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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继续治疗费/冯梅

时间:2024-06-26 21:3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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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继续治疗费支付方式的法律缺陷

冯梅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工具的数量不断增多,同时也带来了频繁的交通事故。所谓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办法》第37条规定医疗费的赔偿计算标准为: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根据这些规定,当受害人在结案后需要继续治疗甚至终身治疗(比如被撞成精神病)时,侵权方怎样支付继续治疗费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
  首先,规定医疗费须"凭据支付",没有指出结案后继续治疗费可不凭据支付,这就使继续治疗费的支付方式陷入单一,即只能在医院收取费用后取得单据,才能凭据要求侵权方支付。而医院通常对病人按月收费,这样便造成受害方只能按月向侵权方索要继续治疗费,如此就会引发以下问题:

  1、按月支付,当侵权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支付时怎样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由公民承担责任的,当该公民早正治疗的受害人死亡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当法人破产、停产、期满终止等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如果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则又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和《办法》第35条的规定。

  2、当侵权方能履行却不按期甚至不履行其赔偿义务时,受害方将只能不断地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这样既会形成讼累又不切合实际。
  其次,鉴于按月或按段支付方式存在上述缺陷,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判令侵害方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费给受害人,但这样又引发下述问题:
  1、医疗费应"凭据支付",对尚未发生的费用其医疗单据又从何而来?而无单据则违反《办法》第37条的规定;
  2、医疗费按"治疗必需的费用"支付。但"必需"的标准怎样确定,并无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按月支付既不切合实际,又不能很好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可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但应出台相关的法规,对继续治疗费怎样支付、怎样确定费用作出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09〕3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审批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无锡市是长江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无锡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无锡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622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强化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的经济联系。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以无锡主城区为中心,以江阴、宜兴城区为次中心,以长江航道、沿江高速公路、沪宁通道、锡澄高速公路、锡澄运河等为轴线,有重点地培育城镇组团,建设并维护好组团间的绿化隔离带,防止城市无序发展,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主城区常住人口要控制在20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90平方公里以内,具体规模要与你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积极引导人口的合理分布,防止人口规模盲目扩大。根据无锡市环境、资源的实际条件,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重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相协调的对外交通运输体系。完善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防震和人防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把太湖治理摆在更加突出、更加紧迫、更加重要的位置,制定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综合治理措施和技术解决方案,加强水污染防治,坚持环保优先的方针,整治水环境,遏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重建水生态,确保水安全。大力治理现有污染源,严禁新增污染源,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强水源地的保护,严格限量开采地下水,控制地面沉降。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以太湖风景名胜区、惠山森林公园和郊县农田等为依托,以道路、滨河绿化带和防护林带为网络,以公园、街头、居住区和单位绿地为基础,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地系统。
  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城市功能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切实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卫生、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保障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旧城改造特别是危房改造。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加强对太湖等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把自然风景资源的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人造景观建设,严禁开山采石。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与管理,重点保护好惠山古镇等文物古迹和古运河风光带。认真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努力塑造反映无锡市历史文化特点的城市景观。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无锡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无锡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无锡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无锡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无锡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09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采集血液和原料血浆的行为,依法严惩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切实加强采供血(浆)机构管理,提高采供血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规范血液和原料血浆的采集、检测和供应等活动,进一步加大对采供血活动的监管力度。
  (三)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区采供血机构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大幅度减少,采供血秩序明显好转。保证临床用血安全和原料血浆质量安全,有效控制艾滋病和其他血液传播疾病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保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严肃查处采供血机构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
  (三)严历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所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
  (四)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分工及措施
  为确保全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卫生厅、药监局、公安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
  (一)卫生部门
  1.对采供血机构的核查。一是对采供血行为的核查,重点检查无偿献血者体检记录、采血间隔、血液检测情况;一次性采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二是血液供应的核查,检查血液供应量和去向,以及血液采集、供应记录。三是抽检血液质量,对重点地(州)、市血站的血液样品进行抽检。四是血液检测、筛选、诊断试剂的采购、使用、保存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
  2.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核查。检查用血来源是否存在擅自采供的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紧急用血情况,目前仍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血液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一次性采输血器材来源、使用、处置等情况,血液检测、筛选试剂的使用保存情况,血液检测记录、血液供应量和去向。
  3.发现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及时向药监、公安、监察部门提供相关线索,移交相关案件。
  (二)药监部门
  检查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对有关检测试剂、与血液制品或采供血有关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核查。严厉查处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照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监察部门
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义务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实施时间
  7月10日之前,为自查阶段。各地(州、市)建立相应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宣传动员,在本辖区内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在7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及自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至10月,全面整改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整改。此阶段各地必须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将在9月份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全区22个采供血机构(其中包括兵团系统7个采供血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自采自供和其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抽查。兵团系统该项工作按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统一进行。
  11月,工作总结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对规范采供血秩序、维护医疗用血安全、防治艾滋病和经血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内容,认真部署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加强领导,分工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增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自觉守法的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及时对非法采集血液和血浆行为曝光,形成社会监督的氛围。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卫生厅设立的举报电话:0991—8561835、8560070(白天),3857107(晚上)。
  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及传真:0991—8561835
  联系人:李睿 刘向 覃斗
  
附件:1.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血站检查表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检查表
4.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附件1
自治区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阿日甫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张 斌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晓燕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王乐祥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程利勇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米吉提·扎克尔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雷 诚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 曹孺牛     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薛来提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姚忠贤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
   王平山     自治区药监局安监处副处长
   哈力·木哈依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级监察专员
   何 红     新疆兵团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叶尔江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所长
  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厅。
  主 任:曹孺牛     
副主任:薛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