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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4:38: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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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第二批重点支持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在2006年确定1212户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再选择一批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联合上报的粮油产业化企业进行了审核,筛选并确定了472户粮油产业化企业作为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二批信贷重点支持的企业,拟在粮食收购、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流动资金等方面择优提供信贷服务。现将这批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其给予重点支持。

附件: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二批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
北京仙源食品酿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海发珍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利金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永康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鲲鹏饲料有限公司
河北龙飞翔面粉有限公司
大厂神通粮贸有限公司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饲料有限公司
河北宏昌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抚宁县第一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正通粮棉油贸易有限公司
石家庄华牧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博通饼业食品有限公司
邢台市国家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东光省级粮食储备库
尚义县恒发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吴桥县宋门粮库
东光县粮食局连镇中心站尚义县恒发粮业有限责任公司吴桥县宋门粮库
河北吴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河北沧州泊头国家粮食储备库
唐山市丰润区昆仑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承德隆泉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文安占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金豆食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德胜伟业粮油有限公司
河北惠兰面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蟠龙面业有限公司
保定生力宝饲料有限公司
黄骅市成润面粉有限公司
山西省
壶口玉米开发有限公司鸿盛制粉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乌兰花镇新星面粉厂
锡盟红井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天罡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扎兰屯市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金海粮油经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塞飞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食为天面粉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金扬油脂公司
阿荣旗淳江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北大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内蒙古阿荣旗奈伦淀粉工业有限公司
通辽市通德淀粉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兆丰粮油有限公司
内蒙古百业成酒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果菜粮批发市场
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恒丰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辽大华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市蒙天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包头粮食批发市场
内蒙古蒙粮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乾森农业集团公司
清水河县蒙清小香米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老哈河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科左中旗澳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富发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清谷新禾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万顺达淀粉有限公司
辽宁省
辽宁鸭绿江米业集团有限公司
盘锦富顺农牧有限公司
盘锦鼎翔米业有限公司
盘锦柏氏米业有限公司
辽宁跃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晶超食品米业有限公司
沈阳喜丰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沈阳市东顺饲料有限公司
沈阳久强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良友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富元油脂有限公司
辽阳市宏伟粮库
沈阳市直属粮食储备库
沈阳南方谷物实业公司
大连金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辽宁博丰集团
大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信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博大民兴集团
辽阳市佳禾米业有限公司
盘锦和田食品有限公司
辽宁五谷磨房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
松原市天天乐谷物有限公司
吉林粮食集团米业有限公司
梨树县天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升华植物油有限公司
长岭县盛达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吉隆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天龙酒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华厦米业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心粮库
通榆县飞牛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通榆县新域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通榆县宏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吉林正大实业有限公司
长岭吉安植物油有限公司
松原市兴和饲料有限公司
吉林正望油脂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金泉集团金正油脂有限公司
黑龙江哈哈木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黑龙江镜泊湖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绥化市佳粮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同福麦业有限公司
鸡西海泰食品有限公司
鹤鸣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农垦爱邦实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友谊盛源油脂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北大荒丰缘麦业有限责任公司
延寿县亮珠粮贸公司
七台河市林泓米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同泰油脂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宾县禹王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桦川县翔河油米有限公司
黑龙江丰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益海(佳木斯)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飞鹤乳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
宜兴市四海油脂有限公司
凯菊面粉有限公司
纷华面粉有限公司
曲霞面粉厂
宇宸面粉有限公司
横垛面粉有限公司
雪菊面粉有限公司
宜兴市粮油集团大米公司
苏州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镇江丹玉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兴源面粉有限公司
吴江市运河植物油脂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鼎粮油有限公司
江苏楚龙面粉有限公司
江苏大山面粉实业有限公司
盐城秦达面粉有限公司
靖江市粮食(集团)公司
江宁区将军山粮食储备库
兴化市粮食交易市场
泰州市正阳麦芽有限公司
徐州雅苏麦尔食品有限公司
徐州市丰裕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弘益油脂有限公司
江苏天然园米面实业有限公司
兴化市贤人米业有限公司
沭阳县银河米业有限公司
宿豫区兄弟米面有限公司
连云港晶都天润面粉有限公司
泰州市正大饲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
温州市汇丰饲料有限公司
浙江义乌华统饲料有限公司
宁波祥祥米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
阜阳市快乐面粉有限公司
繁昌县新港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黄浒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石台县粮食购销公司
安徽阜阳宝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市第一优质米厂
黄山市徽山食用油业有限公司
五河县易禾米业有限公司
五河县双丰面粉有限公司
凤阳县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祁门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佳山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金鸽面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长市天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康美达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益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灵璧县好客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成祥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亚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凯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康宏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
南安市华兴面粉有限公司
浦城县旭禾米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恒芳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宁德市恒信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金华食品有限公司
龙岩养宝饲料有限公司
龙岩市华港饲料有限公司
武平立英农牧饲料有限公司
福建东亚发展有限公司
莆田市佳腾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福州康宏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金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市华圣食品有限公司
福州市面粉公司
福州市米业公司
江西省
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金珠米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维尔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五丰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奉新碧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景德镇市粮油购销总公司
