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6:0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漯政办〔2003〕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对辖区内乡镇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要一个不漏地开展监督检查。

  二、精心组织,力求实效

  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从制度、机制、管理体制上下功夫,巩固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市直各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

  三、部门配合,分工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叨?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要对各县区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积极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广泛动员,深入宣传

  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培训班,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生产安全意识。加强务工人员的培训,组织宣讲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使其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漯河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消除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政为民,以《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整治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规范用工行为,确保生产安全,依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建立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防治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是,集中开展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一)严格清查水泥、钛白粉生产加工和制鞋、制革等行业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对未经审批擅自立项、投产有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及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或危害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杜绝、防止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三)整治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做到对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进行监测并告知从业人员,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以及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建立健全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凡属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必须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五)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整治。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违法违规行为。(六)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必须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七)对非法生产、经营的,依法取缔。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处。(八)对非法生产经营、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惩。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力争要达到三个100%。一是建档率100%。要摸清我市现有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家庭作坊及其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的底数,并全部建立职业危害档案。二是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各级各部门要对查实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逐个进行检查,不能漏掉一户。三是违法案件查处率100%。对作业方式落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和安全生产隐患的,要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拒绝监督检查的或者已经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全部立案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11月1日—11月15日)

  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政府要加强领导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本地区的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彻底清理排查,掌握企业数量、性质、规模、职业病危害种类、名称、职业病防治、劳动保障、环境污染和纳税等情况。对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二)集中整治(11月16日—12月10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予以关闭。对违反有关法律,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大案要案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督导总结阶段(12月11日—12月30日)

  市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区整治情况进行督查。2003年12月25日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将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

  五、组织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农业部门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管理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或超范围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检查,税务部门负责对涉税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

  六、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将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列入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二)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统筹安排。(三)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四)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要求,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结合当地职业病危害情况,尽快制定本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大职业病卫生执法力度,要严格职业病防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审查制度,切实把好准入关。督促企业健全职业病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五)加强社会监督。市直各有关部门设立如下举报电话:卫生局:3150599,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13299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134172,环保局:12369,总工会:3122026,公安局:110,工商局:2922027,国税局:12366,地税局:2932578,个体私营经济服务局:3132560。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二000年一月九日


            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乡(镇)、村行政区域为范围,融管理与经营为一体的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或者通过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依法制定、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检查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按照章程或者协议,派员参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置,在上一级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本组织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乡(镇)一级可以采取经济联合社的组织形式;村一级可以采取经济合作社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明确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好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开发集体资源的职责,不断发展集体经济。


  第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申报、登记手续。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必须经县(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单位中,按照协议及实际投资所占有的份额;
  (四)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其成员投入劳务所形成的资产;
  (五)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中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部分;
  (六)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股金分红、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七)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八)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的减免税;
  (九)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十)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十一)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登记,其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具有法律效力。
  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主动如实地申报登记,并按期年检。涉及土地权利的,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必须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合理分配经营成果,保证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效益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合同,并把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租赁的优先权。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农村集体资产。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控股、参股、联营、购买、出售、转让、拍卖等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第十七条 以农村集体资产(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或者参股方式参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依法签订的协议、章程,派员参加董事会或者委托资产管理机构参与管理,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租赁经营者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转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可以实行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投资责任制度;
  (二)产权登记制度;
  (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
  (四)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五)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制度;
  (六)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包括企业改制回收资金,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或者创造的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农村集体资产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分。
  乡(镇)、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后,其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租赁、出售、兼并;
  (二)由于实行联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经营方式而发生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
  (三)企业资产清算;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承包、抵押、担保农村集体资产或者更换经营单位主要领导人、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等,当事人认为需要的,也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审核鉴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的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产规模大小,对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分级审计。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计;固定资产在300--1000万元的企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计;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市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计。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对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集体经济组织和占用、使用农村集体资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后,应当编制具体的审计方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上应当写明审计内容、方针、时间和要求等事项。属委托审计的,还应当写明委托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事项审计完毕后,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审计中应用的各种文书式样,以及上报的审计汇总报表,由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农村集体资产,不按规定交纳资产占用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采取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产权登记证、登记表的。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的,其承包、租赁合同无效,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无偿占用农村集体资产的;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行评估而不进行评估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集体收益的。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上一级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案情】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李昌奎兄长)与陈礼金(王家飞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陈礼金称李昌奎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陈家说媒,但遭到陈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
  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王家飞的李昌奎得知后,从四川西昌赶回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5月16日下午1点在王廷金(王家飞父亲)门口遇到王家飞(18岁)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
  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案情分析】
李昌奎当众将王家飞裤裆撕烂涉嫌构成猥亵、侮辱妇女罪;
李昌奎将王家飞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涉嫌构成强奸罪;
李昌奎将王家飞强暴后使用锄头将其敲打致死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在死者家里实施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
李昌奎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涉嫌构成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李昌奎涉嫌构成猥亵、侮辱妇女罪、故意杀人罪杀害两人、强奸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坏数罪并罚,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