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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时间:2024-05-29 03:26: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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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中央预算。

律师如何为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


如何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第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以伪造的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凭证。本罪是把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特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量刑也突破了诈骗罪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 刑。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三、本罪为故意犯罪。不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使用的,不构成本罪。同时本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骗取后不想归还。明知已无偿还能力而实施骗取,可推定本罪成立。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仍有效,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新《刑法》,量刑有所调整。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1〕3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市政府13届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鸡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理流动,优化事业单位人才结构,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健全、操作透明、手续完备。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在事业单位编制数量和人员结构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工作人员(含实行编制备案管理的聘用合同制人员)的调配。由上级任命、聘任的领导干部和涉密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员调配条件







第五条 申请调入事业单位人员应当具备与拟调入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业务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勤奋敬业的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机构或者编制变动;



(二)企事业单位人员结构调整;



(三)夫妻两地分居、赡养老人、随迁家属等特殊生活困难情况;



(四)国家项目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以及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见习服务期满的优秀大学生,我市急短缺的、以“211工程”院校为重点的高校毕业生;



(五)回避制度调整;



(六)特殊岗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调配: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配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 市直事业单位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市直事业单位与县(市)区事业单位之间、县(市)与区及各区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逆向调配,由其主管部门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由市人保局办理调配手续(组织、宣传、人保、财政、教育、审计、民政、发改、纪检、人大、政协、政法系统等部门之间的人员调配需报市编委审核批准后,办理调配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分为顺向流动和逆向流动。



顺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在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之间、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以及由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或者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流向企业。



顺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批准后,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配须报市编委审批);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后,将考核材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报市人保局;市人保局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逆向流动是指工作人员由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或者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流向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由企业流向事业单位。



逆向流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向市编委办呈报编制使用申请;市编委办审核拟调入单位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情况后,报市编委审批;经市编委批准的,市编委办出具《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向市人保局呈报调入申请,申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市人保局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核并出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持市人保局考核材料,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呈报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介绍信》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变动审批表(增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录入、档案转递、工资审批、社会保险接续等手续。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守调配工作程序,禁止在人员调配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对未经审批私自调配人员的,正在申办的停止办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要严格实行回避制度。拟调配人员与调入单位领导干部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调配工作人员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到市人保局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市)与县(市)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