浮梁县粮油收储公司
江西金佳谷物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丰泽米业有限公司
中粮(江西)米业有限公司
万安县粮油收储公司
南康金鸡邱家粮油加工厂
江西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
江西大铭食品有限公司
江西省相思谷米业饲料有限公司
江西绿野山茶油有限公司
江西省五湖工贸有限公司
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金谷米业有限公司
德兴市百勤异VC钠有限公司
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
鹰潭天之然米业有限公司
鹰潭上清荣胜米业有限公司
吉安县金陵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鹰潭田申米业有限公司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
青岛亮泉植物油有限公司
烟台蓝白食品有限公司
安丘市外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风筝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嘉祥县嘉冠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津华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华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乐食品有限公司
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同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大程面业有限公司
山东华农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市三威面粉有限公司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巨野国家粮食储备库
莒县粮食收储管理中心
济南第一粮库
济南第二粮库
济宁鲁鑫油脂有限公司
山东禹王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峰宇面粉有限公司
烟台嘉诚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利生面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鲁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雪菱淀粉有限公司
华龙日清面粉有限公司
宁阳县鑫晶阳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梨花面业有限公司
曲阜市康利源面粉有限公司
山东天润面粉有限公司
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
青岛星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
郑州海嘉食品有限公司
开封城北国家粮油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
新乡市长远实业集团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焦作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新乡市大北农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仁吉制粉有限公司
郑州天地人面粉实业公司
郑州博大面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三泰饲料有限公司
河南华星粉业有限公司
商丘市奥神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维利达面粉有限公司
新乡市兴盛面粉有限公司
河南未来食品有限公司
商丘市阿凡提食品有限公司
民权县庄周面粉有限公司
沈丘天惠丰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长葛长雪面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益民制粉实业有限公司
漯河石磨坊面业有限公司
河南金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卫辉市龙升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夏邑县雪枫粉业有限公司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1006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民权县第三粮食储备库
民权县第一粮食储备库
河南荥阳面粉实业公司
长葛市面粉厂
开封市军粮供应站
河南商丘国家油脂储备库
漯河市铭富实业有限公司
漯河市金瑞达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辛硕面业有限公司
濮阳县青濮油脂有限公司
濮阳县训达油脂有限公司
濮阳市豪门面粉有限公司
濮阳天府面业有限公司
台前县前丰制粉有限公司
河南爱普饲料有限公司
河南郸城豫东面粉有限公司
淮滨县金豫南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康达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郸城县永达面粉厂
淮阳县辉华面业有限公司
郑州市玉欣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永城市鑫麦园粉业公司
金远大面粉厂
河南斯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湖北省
大悟三里娘娘米业有限公司
当阳市新亚麦面有限责任公司
当阳市民泰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仙桃仁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兴正实业有限公司
仙桃市新益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桂子米业有限公司
利川市清江源米业有限公司
宜昌市鸦鹊岭粮食购销公司
湖北楚田米业有限公司
赤壁米业(集团)鱼米香米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市花艳粮库粮食储备库
巴东县粮油购销储备中心
湖北瑞丰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谷集团(京山)香谷坊八方米业有限公司
宜昌环星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京山县泰昌贸易有限公司
京山县京隆油脂有限公司
随州新华米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新洲星球米业有限公司
潜江同光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希之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万宝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枣阳金旭面粉公司
枣阳天华麦面有限公司
江陵县金康油脂有限公司
襄阳民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郧西县鸿大粮油食品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
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
谷源粮油食品(湖南)有限公司
隆平米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仁县生平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唐臣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神怡米业有限公司
桂阳鹿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永州市亮达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衡南江口湖南省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湖南天人谷业有限公司
常宁市香惠米业有限公司
宁乡亮之星米业有限公司
郴州市义捷粮油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郴州富华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省东安县舜皇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方利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洞口香芝然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桃江县德辉粮业有限公司
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湖南岳阳洞庭湖米业有限公司
汉寿县金牛米业有限公司
湘西洪源和兴粮油发展有限公司
绥宁县雪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湘渌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粮油仓库
绥宁县长铺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湘乡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临湘市富民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怀化国家粮食储备库
湖南醴陵国家粮食储备库
长沙湘丰星香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湖南金鲲米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角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跃进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常德市精为天米业有限公司
沅江天隆米业有限公司
娄底市同星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忆江南米业有限公司
郴州永银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百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太平饲料有限公司
沅江市天健米业有限公司
桃源县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天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卫红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巴陵油脂有限公司
广东省
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粮食企业集团公司
珠海经济特区大海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珠海海一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市金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汕头市粮丰集团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新寮米面制品厂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莲花饲料有限公司
中山市泰山饲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顺发粮油有限公司
惠州市海纳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穗方源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贺州市金泰粮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河池市双狮粮油有限公司
桂林绿苑米业有限公司
桂林永福福寿米业有限公司
广西武鸣县岭南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麦香园面业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金泰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灵川县金土地粮油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
成都三旺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苍溪漓山粮油有限公司
南充方果(高筋)制粉有限公司
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
渠县有庆粮油食品站
渠县静边粮油食品站
达县河市国家粮食储备库
万源市城守粮油贸易公司
荣县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泸州老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
泸州市川穗粮油有限公司
泸州市龙马潭区天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龙头食品有限公司
乐山市国粮购销有限公司
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龙达面粉有限公司
四川省和久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沙淇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广吉油脂有限公司
简阳市棉丰榨油厂
四川省若愚粮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资中县唐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
益海(广汉)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
