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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7:17: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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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5日 证监发字[1997]14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

方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4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

行部;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

报至我会。对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反馈表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发布。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性专项奖金报帐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财政性专项奖金报帐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93号
2002年8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晋城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报帐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报帐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专项资金的管理,有效遏制虚列项目、以少报多、转移挪用、损失浪费等现象,促进项目计划的先进可行,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帐制”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有明确的定性定量任务目标的公益性项目的实施部门或单位,依据批准立项、预拨启动资金、分批(分段)支出费用(或成本)、分批(分段)报同级
财政审查费用(或成本)的真实性、依据分批(分段)的审查结果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财政部门对项目财务进行审核批复、移交财产、核销费用等程序进行管理的一种办法。
第三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和财政从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具体项目目标任务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用财政性资金全额安排的单个项目概算(或预算)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未列入计划发展委员会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益性事业项目。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当年的财力状况,提出支出预算的指导性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核,报市人大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及时向各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计划。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财政下达的本部门(单位)的专项支出预算,编制具体的项目概算和施工预算,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部门审核鉴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 有关部门要将批准立项的依据、项目概算、施工预算等资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下达项目预算批复,并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被确定为报帐制管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向财政部I、?出具项目的具体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函件。项目建设单位要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工程进度计划、投资进度计划以及与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以上依据,在项目启动前向建设单位拨付项目总投资20—30%的启动资金。
第十条 项目启动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分批(分批、分段)报帐,根据财政部门审核的真实情况,具实办理资金拨付。每批报帐的额度和时间,要以工程实际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为依据,一般
每批以20%左右的额度为宜。建设单位报帐时要向财政部门提供经主管部门签注意见的分批报帐资金请拨单和相关的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在项目未竣工验收以前,财政部门向建设单位拨款额度累计控制在80%以内。20%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清算。项目未经批准调整,项目总造价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严格质检,编制财务决算,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据项目验收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持项目验收单和相关的原始凭证到财政部报拨差额部分资金,进行项目预算结算。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支出报帐审核结果、资金清算凭证和竣工验收单,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财务决算批复。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报帐制工作,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做到分批申报、逐项审查、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造成项目工程质量问题和资金损失浪费或超支问题,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化工停、缓建工程财产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

化工部


关于做好化工停、缓建工程财产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
1981年10月20日,化工部

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作好停、缓建工程财产的维护和保管,防止损失浪费是极为重要的工作。为了认真贯彻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的《关于防止关停企业和停建、缓建工程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决议》。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做好停、缓建工程财产保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停、缓建工程原是指挥系统要保持正常工作。原有领导班子必须切实作好停、缓建工程财产的维护、保管和处理,要做到善始善终,认真负责。管物管钱部门要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维护和保管好财产物资。
部对停、缓建工程财产物资的保护工作将经常组织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同心协力尽一切可能减少国家财产的损失。
二、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宣传保卫和爱护国家财产是每个职工的光荣职责。要组织学习和贯彻国家对财产维护、保管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宣布有关纪律;要与有关单位和当地政府密切使用,作好职工家属和当地群众工作,对保卫和爱护国家财产物资的有功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扬和鼓励;对玩忽职守、放松管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停、缓建工程的全部财产物资,必须由原经管部门负责指定专人彻底清查,逐项盘点,造册登记,分类整理,保证帐物相符。债权、债务要逐笔清查,做到笔笔有着落,债权要收回,债务要清偿。要动员职工彻底收缴帐外物品,编造清册如实上报,不得隐瞒私留。有关停、缓建工程的经济、技术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四、已经建成或接近完工的建筑物,要妥善维护。已确定停建的工程项目,其建筑物,凡能改造利用的,应尽量加以利用;凡能调剂给计划内续建单位使用的,应调剂使用,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没有利用价值,需要拆除或报废的工程由停建单位会同当地建行与有关单位进行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未完工程中已安装设备和附属设备(如电动机、泵、仪表等),需要拆卸退库便于保管的,都应拆卸退库,妥善保管。现场施工过程中剩余的半成品(经过加工程序尚未利用到工程的材料),要清查盘点,核价登帐,并指定部门集中保管,积极处理,防止散失。
六、停、缓建项目征而未用的土地(指未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土地),能够退还社队耕种的,原则上应交给社队耕种,但必须与社队签订书面协议,并请当地政府签署证明,明确土地所有权属于企业,待今后建设需用时,企业有权把土地收回,不再付给土地补偿费和其他费用。
七、对财产物资的维护保管,要根据技术保管的有关规定,对各种仪表、机电设备、主体设备、贵重材料等做好铺、垫、遮、苫、防腐、防锈、防水、防火工作,该入室的入室,该封机的封机,该包装的包装。要根据用途、精密程度和构造等不同情况妥善存放,做到不损失、不缺少、不拆散、不锈蚀、不变质、不变形,也不发生规格和品种的混放及数量的差错。已封存的物资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要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健全进出库手续,切实做到帐物相符。
八、加强停、缓建工程的财产保护工作,保障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抽调、挪用、借用或赠送。坚决制止私分、盗窃、哄抢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私拿私分和变相私分的要追回,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盗窃、哄抢和破坏者,要依法惩处。
九、停、缓建工程的财产、物资的处理一定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
1.需要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设备材料均应由停、缓建单位提出意见,报部批准,有偿调拨。
2.处理物资的降价审批和作价标准按国务院、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行规定办理。
3.对某些锈蚀残损严重、质量太次、技术陈旧、已被淘汰和确实无法利用的物资、设备、经过认真的技术鉴定,可向部申请拆套出卖,亦可向部申请报废处理。
4.部属、部代管建设单位处理和报废的损失,由部汇总报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冲减停、缓建单位结余资金和固定资金。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本规定中,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