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16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
│部门│序号│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 │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自公布之│
│ │ 1 │现有汽车整车厂生产同│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目管理意见│日起设立│
│ │ │类型新产品项目审批 │的通知》(国发[1997]24号) │一年过渡│
│ │ │ │ │期 │
│ ├──┼──────────┼───────────────┼────┤
│ │ │大中专教材价格定价审│《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2 │批 │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 │11号) │ │
│ ├──┼──────────┼───────────────┼────┤
│ │ │黄金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 │
│ │ 3 │审批 │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
│ │ 4 │棉纺细纱机准购证核发│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 │
│ │ │ │力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0]40│ │
│ │ │ │号) │ │
│ ├──┼──────────┼───────────────┼────┤
│ 发 │ │ │《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国家计委│ │
│ │ 5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 │
│ 展 │ │经费审核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6]│ │
│ │ │ │1076号) │ │
│ 改 ├──┼──────────┼───────────────┼────┤
│ │ │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财政部关于印发〈冶金独立矿山│ │
│ 革 │ 6 │资金审核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314号) │ │
│ 委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7 │请审查与鉴定结果认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 8 │国家重点新产品核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号 │ │
│ │ │ │) │ │
│ ├──┼──────────┼───────────────┼────┤
│ │ │含金物料冶炼加工定点│《国家经贸委黄金管理局关于印发│ │
│ │ 9 │企业审批 │〈含金物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国经贸金生[1999]61号) │ │
│ ├──┼──────────┼───────────────┼────┤
│ │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 │
│ │ 10 │料)收购价格和销售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
│ │ │格定价 │11号) │ │
│ ├──┼──────────┼───────────────┼────┤
│ │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管│ │
│ │ 11 │性认证(法律、法规规│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 │
│ │ │定的除外) │1074号) │ │
├──┼──┼──────────┼───────────────┼────┤
│ │ 12 │在京教育机构设立无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 │电台(站)审核 │》(国务院令第128号) │ │
│ ├──┼──────────┼───────────────┼────┤
│ │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 │ 13 │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 │
│ │ │审批 │政管理局令第5号)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4 │具有研究生单独命题考│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试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 │
│ │ 15 │具有研究生推荐免试入│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 │
│ │ │学资格的高等学校确定│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 │
│ │ │ │) │ │
│ ├──┼──────────┼───────────────┼────┤
│ │ │省级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 │
│ │ 16 │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 │
│ │ │资格审批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 │
│ │ │ │》(教成[1996]10号) │ │
│ ├──┼──────────┼───────────────┼────┤
│ │ │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开│《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下放中小学│ │
│ │ 17 │展夏(冬)令营等活动│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审批│ │
│ │ │审批 │权限的通知》(教外综[1999]31号│ │
│ │ │ │) │ │
│ ├──┼──────────┼───────────────┼────┤
│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1996年│ │
│ │ 18 │业调整改派计划审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
│ 教 │ │ │的意见》(教学[1995]19号) │ │
│ ├──┼──────────┼───────────────┼────┤
│ 育 │ │外国公司设立以外国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 │
│ │ 19 │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干问题│ │
│ 部 │ │奖学金审批 │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 │ │
│ ├──┼──────────┼───────────────┼────┤
│ │ │学校校舍、教室命名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学校校舍、│ │
│ │ 20 │批 │教室命名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教│ │
│ │ │ │办[1997]18号) │ │
│ ├──┼──────────┼───────────────┼────┤
│ │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聘│《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 │
│ │ 21 │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部关于实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 │
│ │ │格审核 │位资格认可办法〉的通知》(外专│ │
│ │ │ │发[1992]170号) │ │
│ ├──┼──────────┼───────────────┼────┤
│ │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和港│《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 │
│ │ 22 │澳台政要、知名人士、│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 │
│ │ │高级公务员为名誉(客│教人[2003]1号) │ │
│ │ │座)教授审批 │ │ │
│ ├──┼──────────┼───────────────┼────┤
│ │ │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 │ │因公赴港澳就读、任教│关于印发〈关于对因公赴香港、澳│ │
│ │ 23 │、合作研究人员资格审│门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人员的暂│ │
│ │ │核 │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外港[2│ │
│ │ │ │000]60号) │ │
│ ├──┼──────────┼───────────────┼────┤
│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外│ │
│ │ 24 │外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教│ │
│ │ │资格审批 │外综[1995]31号) │ │
│ ├──┼──────────┼───────────────┼────┤
│ │ │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 │
│ │ │学校招收外籍学生和港│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 │
│ │ 25 │澳台学生资格审批 │第9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 │ │
│ │ │ │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 │ │
│ │ │ │) │ │
├──┼──┼──────────┼───────────────┼────┤
│ │ │ │《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
│ 科 │ │在国内举办的一般性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
│ 技 │ 26 │际科学技术会议审批 │〈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 │
│ 部 │ │ │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字[2│ │