通威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铁骑力士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西普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四川茂华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广达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什邡市恒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
茅贡米业有限公司
贵州大龙健康油脂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义市国龙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省
红河云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香格里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昭阳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
马塘冯家粮油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个旧市大红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大理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巍山县国有粮食购销公司临翔区粮食收储经营总公司
陕西省
西安市群众面粉厂
华龙日清面粉(宝鸡)有限公司
宝鸡祥和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春雨农业产业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双亚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榆林市三丰油脂有限公司
西安市董白面粉有限公司
西安西粮实业有限公司
咸阳佳美面粉有限公司
安康市瑞雪食品有限公司
商洛市朝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康市植物油厂
陕西大发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阎良区航城面粉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卿龙湖面粉有限公司
吴忠市兴达粮油有限公司
吴忠市金鹰面粉有限公司
宁夏昊王米业有限公司
宁夏银湖酒业有限公司
银川昊王酒业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伊犁德康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吉木萨尔县汇昌庭都油脂有限公司
伊犁万顺粮油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昭苏草原粮油实业公司
新疆新粮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阿克苏地区金谷粮油购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市阗雪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伊宁县天山精粉厂
新疆金新海油脂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震企油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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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建立的消费者协会及其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等建立的基层组织,可以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和参与检查。对证据确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曝光。
根据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活动,行使一定的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 消费者对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投诉、申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予以保护。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给消费者附加限制条件。
第六条 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发现不符合质量规定或者约定的,有权向经营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以及重作、补足商品数量、退款及其他合理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双方没有约定期限的,经营者
应当在消费者提出合理要求之日起30日内履行其义务。
第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供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八条 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其明示价格的,有权按照其明示的价格付款。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举办名优产品、名优服务、名优企业评比活动。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保险等公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从事医疗、美容、保健、娱乐、摄影等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操作规范、技术标准和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标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从事汽车旅客运输业的经营者,应当按旅客运输法规和规则提供服务,并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线路、中途停运或者中途让旅客换乘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从事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保证修理质量,不得偷换修理商品的零部件,不得谎报修理商品的用工和更换的零部件,不得向消费者乱收修理费。
经营者必须在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其修理的商品予以修复,未约定期限的,自修理商品交付之日起30日内修复。超过约定期限或者规定期限修复的,应当退回消费者修理费。
经修理的商品,其修理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应当实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因修理部位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原修理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退回原修理费,再次保修的期限从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
第十四条 从事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约定或者商业惯例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偷工减料、偷换材料或者谎报用工用料。
第十五条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书面议定原物品质量价值状况,由于经营者操作不当、保管不慎等原因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及其他事故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旅游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为消费者办完旅游手续,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改变旅游线路、游览景点和降低食宿标准,不得强制、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第十七条 经营者采用邮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注明邮购商品的条件、名称、负责人姓名和经营场所。
接受邮购商品的消费者,发现收到的商品与所约定购买的商品质量、数量或者其他约定条件不符的,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15日内,退回商品或者书面通知经营者解除购买合同,经营者应当及时退回全部邮购款,消费者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接受邮购的消费者在其汇款之日起90日内未收到商品的,有权解除购买合同,经营者应当及时退回全部邮购款。
第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培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和设备条件,并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培训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从事来料加工、以旧换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质量,按期交货。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按照实有面积销售商品房,不得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不得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房屋维修和保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受理,并对投诉事项及时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引起的申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不得互相推诿,也不得超越职权处理。
消费者向两个以上有处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的,由最先接受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提出的申诉、投诉,应当在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对受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案件和消费者协会移送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消费者协会可以进行查询,并可以向被查询单位的上级机关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的消费争议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直观可以确认的,由受理单位确认;直观难以确认的,可以通过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由申请方预付,最后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先由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追偿。
第二十八条 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责令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以及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费用的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其赔偿责任双方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履行;双方没有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及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二)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质量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三)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商品不予声明,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予标明或者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换季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的;
(五)骗取预付款或者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六)以虚假的还本销售、有奖销售或兑奖时附加事先未向消费者声明的条件销售商品的;
(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八)在销售、服务中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十)利用他人或者采取合谋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或者服务诱导的;
(十一)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的;
(十二)对修理的商品故意损坏或者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的;
(十三)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拒绝、阻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3月31日

