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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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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4 号

  《黑龙江省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位于东经131°58′30″-133°07′30″,北纬45°01′00″-45°34′30″,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家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省和鸡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于鸡西市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业务上接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建设、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旅游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义务,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有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 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三)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四)制定保护区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五)按照规划和权限审批保护区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六)负责病虫鼠害防治、疫源疫病监测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七)开展国际、国内保护区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八)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森林防火工作;(九)对保护区的开发、建设、保护和旅游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保护区内省农垦总局所属的农场依照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场区内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工作,其管理区域界限、行政隶属关系和自然资源权属不变。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的责任不变,并在自然资源的保护上接受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由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各单位编制的各类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管理局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需要在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管理局应当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界线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分界线上设立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损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四条 核心区除保护区专职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核心区内现有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湿、还林、还草;现有的居民,应当有计划地迁出。
  第十五条 核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湿地;(二)捕猎野生动物;(三)砍伐林木、采挖苗木和药材;(四)从事渔业捕捞;(五)建设生产设施;(六)挖沙、取土、放牧、烧荒;(七)其他损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验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方可进入,并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方法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缓冲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垦湿地;(二)捕猎野生动物;(三)建设生产设施;(四)引进外来物种;(五)其他损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未经管理局批准,缓冲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砍伐林木;(二)挖沙、取土、放牧、烧荒;(三)采挖苗木和药材。
  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活动的成果副本交管理局存档。
  第二十条 实验区禁止扩大耕地面积。对原有耕地鼓励发展无公害农业,或者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湿地。
  第二十一条 在实验区开辟旅游景点和旅游路线、修建旅游道路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由管理局提出方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在实验区从事旅游、食宿、餐饮、娱乐业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的管理和监督。在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未经管理局批准,实验区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捕猎野生动物、捡拾鸟卵以及其他影响鸟类繁殖栖息的行为;(二)砍伐林木、放牧、烧荒;(三)挖沟、采石、挖沙、取土;(四)从事渔业捕捞;(五)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未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湖岗实验区内不得从事任何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保护区应当建立健全对保护区内病饿、受伤、被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救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并及时报告管理局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局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渔业的监督管理。在保护区自然水域进行捕捞活动,应当依法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内河渔船检验证书;在保护区边境水域捕捞的还应当持有边境地带作业许可证。保护区自然水域中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和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保护区内从事割苇草等野生植物利用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时间、数量和强度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和湿地生态用水。工农业生产用水应当制定科学的用水计划,按计划取用。直接取用保护区自然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取水许可证,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计划和用水总结的同时,应当抄送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流入兴凯湖的河流上游新建水利工程,应当事先征求管理局的意见,不得影响保护区的生态用水。兴凯湖流域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标准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取用水对保护区生态用水造成影响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报告省环保、水利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水域中的船舶实行总量控制。船舶的具体数量,由管理局提出意见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水域中的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到管理局指定的地点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第三十条 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施用农药、化肥时,其包装物和废弃物不得随处丢弃。
  第三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不得向保护区内倾倒固体垃圾,排放的废水、废气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局应当开展对保护区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建立保护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收集整理研究成果、监测数据,建设和完善档案信息管理设施。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局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由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保护区内省农垦总局所属农场负责查处其场区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接受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严格执行保护区发展建设规划的;(二)不认真履行管理局主要职责的;(三)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供销合作总社


