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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9 08:0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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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4〕62号



  各县(市、区)委,市开发区党工委:
  《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


  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
  根据《金华市“十五”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修订稿)》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管人才要求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市委〔2003〕21号)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完成人才发展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地新增人才总量指标、培训农村乡土人才和实用型技术工人指标、新增高层次人才(副高职称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人才)指标。对上述指标的考核以各地每年12月底实现的人才总量和高层次人才总数为准。
  二、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为2004年和2005年。
  三、考核指标(略)
  四、考核办法
  1、在考核年度的次年初,由市委、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全市9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的人才发展实现目标进行量化考核。
  2、考核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提供所考核年度的人才增加情况统计表、培训农村乡土人才和实用型技术工人统计表及新增高层次(含高学历)人才名单。人才情况统计表应包括原有人才和新增人才的总量、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人才产业分布等内容;新增高层次人才名单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职称(学历)、引进形式等情况。
  3、依据考核情况和工作实绩,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县(市、区)领导班子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含市开发区)在同级财政经费中列支;对未完成达标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目前本地区人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息数据库,制定发展方案,提出相应对策措施,确保顺利实现全市人才发展目标。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府发〔2007〕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宜宾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汉字、汉语拼音、外国文字,其范围包括: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二)影视、戏剧屏幕及演出用字;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
(四)机关公文用字,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用字;
(五)文体活动、会议用字;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
(七)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
(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市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社会用字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教育、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文化、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执行下列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1955年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以1988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公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用字、字母书写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拼写和分词连写以198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计量单位的名称用字以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六)标点符号和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批准的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
国家对社会用字的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汉字书写规范、工整;
(二)书写行款,横写由左至右,竖写由右至左;
(三)汉语拼音书写准确,并与汉字并用;
(四)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与汉字并用,且书写准确,上为汉字,下为外文。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社会用字中禁止使用下列不规范字:
(一)已经简化的繁体字;
(二)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字;
(三)已经淘汰的异体字、旧体字;
(四)错别字和自造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整理和出版的古代典籍;
(二)文物、古迹以及革命先烈名人的墨迹;
(三)书法艺术作品;
(四)姓氏中的异体字;
(五)老字号企业、涉外企业的牌匾,名人名家题字以及已注册的商标型用字;
(六)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境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七)国家规定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其他方面的社会用字。
第九条 向境外发行的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社会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
第十条 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社会用字管理工作:
(一)报刊、图书、电子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和影视、戏剧屏幕、演出的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以及商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说明书和广告、招牌等用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计量单位用字,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住地名称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用字,由民政部门负责;
(五)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字,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使用不规范用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改正。在规定期内确实难以改正的,可暂时在醒目位置上悬挂规范字牌,但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应一律予以改正。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宜宾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供销合作社,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市供销合作社是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供销社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和改革;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委托,负责防汛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承担农业生产资料、废旧物资、棉花等重要物资和烟花爆竹的经营服务工作。

 (三)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促进城乡物资交流;负责市供销社直属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四)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供销合作社设6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秘、档案管理、保密、信访、信息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机关财务、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组织编写供销社年鉴、史志及学会事宜;承担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税务、信贷、统计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指导本系统的财务、会计、统计工作;筹集、调剂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运营;负责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并审查社有资产开发、置换、处置方案,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

 (三)合作指导处

 宣传党和国家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县(市)、区供销社的改革和农村系列化服务;指导基层供销社和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劳动竞赛、安全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编制全市供销社系统改革改制和科技、工业、基建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供销社系统经济开发、企业管理、国际合作、经营贸易工作;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引进、科技攻关和技术成果推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五)宣传教育处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拟定职工思想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及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干部管理和人事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级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工作;做好系统内养老保险、工资计划管理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供销社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42人(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4人,工勤人员编制4人)。领导职数配理事会主任1人,理事会副主任4人;监事会主任1人,监事会副主任2人。处长7人,副处长3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