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民证件的不可扣押性
黄泓祯
【摘要】公民的证件,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是公民得以自由工作、迁徙、接受教育等不可缺少的证书和文件。目前,扣押公民有关证件的现象频发发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扣押公民证件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给公民日常生活带来诸多的不便。我国法律对于扣押公民证件的行为,未能予以重视,因为我们应该完善立法,抑制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发生
【关键词】公民证件;扣押;人身自由
一、问题的缘起
场景一
建筑工程师宋先生去年3月30日从公司离职,如今还未找到新工作。宋先生说,原公司至今扣着他的建筑工程师、预算员等证件,导致求职无门。公司总经理张先生称,“资格证件全是公司代他办理的,员工离开了,公司帮员工拿证的费用却没有协商好。”公司并非刻意扣着证件,只是宋先生离职前,双方未就培养成本的赔偿问题协商好,所以证件一直未返还。
场景二
7月1日,西北师范大学大四学生小张办理了离校手续,接下来的日子就准备走上工作岗位了,可是小张的心里总是忐忑不安,因为他未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原来小张上学期间办理了助学贷款,由于贷款没还清,他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被银行抵押了。
和小张一样,甘肃政法学院、兰州交通大学等高校办理了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都有着拿不到“双证”的遭遇。他们认为,拿不到“双证”,势必会对就业造成影响,这样一来,助学贷款能不能如期还上也成了未知数。
场景三
一张身份证50元,一张银行卡10元。一张军官证50元。一张医保卡70元,一张学生证70元。这些物品的价格标在某失物招领公司的墙上。失物招领公司负责人说,这些收费标准都是自己制定的。参照的是这些证件如果补办所需要的费用和遗失现金总额的10%。他说这很公平而且符合法律。
以上三个场景,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这说明,在生活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扣押公民的证件,造成公民生活的诸多不便。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常见于报端,网上也经常有人咨询和讨论。可见问题的频繁发生,尤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扣押公民证件的不合理性
(一)扣押证件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居民身份证法》也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可见,证件是是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公民依赖相关证件得以顺利地、自由地参加社会活动,进行日常生活。扣押公民证件,其实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试想,对公民身份证的扣押,公民出门、办事都受到较大的影响,给公民生活带来不便;对公民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的扣押,公民的就业自由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证件的人身属性比较强他人不能随意占有
公民的证件,是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等。这些证书、文件都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公民依靠此来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和有关经历。他人用之,则没有此效果。所以,证件对其主人有着特殊的意义,对于其他人意义大大降低。公民的证件的人身属性,使得该证件只能够为公民主人所占有、使用。他人不能够占有更不能够随意使用他人的证件。
(三)证件蕴含着诸多无形的价值
由于证件对于公民来说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所以证件对于主人来说凝聚着很大的无形价值。一张身份证件,银行开户、上学、出行等都离不开它;一张毕业证书,办理档案、求职、考试等都离不开它。如果这些证件被他人扣押,主人无法使用这些证件,那么相关事项必然难以办妥,丧失诸多机会。前文场景也显示,工程师因为被扣押资格证书而求职无门,学生因为被扣押“双证”将丧失诸多的就业机会。这些机会,对于证件的主人来说是一种无形的价值,无法用实际标准来衡量的。而对于他人来说,占有他人证件完全不可以实现这些价值,对其来说不外是废纸一张,但是另一方面却无法预计扣押他人证件给人造成的无形损失。所以,失物招领公司以明码标价的形式要求失主支付赎金也是不对的,银行以贷款未还清而扣押证件的行为是不对的;公司以赔偿问题扣押他人证件的行为也是不对的。公民的证件的价值,是不能够以这些款项作为对价来衡量的。
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于公民的证件不可以随意扣押,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四、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一)法律的不足
纵观我国法律,对随意扣押公民证件这问题还未能给予必要的重视,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立法空缺较多。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居民的身份证不能够随意扣押,《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但是,身份证之外的资格证、毕业证却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不能扣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未对“其他证件”予以明确,其到底包括哪些证件无法明确。此外,目前立法主要在劳动关系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证件不能够随意扣押,对于其他生活领域扣押证件的行为,未能给予规制。
法律责任过轻。《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扣押公民的证件,使得公民在生活上产生诸多的不便,其损失是无形的。扣押公民的身份证,实质是闲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它的恶性远远不是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弥补的。因此,扣押证件的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过轻。由于违法成本较小,使得扣押证件现象频繁发生,无法得到限制和防止。
(二)完善建议
针对目前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混乱现象,以及立法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出台《公民证件法》,对公民证件获得、使用、管理、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该法可以把与公民人身密切相关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纳入调整的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与公民身份、经历密切相关的证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够随意扣押。
明确扣押公民证件的法律责任。只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才能够有效预防和抑制这种不法现象的发生。明确的法律责任,不仅需要对扣押人处以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对于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给予赔偿。
五、结语