基层供销社定额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2月20日,供销合作总社

一、目的、任务
定额管理是企业依靠和组织职工,根据计划要求,对企业内部各业务经营单位(或个人)制定各项定额指标,明确经济责任,以定额为尺度,核算与考核业务经营情况,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方法。它是企业全面经济核算的组成部分,也是推行经营责任制的基础工作。
实行定额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一)落实国家计划,划清经济责任,分别考核各业务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果,调动与发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扩大购销业务,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三)加强经济核算,合理使用资金和人力、物力,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范围、注意事项
基层供销社经营业务的店、柜、组,包括零售、收购、仓库、运输、饮食服务、生产加工、其他附属企业和代购代销店,以及承包的个人,都应实行定额管理。县级批发和各级社的零售企业,可比照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组织试行。
实行定额管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定额指标的制订、执行和考核,都要充分依靠群众,坚持领导、专业人员、群众三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与发挥职工群众经商理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把上级要求、企业领导的通盘考虑和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结合起来。
(二)各定额单位制订哪些定额指标,应根据其主营业务、规模大小、管理水平以及其他有关条件确定,因地因事制宜,不要“一刀切”。
(三)各项定额指标,既要积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把革命热情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
(四)定额的计算方法和核算时的凭证帐表要从实际出发,繁简适当,讲求实效,做到算而有用,管而合理,不搞形式主义。
(五)定额管理要同其他管理制度相结合,互相衔接,相互促进,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定额指标
(一)定额指标与计算要求
1、经营商业的单位一般定五项指标
(1)购销额。这是考核业务经营的基本指标。一定要在制定商品必备目录和经营品种的基础上,根据国家计划、货源情况、市场变化、历史资料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零售柜组定销售额,收购柜组定收购额和销售额。仓库定拨货额或批发额。
(2)商品资金和周转天数。这是考核资金使用状况的一项指标。可根据历史的先进的商品资金周转天数和预测定额期的变化情况综合计算确定。也可以按商品大类和主要商品测算,使定额更接近于实际。
平时主要按定额资金掌握、检查、期末按平均商品资金周转天数考核。允许商品资金随购销额的增减而相应浮动。
季节性强的大宗农副产品收购和化肥、农药供应所需资金,仍按计划供应。
(3)费用和费用水平。这是反映成本和节约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要求定得准、算得了、管得着。一般以核定定额单位能够直接管理和计算的开支为宜。既定费用额,又定费用率,以费用率为主要考核指标。
为了计算、考核利润,也可以核定全部费用,即包括由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分摊的费用。
(4)利润。这是考核经营成果的一项综合性指标。根据业务经营额、毛利、费用、税金和其他收支等因素确定。实行利润承包的和有条件的,应该按实际毛利率计算。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计划毛利率计算,也可以暂不核定利润指标。
(5)人员和劳动效率。这是反映劳动力组织情况和劳动效果的重要指标。根据购销任务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人员定额,然后核定每个人员的劳动效率。要按不同单位、行业的从业人员,分别确定平均先进的劳动效率指标。在正常情况下,劳动效率应逐步提高,不能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还可以根据加强管理的需要和可能,制定重点商品升耗率、综合升耗率或公差率、节约利废、有问题商品推销等指标进行考核。
2、饮食服务单位一般定七项指标:营业收入、毛利率、费用、利润、人员、资金、经营品种(服务项目)。
3、生产加工班组一般定八项指标:产品的产值、产量、质量、成本、销售收入、人员、劳动生产率、利润。
4、运输业务班组(或单车、单船)一般定五项指标:人员、运输收入、费用、吨公里运输成本和耗油量。
实行经营承包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根据承包的要求,合理地制订定额指标,至少要制订购销额、商品资金(或流动资金)、利润三项基本定额指标。并联系奖惩制度,明确规定经营承包者对房屋、设备、资金等财产应负的经济责任。
对基层供销社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应明确经济责任。要有考核指标,并且要和定额单位的定额执行情况恰当地联系起来。
(二)制订定额的时间和程序
定额一般一年核定一次,可以年度分季,也可以按季分月。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随时调整。
核定定额指标要上下结合,一般由基层社提出初步意见,经店柜组职工充分酝酿、讨论,制订定额,再由基层社集中平衡、批准,下达执行。也可以由定额单位提出建议数,然后经基层社平衡、批复执行。
四、核算、分析
(一)核算形式
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把专业核算和群众核算密切结合起来,搞好各环节的经济核算。企业内部各业务经营单位的核算形式,可根据规模和营业额的大小、管理水平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半独立核算或报帐制。对实行经营承包的,要进行单独核算。
商店一般可实行半独立核算,设专职核算员,负责编制计划,搞好核算,编报报表,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和经营成果。
柜组一般实行报帐制,设兼职核算员,负责记帐、核算、编表和组织柜组经济活动分析。
对实行经营承包的柜组或个人,要进行单独核算,核算的具体指标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做到核算真实、数字准确。
凡有条件的大型商店、饮食服务企业、生产加工企业,经有关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独立核算。
不论哪种核算形式,都应充分利用会计、统计、业务等原始凭证、帐表,力求简便适用,避免繁琐重复。