│ │ │ │001]311号) │ │
├──┼──┼──────────┼───────────────┼────┤
│ 国 │ │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家│ │
│ 防 │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国 │ │
│ 科 │ 27 │顾问注册审核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 │
│ 工 │ │ │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委 │ │ │(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举办│《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 │
│ │ 28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 │
│ │ │大学资格审批 │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 │
│ │ │ │17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普通│《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 │
│ │ 29 │高等教育年度本科专业│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 │
│ │ │目录内设置、调整审批│通知》(教高[1999]7号) │ │
│ ├──┼──────────┼───────────────┼────┤
│ │ │少数民族特需黄金分配│《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 │
│ 国 │ 30 │指标审核 │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 │》(国函[1997]47号) │ │
│ 家 ├──┼──────────┼───────────────┼────┤
│ │ │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 民 │ │ │》(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国 │ │
│ │ 31 │国家民委统计项目备案│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委│ │
│ 委 │ │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
│ │ │ │知》(民办发[2000]103号) │ │
│ ├──┼──────────┼───────────────┼────┤
│ │ │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少数民族地│ │
│ │ 32 │贷款贴息项目审核 │区乡镇企业专项贴息贷款的批复》│ │
│ │ │ │(国函[1992]23号) │ │
│ ├──┼──────────┼───────────────┼────┤
│ │ │国家民委所属文化事业│ │ │
│ │ │单位出版翻译系列(少│《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 │
│ │ 33 │数民族语言文字)高级│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 │ │
│ │ │评审 │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4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5 │许可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 │ │由国防科│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工部门和│
│ │ 36 │证核发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
│ │ │ │ │部门审批│
│ ├──┼──────────┼───────────────┼────┤
│ │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7 │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38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39 │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由国防科│
│ │ 40 │置试验场地审批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工部门审│
│ │ │ │ │批 │
│ ├──┼──────────┼───────────────┼────┤
│ │ │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 │
│ │ 41 │批 │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 │
│ │ │ │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
│ ├──┼──────────┼───────────────┼────┤
│ │ 42 │设立音像复制企业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341号) │ │
│ ├──┼──────────┼───────────────┼────┤
│ │ 43 │停车库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44 │履带式车辆通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
│ │ │ │例》(国发[1988]19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
│ │ 45 │临时占用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市政部门│
│ │ │ │ │管理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由建设部│
│ │ 46 │挖掘道路审批 │例》(国发[1988]19号) │门负责审│
│ │ │ │ │批 │
│ ├──┼──────────┼───────────────┼────┤
│ │ 47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登记证核发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48 │放射防护设施使用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由环保部│
│ │ │ │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门管理 │
│ ├──┼──────────┼───────────────┼────┤
│ │ │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由环保、│
│ │ 49 │放射性药品使用审批 │令第25号) │卫生部门│
│ │ │ │ │审批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 │
│ │ 50 │机构资格审批 │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
│ 公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 │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 │
│ 安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部 │ │氯酸钾、硫磺、铝粉等│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1 │具有爆炸、燃烧性能的│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定│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由安全生│
│ │ │ │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产监督管│
│ │ 52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理部门实│
│ │ │ │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行安全生│
│ │ │ │知》(公通字[1999]102号) │产许可证│
│ │ │ │ │管理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 │中华人民│
│ │ 53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共和国民│
│ │ │ │理条例》(国发[1984]5号)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4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5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6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全员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 │ │自公布之│
│ │ │ │ │日起设立│
│ │ │ │ │一年过渡│
│ │ │ │ │期,待《│
│ │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
│ │ 5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共和国民│
│ │ │作业证核发 │标准GA53-93) │用爆炸物│
│ │ │ │ │品管理条│
│ │ │ │ │例》修订│
│ │ │ │ │后,按修│
│ │ │ │ │订后的规│
│ │ │ │ │定执行 │
│ ├──┼──────────┼───────────────┼────┤
│ │ 58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 │ │ │第261号) │ │
│ ├──┼──────────┼───────────────┼────┤
│ │ │ │《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由交通战│
│ │ │ │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备办公室│
│ │ 59 │国防交通标志审核 │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199│制发,通│
│ │ │ │6]交战办字第28号) │报公安部│
│ │ │ │ │门 │
├──┼──┼──────────┼───────────────┼────┤
│ │ │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 │
│ │ 60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 │