公民的证件,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所必需,是公民得以自由工作、迁徙、接受教育等不可缺少的证书和文件。对公民证件的尊重,也是对公民自由的尊重,是对公民身份和人格的尊重。所以,我们应该重视目前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行为,完善立法,维系好我们的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筑府办发〔2007〕164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的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对外窗口工作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贵阳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政务大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对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按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考评办法的考评对象为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
第四条 社会各界监督、群众投诉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批评建议,是政务大厅接受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也是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部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大厅工作期间的考核,由政务中心负责。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考核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在窗口工作不满半年和临时替岗的人员参加政务中心的月度督查考评,返回派遣部门时,由政务中心出具工作鉴定,作为其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评组织形式与考评方法
政务中心成立考评小组,由政务中心管理机构人员、市监察局派驻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政务中心对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以按月开展督查考评通报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年终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量化测评的办法,年终考评以月度督查考评为基础,月度督查考评占年度综合考评的60%。
第八条 每月初,由政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档案。
第九条 年度综合考评采取窗口工作人员个人自查总结与政务中心评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的考核要求和政务大厅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政务中心根据全年月度督查考评情况,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进行量化评分,并向派遣部门通报考评情况,同时抄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实行百分制。月度督查考评由考评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进行加分或扣分,年终总结得出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综合考评分值。分值不低于95分者具有评为政务大厅优秀工作人员的资格;分值低于80分者直接退回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1.未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1分;
2.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及说普通话的,每次扣1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实际情况扣3至5分;
3.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无序的,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2分;
4.在大厅内吸烟的,每次扣2分;
5.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的,每次扣2分;
6.坐姿不雅、窜岗聊天、嬉笑打闹、前台吸烟、打瞌睡的,每次扣3分;
7.随意搁挂电话的,每次扣3分;
8.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9.日常工作无故迟到、早退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以半天计)扣5分;
10.无故不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扣3分;参加会议、集体活动时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11.不服从政务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3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情况特别严重者,退回所在部门。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
1.不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损坏或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5分;
2.工作时间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3分;
3.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1.不依法、不依规定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10分;
2.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每件(次)扣5分;
3.当周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政务中心数据库系统的,扣2分;当月数据未录入的,扣5分;发现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更正的,扣3分。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办事制度的情况:
1.受理业务时与服务对象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的,经查实后,每次扣3分;情节严重者,每次扣5分;
2.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多跑路而被投诉的,经查实后,每次扣3分;
3.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不好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政府工作人员的形象。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退回所在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1.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
2.无故缺席三天以上(含三天)的;
3.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4.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5.言行举止、工作作风严重影响政府工作人员形象,屡教不改的。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窗口或窗口工作人员受有关部门、新闻媒体、服务对象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1.受到市政府和省级部门书面表彰或表扬的每件(次)加3分,省政府和国家级部门书面表彰或表扬的每件(次)加5分;
2.受到市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2分,省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3分,国家级新闻媒体表扬的每件(次)加5分;
3.以书面、锦旗等形式受到服务对象表扬的,经查实,每件(次)加1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适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窗口工作人员活动,评议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评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政务中心实行月度、年终考评机制,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