(二)定额的核算和检查、考核
核算员和基层社会计必须搞好对各项定额指标的核算、检查、考核,随时掌握定额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采取措施,保证全面、均衡地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对购销额的核算必须真实完整。检查考核时,不仅要看定额完成情况,还要看执行政策、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对经营品种,可按上期商品盘点表上实有品种加本期购进的新品种进行考核。
对商品资金定额要进行日常的监督与控制,防止无故突破,流于形式。一般可以采用“定额余款补货”办法,利用交款、提货凭证,每次结出“余款”,基层社会计和仓库据以控制拨货或控制定额单位进货。
对利润指标的核算,要加强审核,按制度规定计算毛利、费用、税金,并认真按期盘点商品、财产。按计划毛利率计算的,只作为对店组的考核指标,不能作为专业核算的依据。
对定额指标的检查、考核,实行基层社领导、会计和定额单位相结合。检查以定额单位自查为主,一般要求每旬检查一次,并向基层社领导汇报。考核主要由基层社领导和会计负责,至少每月对各定额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与考核,并报告县社。
(三)经济分析
建立领导、专业人员和职工群众三结合的分析制度。基层社、商店、柜组、个人要逐级组织定期的经济分析,充分利用定额和核算资料,结合业务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措施,改进工作。
基层社应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有领导人员、计统、会计和店组负责人、核算员、个人承包员参加的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上月定额执行情况,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安排下步工作,以保证全面完成各项定额指标。
(四)核算资料的保管
各定额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由企业财会部门按会计制度规定要求,统一妥善保管。属于群众核算内部的有关资料,也要建立档案,保存三至五年。
五、几个结合
实行定额管理,要同其他经营管理制度通盘考虑,搞好以下几个结合。
(一)同岗位责任制结合。按责、权、利统一的要求,基层社的干部、职工(包括领导干部),都要结合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和分工,明确其对有关定额所应负的经济责任及应受到奖惩的条件。
(二)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结合。经营零售业务的,应尽可能以实物负责单位为定额单位,充分利用“货计价,实物负责”原有凭证、单、表作为核算依据,以期手续上一致,避免重复,便于考查。
(三)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奖惩制度结合。要把定额指标列为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主要内容,定期检查评比,要按定额指标完成情况和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等其他劳动竞赛条件记分计奖,有奖有惩,实行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把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
(四)同经营责任制结合。企业无论实行什么形式的经营责任制,都必须搞好定额管理。要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并把定额管理情况作为对责任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六、组织领导
(一)基层社应把定额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一名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建立领导、专业人员、职工三结合的管理组织,负责日常工作。县社在推行定额管理工作中,处于关键地位,应有得力干部负责组织领导,并建立定额管理、核算、报表制度,定期检查、考核。
(二)基层社会计负责对定额管理工作有关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指导,定期检查考核,随时掌握定额执行情况,辅导定额单位搞好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培训定额单位的核算员,建立群众性的核算队伍。以基层社自培为主,县社轮训为辅。核算员力求做到懂购销业务,懂核算技术,会制订定额指标,会检查、分析定额执行情况,辅导本单位职工学会定额制订和核算办法,把定额管理真正置于广泛而又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
七、本办法从一九八二年起施行。一九七七年总社财会物价局所发的《基层供销社群众核算试行办法(草稿)》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在试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公安部队之公安队员其婚姻问题应否按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处理的复函


195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察哈尔省人民法院:
1951年3月11日察民字第6号报告悉。你院1951年11月30日察审字第176号报告请示关于县公安队员取消婚约是否按照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之规定办理的问题,经与有关机关联系,根据1951年12月10日经中央和军委批准“关于整编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各地人民警察和人民公安部队的决定”第五条“……原有的正规公安武装及省、市、专、县各级的地方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受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统一管辖。……”因此,整编后县公安部队的人员,应算入现役革命军人范围内,其婚姻问题应按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问题处理。

附:察哈尔省人民法院请求指示处理取消婚约意见的报告 察审字第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对于县公安部队队员取消婚约有两个问题,请求指示处理办法,以便遵办。
一、对于县公安队队员,请求取消婚约,是否与现役革命军人一样,须得公安队员同意,始能取消。
二、公安队员的未婚妻,请求取消婚约,因公安队员不同意,经判决不准取消后,男方坚决要结婚,女方坚决拒绝,经法院与妇联调解无效,而女方因不能取消婚约而意图自杀,对这种案件,究应如何处理,希指示遵办。
195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