│ │ │批 │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
│ │ │ │(民[1989]事字27号) │ │
│ ├──┼──────────┼───────────────┼────┤
│ │ │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 │
│ │ 61 │机构审批 │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
│ │ │ │国办发[1998]25号) │ │
│ ├──┼──────────┼───────────────┼────┤
│ │ │生产标准地名标志产品│《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地名│ │
│ │ 62 │的企业资质认定 │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 │
│ │ │ │发[2001]4号) │ │
│ ├──┼──────────┼───────────────┼────┤
│ │ │ │《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 │
│ 民 │ 63 │地名标志产品生产企业│作办公室关于实行地名标志产品生│ │
│ │ │指定 │产资质管理的通知》(民地标发[2│ │
│ 政 │ │ │001]1号) │ │
│ ├──┼──────────┼───────────────┼────┤
│ 部 │ 64 │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 │
│ │ │审批 │政部令第1号) │ │
│ ├──┼──────────┼───────────────┼────┤
│ │ │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 │
│ │ 65 │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制数│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 │
│ │ │额核定 │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
│ │ │ │》(民社发[1991]8号) │ │
│ ├──┼──────────┼───────────────┼────┤
│ │ │省级范围内福利彩票销│《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 │
│ │ 66 │售额度审批 │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民办发[1998]12号) │ │
│ ├──┼──────────┼───────────────┼────┤
│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 │
│ │ 67 │城镇建筑物名称审核 │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252 │ │
│ │ │ │号) │ │
├──┼──┼──────────┼───────────────┼────┤
│ │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 │ │业资格认可 │(司法部令第60号) │ │
│ ├──┼──────────┼───────────────┼────┤
│ │ 69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 │
│ │ │准 │法部令第59号) │ │
│ ├──┼──────────┼───────────────┼────┤
│ │ 70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 │
│ │ │定人资格认可 │令第63号) │ │
│ ├──┼──────────┼───────────────┼────┤
│ │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 │
│ 司 │ 71 │设立审核 │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 │
│ │ │ │通知》(国办发[1985]82号) │ │
│ 法 ├──┼──────────┼───────────────┼────┤
│ │ │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 │
│ 部 │ 72 │支机构审批 │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5号│ │
│ │ │ │) │ │
│ ├──┼──────────┼───────────────┼────┤
│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 │
│ │ 73 │公证员资格认可 │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 │
│ │ │ │000]53号) │ │
│ ├──┼──────────┼───────────────┼────┤
│ │ 74 │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 75 │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暂行管理办│ │
│ │ │批 │法》(司法部令第3号) │ │
├──┼──┼──────────┼───────────────┼────┤
│ │ │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事项│《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 │
│ │ 76 │审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财工字[1996]404号) │ │
│ ├──┼──────────┼───────────────┼────┤
│ │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 │ 77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核│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 │
│ │ │发 │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 │
│ │ │ │通知》(财协字[2000]56号) │ │
│ 财 ├──┼──────────┼───────────────┼────┤
│ │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 │
│ 政 │ │18个试点城市被兼并国│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 │
│ │ 78 │有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免│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 │
│ 部 │ │停息审批 │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 │
│ │ │ │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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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 │
│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部关于发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 │
│ │ 79 │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
│ │ │务临时许可证审批 │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证监发│ │
│ │ │ │[2001]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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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 │ │ │ │ │
│ 土 │ │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颁布〈土地│ │
│ 资 │ 80 │土地勘测审批 │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源 │ │ │[1990]国土〔籍〕字第182号) │ │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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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 │ │审批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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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 │
│ │ 82 │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8号) │ │
│ │ │接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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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 │ │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国务院令第2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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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4 │、讫点均在该地区的经│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营活动审批 │ │ │
│ ├──┼──────────┼───────────────┼────┤
│ │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 │
│ │ 85 │的停车场地的关闭或改│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变用途审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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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 │
│ │ 86 │批 │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 │
│ 建 │ │ │5号) │ │
│ ├──┼──────────┼───────────────┼────┤
