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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经费问题的意见

时间:2024-06-30 06:5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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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经费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经费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



最近,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来函请示或反映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发展基金、管理费)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我委对此问题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其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本部门管理工作的范围,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配备、充实管理人员,力争通过行政事业费的途径解决管理经费问题。
二、现阶段,在行政事业费不能保障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经费的情况下,可由地方政府或人大通过法规、规章作出规定,以适当收费的方式解决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经费问题。所收费用要管好用好。
三、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自行出台收取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发展基金、管理费)的政策。



1996年4月22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促进高效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的推广应用,结合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实际,经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及公示,评选产生《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现予以公告。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pdf
http://www.gov.cn/zwgk/tplimages/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5261007.files/n15252931.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对同其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土库曼斯坦政府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这一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土库曼斯坦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库曼斯坦政府代表
      田曾佩                库利耶夫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于阿什哈巴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