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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1:0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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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司法部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律师执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审核后,报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必要时,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批准设立。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由批准机关办理,所在地区(州、市)设有律师协会的,由律师协会负责办理。
由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其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分别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办理。
第五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律师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第六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从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以及辞去公职或者与原单位脱钩的证明;
(四)开办资金的资信证明和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五)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
(四)律师会议(或者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及其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七)开办资金数额、来源;
(八)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九)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律师事务所被批准设立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每个律师事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采用字号加“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的字样;律师执业机构不得称“中心”。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由批准机关核定,经批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出具《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意见书》,并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批准机关。
第十条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书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的,由批准机关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批准机关作出的批准文件,应当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批准机关撤销原批准决定。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的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的事项包括:律师事务所名称、组织章程、执业场所、负责人、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开办资金、从业人员和机构设置等。
律师事务所自登记后即可依法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人,对批准机关不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的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律师事务所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有关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该所公章及律师的《律师工作执照》。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迁移,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业务范围,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满六个月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同停业。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该所公章及律师的《律师工作执照》,并由负责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开业、变更和注销,由登记机关负责发布登记公告。登记公告所需费用由该律师事务所支付。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所人员、机构、业务工作、执业纪律、财务收支和预决算以及其他方面的情况,接受管理登记的机关的检验。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凭证,除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规定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和损毁。遗失《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必须登报声明,才能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审批登记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惩戒程序予以惩戒。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在审批登记工作中,违反本办法,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年检费。
第二十二条 负责登记的机关,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律师事务所登记资料的服务(但属于律师事务所业务秘密和客户商业秘密的资料除外),并按年度定期将律师事务所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统计资料逐级上报司法部和中华
全国律师协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办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事务所申请、审批、登记、年检和备案的有关表格,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司法部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7月2日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


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

旅发[2007]62号 (2007-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有关部署,结合旅游业实际,现就全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正确把握旅游业发展方向
  十七大报告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回答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的重大问题。强调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于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全面小康的极端重要性。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赋予了旅游业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只有继续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落实十七大的一系列方针路线和战略部署,才能实现旅游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始终不渝地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始终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就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大力发展旅游生产力;就是根据新形势下发展的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始终不渝地坚持改革开放。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党和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和源泉。要按照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顺应时代潮流的要求,把改革创新精神贯彻到全行业,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以改革的思维和方法,研究解决影响旅游业发展的各种问题,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要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把“引进来”和“走出去”、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努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旅游体制机制。
  始终不渝地推动科学发展。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义,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观念。要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的自觉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把发展作为做大做强旅游产业的根本动力。要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产业自身优势,积极为改善民生做贡献。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导向,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始终不渝地坚持立足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基本的国情。立足基本国情,就是一切从基本国情出发,把基本国情作为旅游业推进改革、谋求发展的基本依据;就是客观估计旅游业发展现状和水平,充分认识旅游业的发展成就,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与旅游发达国家的明显差距;就是科学预测旅游业发展趋势,充分预见旅游消费需求和市场供应的极大潜力,同时也要理性地看到旅游业满足消费需求的能力还不够强,市场供求矛盾仍是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始终不渝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是要认真贯彻和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上来;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总体战略目标,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圆满完成国家赋予旅游业的工作任务,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要充分发挥旅游产业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方针,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全面推进旅游业的转型升级,是当前全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战略性、全局性、根本性的工作任务,是实现旅游业科学发展、全面增强产业素质、切实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根本要求,是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好”的保证和关键。转型,就是转变旅游业的发展观念、发展模式、发展形态;升级,就是提升旅游产业的发展机制、产业素质和服务质量。
