰名商标如“KAPPA”、“ESPRIT”等已经悄然被中国企业收购。尽管我国企业热衷收购国际驰名商标,但是我国的企业走得并不顺利。
  南汽收购MG商标海外所有权突生争议。来自MG罗孚老家的英国媒体指出,南汽需要再掏钱把欧洲其他国家的MG商标的所有权买下,而竞争者已经出现。据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南汽与MG罗孚荷兰子公司的破产清算人近日出现争议,这位清算人表示,该公司仍拥有在欧洲大陆的数个MG商标所有权,而南汽若要想在这些地方销售MG品牌轿车,必须再次拿出巨资购买这些所有权。对于这一紧急情况,南汽名爵公关总监明确表示,收购罗孚后,南汽已获得与MG罗孚破产前同等范围的品牌所有权,包括MG在97个国家和地区的647项注册,“最终这些所有权都将过户到南汽名下”。目前,南汽已经完成了在英国的商标所有权变更手续,在欧盟、美国和中国的过户手续正在进行中。
  商标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因此国际驰名商标一般都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注册,收购国际家知名的驰名商标,如果遗漏了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将意味失去了该国家和地区的市场,使收购行为打折。笔者不知道南汽最终是否如英国《金融时报》所报道有所遗漏,这个事例本身将成为警世钟。

收购商标的权属审查

  收购驰名商标无论是通过直接购买还是企业并购形式购买企业现有的驰名商标都必须对该商标的权属做一些常规的或者深入的审查。审查商标的权属听起来是一个非常简单的常识,几乎每个企业在购买前都会去做审查,而且在商标办理转让过程中,是要通过国家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的。但是即便是顺利过户到了收购方名下,也不等于实际拥有了该商标。我们来看几个案例:
  2006年4月广州立白公司以高出标的价十多倍是价格通过法院的拍卖拍得重庆奥妮公司“奥妮”等23项商标所有权,正当他们打算在7月推出“奥妮”品牌的洗发水时,香港奥妮公司却提前发布了“奥妮”商标的长达20年的独占使用声明。原来2004年11月重庆奥妮公司与香港奥妮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期限为20年,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几千万的资金购买的商标只是18年后的商标权期权,而在18年间自己并不享有使用权。
  立白公司是通过法院主持的拍卖会购买的商标,常理告诉立白公司,该商标的权属绝对没有问题,可是即便是法院也不能审查出商标权属的缺陷。商标长期独家许可,在商标有效期内排除了权利人自己的使用,这种许可与转让几乎相等。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必须签订许可合同,并且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手续,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是否办理备案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有效性,那么查询国家商标局的备案登记仍然无法审查出是否存在独家许可协议,这就为购买商标埋下巨大的隐患。
  注册在第35类第778479号“三联”为三联商社前大股东三联集团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所有人为三联集团。2003年1月27日三联集团与郑百文(三联商社的前身)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三联”商标永久、无偿许可给上市公司(即后来的三联商社)使用。当国美入主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又以“三联家电”名义开办新的家电连锁卖场,为此,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三联”商标权。该案于2009年在济南中院开庭,但是“三联”商标最终花落谁家,人们还在拭目以待。
国美公司并购三联商社后引发的“三联”商标争议案让我们看到通过并购取得的商标更加复杂。国美是上市的大公司,他们聘请的律师一定是非常优秀的,在这宗收购案中对重要的无形资产“三联”商标应该是经过审查的,但是以致许可合同还是给双方埋下了争议的种子,
  审查商标权属本来是很简单的,一般的商标权利人只有一个,极少的商标有共同申请人,不管是共同申请还是单一权利人,商标注册在谁的名下,谁就拥有这个商标。但是在实践中驰名商标却因为各种情况表现得纷繁复杂,无法预测,实践中还发生自然人转让商标,因为没有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被认定转让无效的情形,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导致整个收购计划的失败,巨额的收购款打了水漂,因此收购时不得不仔细审查,不能轻信常规的审查,更要有深入的考虑。

收购驰名商标的目标是市场

  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成熟的品牌价值不仅仅是其在相关消费者中的知名度,更体现为现成的市场渠道,收购一个已有的品牌,加以改造,赋予其新内涵,可以利用其原有的渠道达到迅速成名的目的,大大缩短了品牌的培育时间以及经济成本。收购驰名商标的根本目的是驰名商标的市场,而不是驰名商标本身。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仅仅关注知名度,因而在购买国际上比较知名商标后,放弃国外的市场,直接将该商标引进国内市场,这样花费巨额的代价拿回来的只是一个空空如也的商标,就很不值了。因而提请企业一定要清醒,买商标是买市场,而不是商标本身,千万不要本末倒置。
收购到了驰名商标并不必然得到驰名商标原有的市场,例如,腾中收购悍马的消息一经放出,绝大多数中国受众都对未来“悍马”的品牌价值表示担忧。因此,美方立即对媒体宣布依然由他们来管理“悍马”品牌,且生产过程也不归腾中管理。中国生产低价汽车的吉利收购“沃尔沃”,这引起很多人的好奇,吉利会不会要按照造低价车的方式来生产高档的“沃尔沃”?对于中国企业高调介入收购皮尔•卡丹品牌,业内人士表示了担忧,太过高调地传播品牌易主未必是件好事。与普通的品牌不同,国际驰名的品牌,尤其奢侈品牌具有很强的“血统”论,一旦脱离“血脉”传承,必将出现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他们也如此高调地大肆传播,想必会对其销售和品牌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因此对待驰名商标的收购还要跟多一些理性的态度,应以系统的策略、谨慎的步伐来完成驰名商标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驰名商标的软着陆,顺利过渡。
  收购驰名商标在我国必将成为一种常规的商业模式,目前我国的企业已经开始对外尝试收购国际驰名商标,企业家们需要打开视野,摒弃传统的驰名商标打造模式,通过并购方式可以更快打造自己的驰名品牌。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政办〔2009〕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门牌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安阳市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安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安阳市地名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县(市、 区)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
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门牌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城镇街道两侧的单位(住户)门牌、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牌、户牌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居民区和自然村居民门牌等。
第五条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均应设置门牌。
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
临时门牌应当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使用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告知公安、房产、土地、工商、税务、城建、邮政、规划、市政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使用证》,以《门牌使用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县(市、 区)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同号、漏号、跳号。
第十条市区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地名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第十四条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高度一般为2—25米。特殊门型的门牌,根据具体情况钉在醒目的位置。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五条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院落、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二)新建住宅区内楼门牌及高层建筑的地名标志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一次性设置,所需设置、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地名主管部门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发现门牌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地名标志的;
(二)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