│ 设 │ │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审│《建设部关于实行统一的城市客运│ │
│ │ 87 │批 │交通营运证的通知》(建城[1991]│ │
│ 部 │ │ │5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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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 │游乐园(含游乐设施)│《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 │
│ │ │登记核准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 │
│ ├──┼──────────┼───────────────┼────┤
│ │ │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对│ │
│ │ 89 │路内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 │
│ │ │营运业务审批 │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1994]│ │
│ │ │ │3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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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营农、林、牧、渔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
│ │ 90 │场部和分场部所在地规│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划审批 │((85)城乡字第5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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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布城│ │
│ │ 91 │城市测绘资料核准 │市测绘两个管理办法的通知》((8│ │
│ │ │ │7)城城字第10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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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设立│《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自公布之│
│ │ 92 │审批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日起设一│
│ │ │ │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 │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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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国铁路运输企业在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
│ │ 93 │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
│ │ │更等事项审批 │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 │
│ │ │ │980]2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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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铁道系统保密专利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 │》(国务院令第3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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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道系统组建职称评审│《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 │
│ │ 95 │委员会审批 │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 │ │ │》(国发[1986]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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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监察局关于对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委办发[2004]5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监察局关于对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监察局关于对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0日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监察局
关于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行为,逐步构建我市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从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以下简称“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一、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全面实施银行代收
从2004年4月1日起,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实施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即对执收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罚没收入,国家机关财产收入、资本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执收单位只向缴款人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并按市级部门预算进行管理。
二、银行代收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
(一)由缴款人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专柜缴款。
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不开设收入过渡账户,不收取现金,只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进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具体操作程序为:
1.执收单位在办理具体收费业务时,只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将《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交由缴款人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第五联(存根联)留存执收单位备查、登记台账。
2.缴款人在实行银行代收网点、专柜缴款后,收款银行在《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回单联)加盖受理银行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人,缴款人凭此联回执收单位办理具体业务。资金由银行代收点直接划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
3.执收单位核实代收银行加盖收讫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后,核销留存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将第四联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后与第一联一并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
4.执收单位根据已核销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存根联)建立执收单位的已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台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报表方式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对未核销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存根联),由执收单位负责向缴款人催收。
(二)由执收单位代收资金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专柜缴款。
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费项目、单次收费在2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项目、异地收费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收单位对缴款人开票的同时,可收取现金,执收单位不得设立过渡账户。当日收取资金满500元时,由执收单位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当日收取资金不足500元时,执收单位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进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执收单位在办理具体收费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当场收取现金,将《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后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业务。第一至第三联、第五联与收取的现金由执收单位保管。
2.执收单位将已收取的现金和《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专柜缴款,资金直接进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