  要明确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工作重点。全行业必须牢固树立自主创新、集约发展和精品意识,建立反映集约化发展的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旅游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化发展转变,由数量扩张向素质提升转变,由满足旅游消费基本需求向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转变,由注重经济功能向积极发挥综合功能转变。
  要重点处理好产业素质与产业规模的关系。规模是产业发展的基础,素质是产业发展的保障。只有产业规模与产业素质相协调,才能实现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无论是旅游业发展起步较晚的地区,还是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都要统筹处理产业素质与产业规模的关系,既要大力推进产业素质的提升,也要保持必要和适当的发展速度。
  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牢固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坚持保护第一、开发服从保护,认真贯彻资源、环保的法律法规,科学、环保、永续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要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深入研究旅游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优势,避免旅游开发的趋同化、雷同化。要积极推动和深化区域旅游协作,推动客源共有、市场共享和优势互补,促进旅游产业区域性协调发展。
  要进一步强化旅游公共服务。进一步争取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创新旅游公共服务体制,强化旅游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自觉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旅游产业发展、服务于广大企业和海内外旅游者。要着力转变工作职能和服务方式,由具体性、事务性为主的管理服务,转向加强旅游宏观发展环境的改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加强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拓展服务于企业和便民利民的领域与深度。
  三、综合发挥旅游产业功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这既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承上启下的发展阶段,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关键阶段。旅游业要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依托性、关联性、带动性突出的产业优势,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充分发挥综合性的关联带动功能,积极促进国民经济统筹协调发展。要深刻理解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积极把握国家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所带来的重大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发挥旅游消费所具有的产业优势,积极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要抓住经济发展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的机遇,进一步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促进三大产业结构的优化。要抓住国家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机遇,发挥旅游业促进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和配置的优势,在推动东中西部、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老少边穷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经济特区、城市化进程等国家战略部署中发挥积极作用。
  充分发挥旅游市场优势,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旅游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要充分发挥旅游业对文化的承载与传播功能,加强对文化、文物、非物质遗产和红色旅游资源的科学开发,使旅游业成为展示中华文明和中华民族精神风貌的重要平台。要充分发挥旅游业对文化的创新和提升功能,深入挖掘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的文化内涵,促进文化产品更好更快地进入旅游市场。要充分发挥旅游对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功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训,更好地体现和发挥旅游活动寓教于游、寓教于乐的功能,促进国民文明素质和道德情操的提升。要充分发挥旅游对提升国家软实力的功能,通过大力发展入境旅游,不断提高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文明素质,向全世界展示和宣传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推动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
  积极发挥乡村旅游的重要促进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贡献力量。大力发展乡村旅游,要坚持服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发展目标;坚持按照农村实际和旅游经济规律办事;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充分开发利用农村旅游资源的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文物古迹、民俗文化的保护;坚持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农民为主体,最大程度地致富农民;坚持搞好服务工作,创新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努力发挥旅游拉动就业的功能,积极促进社会就业和再就业。旅游业是服务大众、惠及民生的产业,要发挥其劳动密集型的产业优势,努力拓展就业层次,扩大就业范围。要鼓励小型旅游企业发展,扩大旅游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旅游业投资兴业,以创业带动就业。要积极推动新业态、新产品开发,鼓励扩展季节性就业、临时性就业、隐性就业等。
  主动发挥桥梁和使者作用,积极服务于外交和台港澳工作。要主动配合国家外交战略大局,加强双边和多边旅游合作交流,促进世界和平与睦邻友好。充分发挥旅游促进交流、增强互信的功能,通过规范开展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不断增进与各国人民的友谊。要加强同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与合作,促进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要积极推动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的工作,积极开展海峡两岸旅游交流,为满足海峡两岸居民的旅游需求做出不懈努力。
  四、继续深化改革开放,提高旅游业市场化、国际化水平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近30年的发展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不仅是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旅游业发展的一条最重要经验,也是在新形势新阶段,旅游业发展必须坚定不移遵循的方向和原则。
  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就是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逐步健全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旅游业,鼓励各类民营旅游企业加快发展,鼓励其他行业和各种社会资金参与旅游企业改组、改造,进一步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促进旅游经济大发展的新格局。要根据旅游产业特征,继续推动建设国际竞争力强的旅游企业集团,积极促进个体、私营和中小旅游企业的发展,建立专业化分工、网络化发展、产业要素齐全、服务网点密集、体制机制完善的旅游产业体系。
  坚定不移地实行开放,就是按照国际化的要求,为适应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进一步推进国内外市场一体化,全面加强与国际市场、国际规则、国际水平的接轨。要创新旅游业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围绕国家扩大开放的战略部署,加强吸引国外大型旅游企业和旅游投资商,积极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经营机制和服务模式,加速提升旅游业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要加大“走出去”力度,鼓励国内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发展出境旅游中实行旅游企业跟进服务战略,要积极配合国家外贸战略,进一步发挥出境旅游在缓解经贸摩擦、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方面的作用,逐步提高旅游经济的国际化水平。
  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开放,就是要进一步重视研究新形势新问题,以改革的精神解决旅游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推进旅游体制的改革创新,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步伐,化解旅游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要进一步破除体制障碍、行政分割和地区壁垒,大力推进旅游市场的公平准入,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旅游领域,都要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尽快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旅游大市场。
  五、振奋精神,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旅游业发展新局面
  全行业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最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刻领会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勇于开拓,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努力开辟我国旅游业发展新局面。
  加强旅游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着力提高行政能力。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深入开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观察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全面巩固和发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促进旅游行业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倡导和强化改革开放意识、市场经济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大局意识、学习意识、开拓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忧患意识、节俭意识,加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培养,全面加强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行政能力。
