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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时间:2024-07-22 15:5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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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国外交部 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关于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3年12月17日 生效日期1993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诚挚的友好关系的愿望,坚信建立实际和有效的双边政治磋商机制的重要意义,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外交部和墨西哥外交部将在不影响继续使用通常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双边事务和共同关心的多边问题举行定期磋商。

  第二条 政治磋商应在双方外交部代表以及双方商定的派往多边组织及会议的代表之间举行。

  第三条 磋商结果将不签署纪要或联合声明,但经双方同意可发表新闻公报。

  第四条 每次磋商的议程、日期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事先确定。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三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墨西哥合众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曼努埃尔·卡骄·索利斯
    (签字)                (签字)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5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农委、交通厅、水利厅制定的《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8月13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省监察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审计厅
省农委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2004年8月5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做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一)检查的重点: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具体内容:
  1、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2、各级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5、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此项工作于2004年8月底前完成。
  (二)逐级抽查。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行署、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交叉检查等方法,对所辖区、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区、县(市)总数的30%。各区、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抽查结束后,各行署、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有关检查情况于9月底前以地市为单位分别报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交通厅、水利厅。此项工作于2004年9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检查。在各地自查自纠和逐级抽查的基础上,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交通厅、水利厅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此项工作于2004年10月底前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交通、水利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解决专项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加大宣传,稳步推进。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严格纠正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8〕81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常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有关工作,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园区做好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有关前期工作。
  第五条 每年年底前,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和土地利用计划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各地根据经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对拟出让地块分别征求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分别就拟出让地块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提出相应书面意见。
  第七条 拟出让地块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开发建设标准厂房的,厂区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高于7%,厂房单体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层数不得低于3层,宗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第八条 各地对拟出让地块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完成情况、前期开发整理情况、地块交付时间及交地条件;
  (三)拟出让地块产业要求,包括产业性质、产业内容、产业规模和投资强度等;
  (四)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出让地块编制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工业项目用地地块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产业性质、产业规模、投资强度、产业准入条件、规划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第十一条 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在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按照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辖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辖市(区)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竞得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竞得人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竞得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市、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该宗土地,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六条 科研设计、仓储物流和营利性公用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招拍挂出让,参照本细则执行。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招拍挂出让,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