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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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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制定的《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表彰全省质量管理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组织),引导和激励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和质量竞争能力,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振兴质量事业,省政府决定设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质监局、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省人事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吉林省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奖是指因企业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开展质量创新活动,质量竞争力不断增强,取得显著的质量效益,而由省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遵循为经济发展、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管理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由企业自愿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上报;也可由企业直接申报。每次评定的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名额为10?15户,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按质量管理奖当年评审细则重报复评,复评企业不占当年名额。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范围:全省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组织),不含非紧密型的企业(组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七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由省政府、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工作的负责人及质量专家等组成,负责研究、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批准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由质量管理专家、质量工作者和相关评审人员组成,负责实施质量管理奖的组织、推荐评审,并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省人事厅和省质监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起草、修订质量管理奖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负责对质量管理奖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负责培训、评聘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负责组织质量管理奖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负责对获奖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点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十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培训,熟悉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一条 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质量管理奖评审人员进行统计、登记,建立质量管理奖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要保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审人员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60%。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当年质量管理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评审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统一、通用的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并在同一评审标准下,按企业行业性质制定评审标准指南,保证对不同行业企业的评审在同一水平下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省市质量管理奖标准的内容。质量管理奖标准是质量管理奖评审的准则,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奖标准应引导企业追求卓越,注重企业的质量经营战略和质量资源开发,注重企业信誉和市场建设,注重企业的质量管理过程和实际效果。

  第十五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实际,每2至3年适时对质量管理奖标准修订一次,届时公布。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在认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质量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国家或吉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二)已按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计量检测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地方准产证等有强制性要求的产品,取得相应许可证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或超过相关标准要求。(三)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省以上名牌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或服务),连续3年无重大的用户投诉。近3年内,经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事故。

  (四)属全省所在行业或所在市州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五)企业建立并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三废治理”达标。近3年无重大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六)企业依法纳税,按时足额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质量管理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报。申报时,要填写“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就本企业质量管理的过程和结果撰写报告,并详细开列主要用户(或服务对象)名单,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报(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进入资料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按评审标准和评审标准指南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以书面调查等形式开展用户评价调查,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用户评价意见。根据资料评审报告和用户评价调查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审核程序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核。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相应的评审标准指南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主要审查企业的质量活动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是否按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结果是否有实际成效等。评审组在现场审核后提出评审意见,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审。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审核报告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择优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最后审定。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听取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的评审工作报告,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命名表彰。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最后审定的获奖企业名单由省质监局和省人事厅报省政府审批。批准后,由省政府对获奖企业作出表彰决定,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应做到程序化、规范化,接受省政府的领导,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的评审人员要做到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认真工作,讲求效率,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审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报、接受评审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企业,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申报或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接受评审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接受评审的单位要对评审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评审人员要对接受评审单位的守纪情况作出评价,并分别反馈到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企业名单,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引导广大企业向先进的质量管理和经营模式学习,推进全省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整体提高。

  第三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全国质量管理奖。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生产的产品免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各部门收费性的产品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

  第三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制定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的目标,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持续开展全面质量创新活动,创造并发展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三十三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应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与监督。获奖企业每年年初(2月底前)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年报表》。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建立获奖企业档案。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应积极配合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企业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的宣传、交流工作。

  第三十五条 获奖企业在质量管理奖4年有效期内,可在企业介绍、宣传等有关方面使用“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展示吉林省质量管理奖标识,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三十六条 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对获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向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二)国家或行业、省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三)用户对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重大投诉,产品质量明显下降;(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质量管理严重滑坡;(五)连续3个月拖欠国家税收、职工工资或未交纳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七条 获奖企业报告发生第三十六条所列情况的,由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负责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质量管理奖审定委员会审定,视情节对获奖企业分别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撤销其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对有意延误报告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质量管理奖期满后,获奖企业可按当年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重新申报。对重新申报企业的评审,按本办法第七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重新获得的质量管理奖不占当年授奖名额,重发证书和奖牌,有效期仍为4年;未能重新获奖的企业,不再享受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现将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通知如下: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
2013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

1988年3月21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普遍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适应九年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需要,加强实践教育环节,搞好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中师、中专、技工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专业训练室、实习场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的实验室是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实验能力、生产试验技能和开展科技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进程同步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应制订本地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督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的领导和管理,有一名校长负责实验室工作,选派相关学科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创造条件开展课外实验和科技活动。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及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试验。
第六条 实验室应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教学仪器研制,并培训有关教师、技术人员,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的实验教学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准备齐全实验用品和教学资料挂图,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国家财产。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任务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中等学校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小学校要建立综合的自然常识实验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根据需要,建立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及综合电化教育室等。
第九条 实验室房舍设施的建设与布局,可参照国家标准GB99-8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章节,确定包括通风、防毒、排污系统在内的各项建筑设施及设备的指标,房舍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都要讲究实效。
第十条 学校实验装备器材的添置进程,要从各校的任务特点和利用能力出发,分别参照国家教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制定的配备目录,确定各校不同的配备方案和分期配备的步骤,并确定每学年度的补充与消耗定额。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的同时,必须设置配套的仪器室、材料药品室以及专用的存放橱柜和危险品保存柜等。
第十二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学校实验室专职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专职编制及相应职务定额,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一名专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八个实验室以上的学校可以适当减少编制定额。小学实验室一般设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和实验消耗费,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妥善解决。各级政府下拨的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作为基本财源,同时适当使用学校勤工俭学的收益,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办学。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设立管理学校实验室及教育技术装备的机构。其主要任务: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学校实验室;组织教学仪器设备和消耗器材的供应;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检查和指导实验教学、实习及劳动技术教育业务。
第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实验准备制度、实验记录制度、设备维修保管制度、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及开放实验室等制度。
第十六条 要管好实验室的全部物资、设备和其它国家财产。要建立实物明细账卡,定期盘点,科学存放和及时维修。物资报损报废要有规章和处理办法。对于非正常损坏、丢失或造成积压浪费的物资、设备,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主管部门、学校主管校长和当事人的责任(包括适当赔偿责任),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把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学年应开展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并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待遇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的工作计划,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按照教材规定的实验内容准备和开出教学实验,积极配合有关教师,切实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课外科技实验活动。
(三)不断总结经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研制,改进管理方法,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
(四)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规格、构造、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药品的性能,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更新工作和材料、药品的使用、回收、处理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仪器室及材料、药品标本、模型、挂图、教具的物资管理工作;保持实验室整齐清洁,教育学生保持良好习惯。
(六)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好国家财物。按规定做好三废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专职的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按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聘任或任命高、中、初级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工作人员享受营养保健食品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在国家尚未颁布统一标准之前,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标准和办法,予以补贴,并根据实验工作的需要,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非教育部门主管的各类中、小学校可参照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