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3]61号《关于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的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和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以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推荐,国家体育总局的审核,共有106人被评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现决定,对张衡等106名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予以表彰。
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活动,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国体育竞赛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竞赛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落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希望在这次活动中当选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发扬成绩,不断探索,勇于实践,为促进全国和本地区体育竞赛工作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名单如下:
北 京: 张 衡 李靖生 汪玉玲(女)
天 津: 张恩祥 高振融(女)
河 北: 刘子美(女) 关 敏(女) 高旭东
山 西: 崔茂德 聂卫东
内蒙古: 赵安义 陈 明
辽 宁: 韩伟民 于晓光 杜树杲
吉 林: 赵晓路 李 箐 宋海友
黑龙江: 厉德东 王艳萍(女) 安林彬 曹桂凤(女)
上 海: 许群伟 陈仁孝 朱耀庭
江 苏: 曹善亭 郭立人 缪澍惠(女)
浙 江: 马素萍(女) 陈 政 孙浙东
安 徽: 程既银 仇加勇
福 建: 侯玉珠(女) 牛 挥 黄承绪
江 西: 朱宜民 李含和 李爱军
山 东: 谈文新 张 庸
河 南: 杨 晓(女) 康闵利 倪建民
湖 北: 毕 竞 易建高 张 浩
湖 南: 杨智勇
广 东: 陈文芊 魏启文 方伟民
广 西: 井穗军 杜雪峰
海 南: 卢裕农 林书燊
重 庆: 曾正泽 黄天福
四 川: 张竞放(女) 黄特生 杜 伟
贵 州: 王 伟 林裕伟
云 南: 刘文庆 高正荣
西 藏: 德吉白玛(女) 林世昌
甘 肃: 石金钟 胡亚东
青 海: 张鸣荃 郭全才
宁 夏: 刘宏章 杨 珊(女) 郝俊峰
新 疆: 王益民 姜 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甘 霖
解放军总政治部: 陈招娣(女) 许永鹏
冬运中心: 于海燕(女) 肖 华(女)
射运中心: 周 元 于海娟(女)
自剑中心: 韩继玲(女) 袁向阳
水上中心: 魏 星 罗 冰(女)
田径中心: 孙 莹(女)
游泳中心: 吕 健 张 梅(女)
体操中心: 赵嘉伟 谢 颖(女)
小球中心: 李之文 杨 杰
足球中心: 朗效农
篮球中心: 薛云飞
排球中心: 孟 建 向 前
乒羽中心: 任春晖 李玉环(女)
航管中心: 毕东海 姜玉龙
武术中心: 陈国荣 冯宏芳(女)
汽摩中心: 徐宝山
社体中心: 闫树文(女) 殷佳珍(女)
二○○三年十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1988年)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8年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应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吉方)要求,同意派遣由针灸科医生二名,口腔科医生和翻译各一名,共四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吉布提工作。工作期限为二年,自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吉布提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吉方开展医疗工作(不承担法医方面的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贝尔蒂耶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医用敷料、药品、化学试剂和器械由吉方负责提供。吉方不能解决的针灸器具和少量中成药品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方赠予吉方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吉布提,吉方负责报关、提货和在吉布提境内的运输,并免除所有的海关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赴吉布提的旅费,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零用费等)及水电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回国旅费及在吉布提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空调机、电冰箱、炊具和必要的家具),交通工具(包括燃料、维修费用)、办公用品等由吉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吉方免除他们的各项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工作期间享受中、吉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吉布提期间应遵守吉方法律和有关法令,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六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吉方需要续签,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马志学 达黑·贾马·罗布莱
(签字) (签字)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2004年5月19日起,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与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取消了营业税免税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备案管理。因此,自2004年5月19日起,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者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项下技术转让费时,可免予提供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营业税税务证明,但仍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规定,提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税务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