眉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眉府发〔201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眉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乘客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环境保护、旅游、城管、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客运出租汽车按行业管理要求实行统一顶灯、统一门徽、统一计价器、统一防劫报警装置(车载GPS终端)、统一服务证(卡)。

第五条 公民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监督的权利,对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及时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行业发展的规模、数量和车型实行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

第七条 新增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应报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已经投放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到期应提前报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延续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八条 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指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辖区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设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管理权限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发展的规划和运力调控。

(二)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户的资质审查,对开业、停业、歇业进行审批。

(三)负责对购置客运出租汽车(包括更新车)的申请进行审批。

(四)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五)负责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统一管理。

(六)协同物价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并监督经营者严格按计价器收费。

(七)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以及CNG压力容器的管理使用和定期检定。

(八)对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九)负责处理乘客投诉。

第三章 开业、停业和歇业管理

第九条 新增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

(二)符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的市场需求。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调度、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停车场地及信息化管理等必要的设施、资金、驾驶员和专业的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安全技术、财务统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的业户,其车辆必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检验合格,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客运《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手续。

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必须在保险公司对客运车辆足额投保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和乘座险。

第十一条 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因歇业、停业、合并、分离或者迁移的,应在30日前向原批准的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该按投资多元化、产权一体化、经营公司化、管理规范化方向发展。原有出租汽车经营期限到期或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要求下线后,逐步由企业实行公司化经营或参股经营。新增出租汽车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和站点管理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环保要求、排气量,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二)符合本市客运出租汽车颜色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两侧按规定喷印企业名称、监督电话、车辆编号。

