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四年八月十三日
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数额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其中,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15日前缴纳本单位当年全年的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根据纳税登记情况到市或者县(区)相应的经办机构办理。
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浮动费率的确定及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监部门制定。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标准确定。经营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的差别费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职业康复费;
(十)辅助器具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
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当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第九条设立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担以下鉴定或者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三)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五)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于5日内向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尚需继续治疗的,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工伤职工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参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以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职工因工死亡的,以统筹范围内参保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48-6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供养一人的52个月,供养两人的56个月,供养三人以上的60个月。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实际工作月份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数学天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1998年7月24日)
数学天元基金(简称天元基金)是国家为支持我国数学在廿一世纪率先赶上世界先进水平而设立的数学专项基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
一、使用范围
本项基金和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数学研究的经费统一用于对数学学科的支持,二者密切配合、相辅相成,具体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1.数学人才的支持和培养,约占总经费的50%
1)举办各种类型的数学讲习班,这类讲习班以教学活动为主,目的是加强对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基础训练,提高他们的数学素养,包括:
和国家教育部共同组织的研究生暑期学校;
和设在法国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纯粹数学与应用数学中心共同组织的专题讲习班;
邀请优秀留学生回国在国内组织高水平的专题讲习班。
2)组织高水平的研究班,这类研究班以研究工作为主,目的是培养拔尖人才。办好研究班的关键是选好国外优秀的留学生和国内的学术带头人,并同他们一起选拔国内的优秀青年组织研究班。
3)支持那些学习条件差、但学习刻苦,又取得一定成绩的优秀年青人到研究条件好的单位进修,提高本单位的教学和研究水平。
2.数学研究条件的改善,约占总经费的18%
1)委托世界图书出版公司购置数学专著的版权,影印图书及图书的出版及发行工作;
2)支持国内的4套丛书及研究班、讲习班讲义的出版;
3)为数学家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开通网络。
3.加强数学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约占总经费的10%
配合数学学科共同支持数学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4.支持必要的数学教育,数学传播和数学史的研究,约占总经费的12%
5.用追加的形式支持数学学科及一些突发性事件的支持,约占总经费的5%
6.天元基金评审会议、工作会议及必要的经费支出,约占总经费的5%
二、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天元基金办公室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全国数学界物色选择学术造诣深、威望高、影响大的数学家组成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的任务是提出天元基金的使用范围;负责天元基金各类项目的组织、评审和实施;负责天元基金资助的一些重要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实行任期制,每四年换届一次。有关换届的程序与办法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学科评审组。
科学基金委员会在数理科学部设立天元基金办公室,它在数理科学部领导下,在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天元基金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管理
1.天元基金项目的受理分为两类,一类项目如组织研究班和讲习班,每年年底前受理下一年度申请,另一类项目可以随时受理申请。不论属于哪一类都要统一填报申请表格。
2.天元基金的申请表格,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制定,经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确认,简表部分与面上项目基本相同,以便统一管理。
3.凡申请天元基金项目,可到科学基金委员会天元基金办公室领取表格,按表格的要求填写,并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天元基金办公室。
4.天元基金项目统一由天元基金办公室受理,经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科学部审定批准后,于次年3月底以前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办理拨款手续。
5.天元基金用委托拨款方式下达本年度经费,每年分类下达到被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按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和数理科学部最后批准意见,拨款到受资助人所在单位,被委托单位由数学天元基金学术领导小组提出,报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被委托单位对下达经费不得扣除管理费。
6.每年资助的天元基金项目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汇编》,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列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成果汇编》,资助项目发表的有关论著,均需注明“数学天元基金资助”的字样。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7日印发的《数学天元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数学天元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