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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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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5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300份)
柳州市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及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及条件。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考试鉴定,并获《职业资格证书》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后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引导性培训后,可申请一次性引导性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对象及条件。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有外出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具有创业愿望的,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和后续服务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接受后续服务后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 定点培训机构和后续服务机构的确定
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认定。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定点机构为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开展企业咨询、专家诊室、项目收集、项目评估和项目社会化推介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标准根据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的不同,按300元-800元/人分档级确定,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二)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标准为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GYB)的补贴标准为100元/人,创业计划培训(SYB)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标准为300元/人。
(三)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为35元/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培训后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先行承担参训学员职业培训补贴的费用,培训结束后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一)开班备案
1. 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培训地所在的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或定点机构报名。由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根据报名情况,统一安排学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2. 开班审批。
(1)在市本级开展的培训,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审核学员情况,统一将学员安排到相应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在实际开班前5日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教学计划审批表》(附件2)、《教学安排表》(附件3)。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2)在县级开展的培训,由县就业服务中心初审学员情况并初定开班计划,在实际开班前5日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同时提交《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审批表》、《教学安排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意见。
在办学过程中若办学条件如培训地点、师资、设备、培训人数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申请机构需及时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要时重新申请审批。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1. 定点培训机构在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30日内,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80%额度的初次补贴申请。
2. 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一份;
(3)《职业资格证书》或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的《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4)《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5);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6)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 参训人员在培训结束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已获得初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剩余20%额度的补贴申请。申请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已就业)》(一式四份,附件6);
(2)《培训学员花名册(已就业)》(一式四份,附件7);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人员花名册一份或用人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附参保人员名册)复印件一份。
(三)创业培训(SIYB)补贴的办理程序
1. 定点培训机构在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可在30日内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意识培训(GYB)的补贴申请。
2. 定点培训机构在创业计划培训(SYB)结束后,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创业计划培训(SYB)的补贴申请。
3.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后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4. 创业意识培训(GYB)和创业计划培训(SYB)补贴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8);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农村富余劳动力免交)、《失业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一份;
(3)《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2);
(4)创业计划培训(SYB)补贴申请还需提交《创业计划书》的评定成绩单;
(四)创业培训(SIYB)后续服务补贴办理程序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提供后续服务后,可在1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9);
2.《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10);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的办理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在引导性培训结束后,可向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提出引导性培训的补贴申请。申请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1.《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1);
2.《培训学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2);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审核和发放
(一)市(县)就业服务中心接到补贴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在相应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人员花名册签署意见报市(县)财政局审批。
(三)市(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县)就业服务中心专户。市(县)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补贴划入申请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必须录入柳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定点培训机构可通过网上查询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数据库,防止参训人员重复培训。
第八条 申请手续和提供材料不齐全者,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鉴定考试成绩考核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调整。定点培训机构凡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补贴款项,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暂定至2008年底。

附件:1. 《柳州市享受政府补贴培训人员花名册》;
2.《教学计划审批表》;
3.《教学安排表》;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5. 《培训学员花名册》
6.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已就业)》
7. 《培训学员花名册(已就业)》
8. 《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9.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补贴申请表》
10. 《创业培训后续服务人员花名册》
11. 《引导性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局


国务院法制局对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

1994年4月1日,国务院法制局

国家科委、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们《关于请求对〈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予以解释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这一条规定中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不包括国务院。申请人不服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务院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由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管辖。


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宣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08年 6月17日


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宣城市2008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办法
(一)对县市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见《2008年度对县市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附表一)和《2008年度对县市区经济发展速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附表二)
2、考核程序
(1)自我考核。县市区对照考核目标,逐项核实完成情况,由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形成自我考核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2)部门审核。市直有关部门按分工对各县市区自我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各审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为审核责任人,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
(3)反馈与复核。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汇总部门审核意见,分别向各县市区进行反馈。各县市区对审核情况若有异议,可由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向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市目标办转交有关审核单位进行复核,以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准确。
(4)位次评定。由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依据综合考评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提出考评位次,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二)对市直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考核内容
(1)目标完成情况(60分,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和本单位自定的主要工作目标)。
(2)效能建设(40分)。
2、分组考核安排。
见2008年度市直目标管理考核分组表(附表三)
3、考核程序
(1)自我考核。市直各单位对照考核目标,逐项核实完成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委、市政府,抄市目标办。市目标办在市政府有关网站上公布各单位的自评情况。
(2)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成立九个考核小组,第一、二组由市委副秘书长为组长,其他七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为组长,成员从市直有关单位抽调,负责本小组互评和评价工作。
小组互评。互评由各考核小组负责召集,采取“面对面汇报,背靠背打分”的办法进行。依据互评得分情况,由考核小组按参评单位的30%和50%确定优秀和良好预选对象。
考核小组评价。各考核小组对优秀预选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门进行复核后,由考核小组对所有考核对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重新评分(不得出现并列),评分标准为优秀(48分—60分)、良好(36分—47分)、一般(35分及以下)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各小组参评单位数的30%,良好比例不超过各小组参评单位数的50%。
(3)效能建设情况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评分。
(4)位次评定。市目标办将考核情况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可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所分管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市目标办综合考核情况和分管领导意见,每组按30%的比例确定优秀单位初选对象,按50%的比例确定良好单位初选对象,经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三)增减分办法
1、县市区、市直单位当年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明文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明文表彰的,每次加2分;受到省党政正职担任组长的领导组明文表彰的,每次加1分。(仅指表彰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市区,市直单位)
2、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加3分,当年引进且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每个另加0.5分,最高加至2分。市直单位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加3分,当年引进且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或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另加2分。由市招商局复核。
3、县市区新增一个上市企业加1分。由市经委复核。
4、市直单位在“百名科长”考评中,有获得前十名科长的每位加0.5分,有处于后五名科长的每位扣0.5分。
5、县市区、市直单位当年工作被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复核;被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由市委、市政府研究,提出扣分意见。
6、县市区未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省18项民生工程年度目标任务的每项扣0.5分,由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
7、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
二、奖惩办法
(一)对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实行四个“一票否决”。对应予否决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分别由市计生领导组、市综治委、市安委会、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在效能建设考核中得分在分类排序中处倒数第一的市直单位,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单位。
(三)县市区的目标管理考核设综合奖两名、进步奖两名。综合奖为《2008年度对县市区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加上增减分项目考核得分处前二位的县市区。进步奖为没有获得综合奖,但按《2008年度对县市区经济发展速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得分位于前二位的县市区。对获奖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用于奖励时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其中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奖金分别不超过奖金总额的20%。
(四)市直目标管理考核评定优秀单位、良好单位和一般单位。优秀单位分组按30%的比例确定,良好单位分组按50%的比例确定,完成任务且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一般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市四大班子办公室和市委常委担任主要领导的单位不参加考核,比照良好单位发放奖金。奖金发放应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拉开档次。
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奖惩、职务调整升降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评奖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考核细则由制发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