(三)按规定安装、配备、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出租汽车顶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车载GPS终端,并保持完好、有效。

(四)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照齐全。

(五)新投放或更新的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是入户新车,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年限暂定为6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与所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在1年以上,近3年每个记分周期不能有满分记录,近3年无较大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记录。

(二)有本地户口或者暂住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三)上岗前必须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取得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服务证(卡),实行亮证服务。

(四)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服务质量、安全行车、客运资格年度审核中不合格者不得继续营运,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5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第十五条 按城市规划的要求,车站、码头、饭店、医院、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客运集散地,应当由公安、规划、城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规划设立出租汽车停放站(点),并向出租汽车开放,进入出租汽车停放站(点)的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服从其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非法收费或者阻挠其正常营运。

第十六条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和繁华商业街道设置明显标志的客运出租汽车上、下客的临时停靠站点或专用泊车位;在没有设置临时停靠站点的其他城市道路上,按照不影响交通和方便乘客的原则,选择路边安全位置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第十七条 按照城市规划,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客运出租汽车站(点)及专用泊车位,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章 经营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营运知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二)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的管理,认真做好票务工作,建立驾驶员、车辆档案和有关登记台帐,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以及上级规定应当参加的各类保险。

(三)处理投诉和经营纠纷,纠正经营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四)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安全管理,制定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参与事故处理。

(五)积极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创建工作,倡导文明服务,诚信经营并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运行线路和停靠,必须服从城乡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指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及时、准点和安全的服务,对乘客中的老、弱、病、残、孕、幼等应优先供车。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出租汽车运价,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出租汽车专用车票,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统一的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计价器、车载GPS终端设备。

(二)驾驶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正、礼貌待客、文明用语。

(三)不得以不文明的方式和不正当手段招揽旅客。

(四)在车站、码头、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和风景名胜区,应服从调派,依序候客出车,不得擅自招揽旅客。

(五)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禁组织参与停运罢运、非法集会、游行,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六)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速度行驶,严禁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不得违章随意调头转向、不靠边上下旅客等。

(七)统一喷印门徽标志,张贴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不得私自张贴标语、广告。

(八)出租汽车实行区域经营,不得开启空车灯驶入其他营运区域,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其他营运区域内的载客业务。

(九)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另载他人,严禁拒载、甩客、宰客、倒客、组客。

(十)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和营运。

(十一)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不得有使用手机、吸烟等防碍行车安全的行为,不得向车外抛洒杂物。

(十二)随时检查出租汽车车况,定期保养,及时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设施完好。

(十三)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有义务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计价收费,并主动出具车票,不得乱收费。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

(一)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者不按核定的运价收费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途中搭乘他人的。

(三)索要高于收费标准的车费。

(四)其他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灯标志后,在营运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灯标志后,遇招呼停车后拒绝载客的。

(三)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灯标志后,在客运集散地或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四)在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六条 乘客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已发生的客运费用的,乘客应按规定支付。

(一)不按规定支付车费和应当由乘客承担的其他费用。

(二)夜间出城区不随驾驶员到就近的公安值勤点验证登记或向110指挥中心报告并登记的。

(三)让驾驶员违反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的。

(四)污损车辆设备或营运证件、标志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

(六)在车辆遇红灯或禁停路段强行拦车或下车的。

(七)不告知目的地的。

(八)醉酒和精神病患者无随车陪同监护,患有传染病者乘车的。

(九)要求将车开往的道路如机耕道、三级以下道路且不能保证行车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付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程、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出租汽车统一车费发票或者预付款凭证的。

(三)未经同意搭乘他人的。

(四)租乘的出租汽车在基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第六章 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机构名称和电话号码。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乘客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因收费或者客运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理,乘客对计价器有异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并接受群众监督。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公司化统一管理的轿车为主,根据用户要求的时间地点在规定的区域内行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心城区是指东坡镇苏祠街道办事处、大石桥街道办事处、通惠街道办事处所管辖的区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的企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