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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

时间:2024-07-11 06:0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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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

  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作如下解释:
  省级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川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由省人民政府颁证的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申请转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经原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以上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总结浙江、湖北、吉林和云南四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推动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根据国办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3号)的要求,决定成立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接受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的领导和管理。
一、人员组成
技术指导组由卫生行政人员和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共同组成。
二、主要职责
1、承担对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
2、固定专人定期对浙江、湖北、吉林和云南四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进行调研、指导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与地方共同总结经验,完善方案;
3、及时向卫生部报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讨论有关政策措施的完善;
4、参与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培训和有关研究工作。
三、工作安排
1、由技术指导组专家、各省推荐专家和卫生部农卫司有关人员等组成四省固定联系组。四省固定联系组要明确责任制,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督导计划。保证每季度调研一次,每次至少两周,在调研后一周内形成调研报告,并提交技术指导组会议讨论。
2、由各省推荐2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作为四省固定联系组重点进行调研、跟踪和指导的联系县。
3、非四省固定联系的专家,依工作需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或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有关研究。
4、技术指导组每季度末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有关四省的情况汇报,讨论各地合作医疗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四省基妇处处长、试点县卫生局局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5、各位专家在调研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各省卫生厅和省级专家的协作和沟通,共同发现和培育典型,协助总结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
6、各位专家要保证参加技术指导组的有关会议和调研活动,差旅、食宿等费用由农卫司提供。

附件:1、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2、四省固定联系组人员名单
3、四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点联系县名单

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成员名单

李长明 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王禄生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张振忠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胡善联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郝 模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毛正中 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叶宜德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教授
刘尚希 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中国财政学会副秘书长
应亚珍 财政部科研所副教授
于生龙 中医药局原副局长,研究员
刘永华 河北省卫生厅顾问
张黎明 上海嘉定区世界卫生组织初保合作中心副主任

联络员:聂春雷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处长
傅 卫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助理调研员


附件2:

四省固定联系组人员名单

浙江省
组长:郝 模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成员:郭 清 浙江杭州师范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黎明 上海嘉定区世界卫生组织初保合作中心副主任
联系人:张朝阳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副司长
湖北省
组长:毛正中 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成员:陈迎春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副教授
蒋家林 四川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讲师
联系人:诸宏明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主任科员
吉林省
组长:刘永华 河北省卫生厅顾问
成员:孙平辉 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
姚 岚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副教授
联系人:聂春雷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处长
云南省
组长:王禄生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成员:万崇华 云南昆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副院长
邢宇英 卫生部卫生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联系人:傅 卫 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助理调研员


附件3:

四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点联系县名单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开化县
湖北省:公安县、长阳县
吉林省:蛟河市、镇赉县
云南省:弥渡县、禄丰县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卫发〔2007〕12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市场的管理,防止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制定了《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包头市餐饮单位接待大型聚餐活动申报表
3.餐饮单位举办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4.包头市餐饮单位举办大型聚餐活动申报登记表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餐饮单位举办的大型聚餐活动(100人以上)及其它大型餐饮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 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实行大型聚餐活动承办人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制度,并由承办人法人代表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五条 大型聚餐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对大型聚餐食品卫生安全负责,承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六条 大型聚餐活动的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7日将以下相关信息及资料,报送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㈠ 大型聚餐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就餐人数;
㈡ 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通讯方式;
㈢ 就餐菜肴清单、就餐形式及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大型聚餐活动相关信息及资料,开展以下工作:
㈠ 制定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预案;
㈡ 制定大型聚餐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
案;
㈢ 对承办单位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和食品卫生状况调查;
㈣ 做好食品卫生监督人员、物资、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大型聚餐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 持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㈡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达到B级标准(或具备与B级相当的卫生条件);
㈢ 具备与大型聚餐活动的就餐人数、规模相适应的接待服务能力;配备留样冰箱(样品存留不得少于250克,时间不少于24小时);
㈣ 承办单位必须建立企业经理负责制(明确法人代表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成立相应的卫生组织机构,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奖惩制度,制定《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预防投毒的安全保卫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
㈤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㈥ 食品及食品原料供应渠道符合卫生要求,要有严格验收制度,登记制度;食品原料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完备;
㈦ 落实餐具消毒管理工作,配有足够容量的消毒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做到餐餐消毒;
㈧ 专间(凉菜、裱花蛋糕、生食食品)要做到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消毒设施的要求;
㈨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㈩ 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 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九条 对承办单位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意见。
第十条 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主要包括:
㈠ 审查食谱、食品采购、食品库房、从业人员健康、加工环境、加工程序、冷菜制作、餐具清洗消毒、备餐与供餐时间、食品中心温度、食品留样、自带食品和赞助食品等内容;
㈡ 卫生行政部门选派专职卫生监督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制作重点环节进行卫生监督,填写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进行食品卫生监测;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依据卫生管理资料审查和现场食品卫生监督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送交承办单位签收,承办单位应依照审核意见决定是否承办大型聚餐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承办单位应停止使用:
㈠ 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㈡ 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㈢ 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入口食品;
㈣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㈤ 外购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食物中毒而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㈦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三条 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办单位应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㈠ 配合医疗卫生机构抢救治疗病人;
㈡ 立即停止食品生产加工和供餐活动;
㈢ 保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导致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工具、设备和现场;
㈣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现场调查取证,如实提供食品留样及相关证据和材料;
㈤ 依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立即整改。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对可疑中毒或污染 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开展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及采取其它处置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任务。承办单位应保障大型聚餐活动卫生监督监测所需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
第十五条 大型聚餐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和承办单位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监督信息沟通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农村以“农家乐”等形式举办的大型聚餐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包头市餐饮单位接待大型聚餐活动申报表
单位名称 法人
地址 电话
聚餐时间 申报时间 聚餐人数
是否量化分级单位 量化等级
举办人 电话
菜肴清单


聚餐前员工培训情况


监督部门
意  见


监督员: 监督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餐饮单位举办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_________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我单位拟定于____年___月___日举办大型聚餐活动,就餐人数为____人,依据《包头市大型聚餐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我单位已达到卫生要求,如发生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我单位愿承担主要责任。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