  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要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创新旅游人才工作机制,健全人才使用机制、激励机制和流动机制,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和创业热情,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新局面。要全面实施旅游业“十一五”人才规划,培育一支由多层次、多专业组成的,以应用型和高技能型人才为重点的旅游人才队伍。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着力改善旅游行风。要按照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扎实开展和切实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制度的运行置于群众监督之下。要从旅游业的实际出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实行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提高政务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着力倡导务实精神。要大兴刻苦学习、调查研究之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改进学风和文风;倡导埋头苦干、戒骄戒躁的作风,力戒虚假浮夸、人浮于事;要大力培养奋发进取、锐意开拓、勇于创新、务实高效的作风,以良好的精神状态,为开创旅游业的新局面,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应有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畜饮水“380”工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畜饮水“380”工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是指按照国家解决农村牧区人畜饮水的有关规定,“九五”期间为基本解决我区农村牧区380万人口、1020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困难和防氟改水而兴建的各种供水工程,简称人畜饮水“380”工程。为加快工程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充
分发挥工程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加强领导,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由计划、财政、水利、扶贫、卫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人畜饮水“380”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人畜饮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各部门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380”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资料统计、工程验收等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调整。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全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工作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目旗县要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编制发展规划。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核后,逐级上报,由自治区“38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自治区“380”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后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旗县的“380”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计划、财政、水利部门联合上报盟市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各盟市计划、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研究审核,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上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等主管部门。
经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研究审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三家联合下达。
第七条 各地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要按照“先缺后改,先重后轻,先易后难,先集中后分散,饮灌结合”的原则认真进行项目筛选。
第八条 编制人畜饮水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要严格执行人畜饮水标准及改水标准,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供水工程,一律不准列入计划;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扩大范围。
第九条 工程设计审批:
(一)总概算在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工程设计由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审批;
(二)总概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工程设计由盟市“380”工程办公室审批,报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备案;
(三)总概算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工程设计由旗县“380”工程办公室审定,报盟市“380”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确定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但确因水源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按照项目审报程序,报自治区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每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各旗县要在上年度10月底前上报盟市,经盟市审查、汇总后,在1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水利厅及“38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
第十二条 人畜饮水工程要逐处进行设计,设计必须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由旗县以上(包括旗县)水利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机电井、供水基本井、筒井、水窖、旱井等小型工程,各旗县要因地制宜地进行典型工程设计;管道输水、截伏流、扬水站等大中型工程,必须进行单项工程设计。总概算在2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没有设计的不予立项。每处水源工程都必须有盟市以上卫生部门或水利部
门的水质化验报告。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可按国家供水工程勘测、设计收费标准提取勘测、设计费。勘测、设计费可列入工程概预算中,在工程投资中地方匹配资金部分列支。一般不超过5%。
第十五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建设由旗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施工,根据价低质优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施工管理,各旗县“380”工程办公室要每月向盟市“380”工程办公室报告施工进度,各盟市“380”工程办公室汇总后,要按季度报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年底各旗县要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和任务完成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380
”工程办公室,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抄送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各旗县“380”工程办公室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畜饮水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实行“谁审批设计,谁组织验收”的原则,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旗县自行审定和盟市审批的工程,要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380”工程办公室备案,自治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建设,要坚持依靠群众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建立中央、地方、集体和群众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体系。受益户和受益单位既要集资,也要出工。
第二十条 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水源工程和输水主管道等骨干工程建设,购买设备。自治区对特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给予适当的投资倾斜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挪用挤占,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要按照工程进度专款调拨。工程竣工后,由旗县水利部门做出工程决算。财政部门要搞好工程概预算及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切实加强人畜饮水“380”工程建设的资金财务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要
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严格的跟踪审计,发现问题,要从严处理。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要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实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管理运行体制。
第二十三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凡是乡、镇所在地以上(包括乡镇所在地)和形成一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国家投资额占50%以上的供水工程,经当地政府同意,可委托水利部门代为经营管理。对于一些小型工程,可
实行公有民营,因地制宜地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经营管理形式。
第二十四条 人畜饮水“380”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由国家管理的工程,要按照成本价加合理经营利润的原则确定水价,逐步实现市场水价。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多种经营,降低供水成本,提高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畜饮水“380”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