3.代收银行在《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将根据银行退还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核销留存的第五联(存根联)。
4.执收单位根据已核销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存根联)建立执收单位的已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报表方式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
(三)异地缴款及未实行银行代收的银行收费的有关问题。
1.当执收单位征收费用,缴款人为异地缴款人,并实行异地汇款方式缴款时,由异地缴款人将应缴资金直接汇缴到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异地缴款人持银行加盖印章的汇款回单到执收单位办理具体业务。执收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凭《一般缴款书》第五联登记已缴财政非税收入台账,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票据核销手续。
2.当执收单位征收费用,缴款人从代收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以汇款方式缴款时,由缴款人将应缴资金直接汇缴至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款人凭银行加盖印章的回单到执收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凭《一般缴款书》第五联登记已缴财政非税收入台账,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票据核销手续。
(四)罚没收入收缴的有关问题。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以后,市级罚没收入票据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所收取的资金全部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
(五)对已进入市政服务大厅的各项收费,由服务中心当场收取,并于当日下午5时前将款项缴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
三、银行代收点的确定
根据市财政局与工商银行广元市分行、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建设银行广元市分行分别签订的《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的协定,上述三家国有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各营业部及下属分理处、办事处)经市财政局考察核实后,确定为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代收网点、专柜。各银行代收网点、专柜应统一悬挂四川省财政厅制发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铜牌,并在代收柜台前设立明显标志,同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收款业务后,将资金按照其归属分别直接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开户银行及账号分别为:工商银行广元市分行营业部:2309442129026419131,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营业部:272101040005081,建设银行广元市分行滨河路分理处:22698801),并利用各自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按执收单位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内容,及时将每笔缴款业务的收款日期、《一般缴款书》号码、执收单位编码、付款人全称、收费项目编码、计费数量、收费金额、代收银行行号等8项记账信息传送到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银行。归集银行收到各银行代收点划转的资金及每笔业务的“8项记账信息”后,将资金与每笔缴款业务的“8项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无误后,通过省财政厅的计算机网络,于次日上午10时前将“8项记账信息”传送到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网址:HTTP://10.72.1.200/SCCZ)规定的数据库内(节假日顺延),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解缴财政专户对账表》。
四、《一般缴款书》的使用和管理
《一般缴款书》是经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的在省内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账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二为一的特种票据,各商业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同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的复函》(成银函〔2000〕11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启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川财非〔2003〕2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拒收拒付。
《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为实行代收的银行在办理收款业务并加盖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给缴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为缴款人开户银行的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为收款人开户银行的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为执行单位付给缴款人的收据(银行代收专用收据);第五联(存根),为执收单位的存根。《一般缴款书》的使用方法为:
(一)缴款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一般缴款书》的付款人只填写“付款人全称”中的内容,不必填写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中的内容。此类缴款用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
(二)缴款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一般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栏目需填写完整,此类缴款用作“转账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应尽可能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一致。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后,执收单位除内部往来结算资金和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各单位不得再使用财政监章的其他专用票据。执收单位到广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购领《一般缴款书》,并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一般缴款书》的购领、保管、核销制度。广元市非税收入管理科对执收单位购领的《一般缴款书》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的《一般缴款书》按执收单位编码、《一般缴款书》号码及时同步逐一核销并按执收单位登记台账。
五、财务核算管理
(一)实行银行代收制后,执收单位与市财政局的对账,按以下方式进行:
1.有条件的执收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管理方式,使用《执收单位开票及收入台账管理》软件,在开票的同时自动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
2.使用手工开票的执收单位,应按手工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存根联)建立已上缴市财政局款项的收入台账,即按已开具并确认代收银行已收款并核销后的《一般缴款书》填写的“执收单位编码”建立已上缴市财政局款项收入台账的总账,并按填写的“收费项目编码”建立收入台账总账的收入明细账。
(二)通过调制解调器(Modem)拨号上网方式与省财政厅信息中心联网。联网方式:
1.建立与市财政局的连接。在“我的电脑”中选择“拨号网络”建立新连接后,将“我的连接”改为“与市财政局连接”。登录拨号上网电话为:02896164。
2.拨号与市财政局连接,双击“与市财政局连接”将用户名改为 user,密码为user。
(三)联接通后,使用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进入省财政厅信息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10.72.1.200/SCCZ)。
(四)键入执收单位编码、密码进入本单位站点后,即可浏览、打印市财政局已收款项和收入项目明细报表,初始密码为空,进入后请按规定修改本单位的密码。
(五)下载市财政局已收款项的记账信息,按《一般缴款书》号码逐一核销执收单位已开出的《一般缴款书》,对执收单位已开出但市财政局尚未收到款项的《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向缴费人催收款项。
六、监督与检查
为保证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制定防范和监督措施。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金融政策指导,协调好各商业银行的工作,督促各代收银行严格按照《广元市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协议书》协定执行,认真做好代收业务,不得违规操作。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隐瞒账户不报的,以及商业银行擅自对其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账户的,一经查出,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家其它有关财政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各县、区政府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实施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备案。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