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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时间:2024-07-06 15:00: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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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根据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要求,我行自1996年起全面试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总原则是:第一,执行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控制总量,保证重点;第二,实事求是,承认现状,区别对待,逐步调整;第三,鼓励各行壮大资金实力,按
“三性”要求合理配置资金,增强竞争能力。
一、基本方法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基本方法是:统一管理,划分类型,综合定比,按季考核。
统一管理是指由建设银行总行统一执行人民银行核定的比例指标,对人民银行负责;并在保证执行国家重点项目贷款和总行统一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对系统内一级分行实行存贷款余额比例管理。
划分类型是指根据辖内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按照各项贷款占存款的余额比例进行分类,区别对待。
综合定比是指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增量控制目标,若干考核指标的监控考核结果和保证重点、调整结构的需要,综合核定、调整各行存贷执行比例。
按季考核是指按照核定的各行存贷执行比例,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结果进行按旬观测,按月监控,按季考核。
二、指标设置与考核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包括考核指标和监控指标两类。随着比例管理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将逐步调整、补充指标。
考核类指标包括:
1.存贷款余额比例:各项贷款余额与一般性存款余额的比例。
2.借入资金比例:计划借差、系统内借款(人行再贷款)、临时借款、超占汇差资金、拆入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的比例。
3.利息实收比例。
4.资产盈利比例。
5.不良贷款比例。
6.存款市场占比。
监控类指标包括:资产流动性比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拆借资金比例、备付金比例、单个贷款比例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指标。
考核类指标按季考核,实行动态考核和静态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存贷款余额比例按旬平均余额和季末时点数余额实行双重考核,以上季度考核结果作为下季度调整比例的依据;其他指标按季考核的结果直接纳入调节系数计算,以调节下季度各行存贷执行比例。监控类指标不直接与存贷
比例挂钩,但总行有权根据监控指标执行情况和有关管理要求,在5个百分点范围内调整各行的存贷执行比例。
三、比例核定与调整
各行存贷执行比例依下面公式计算核定:
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1.现行比例是执行季(年)度的上一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计算方法:上季度贷款月平均余额÷上季度存款月平均余额。
2.存款变动系数是存款增长对比例变动的影响程度。它实际是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年)存款余额÷执行季(年)度预计存款余额。存款变动系数按季测定,一般情况下各分行执行统一的系数。
3.新增存贷比参数是新增存贷比的变动对存贷执行比例影响的控制参数,它实际上规定了贷款增量。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新增存贷比参数按季(年)分类测定,不同类型的行执行不同参数。分类情况见附件一。
4.调节系数是有关“三性”指标完成情况对执行比例的影响系数,根据借入资金比例、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不良贷款比例和存款市场占比五个指标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平均值。1996年调节系数的测定标准见附件二。
总行每年初根据上年度执行结果,测定当年各行存贷余额比例;每个季度在对上一季度考核的基础上核定下达季度存贷执行比例。
比例调控范围既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也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既包括增量也包括存量。为了体现保证重点的要求,各行在核定的比例内要首先保证对国家重点项目、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基建贷款、限上技改、总行安排重点项目新增储备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安排。上述贷款安排超过各行新
增贷款30%的部分,总行根据信贷项目计划适时调增各行存贷执行比。小型建贷项目全额纳入各行比例范围之内,原则上不再调整,总行特别安排的小型项目在分行比例中确实无法解决的,经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调增比例。目前建贷回收额是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指标
,各行要保证完成总行下达的计划。总行将以年度建贷回收计划为基数,每季依回收计划的四分之一调减各行存贷比。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各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为资产负债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方式以季度例会形式为主,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有关业务部门对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监测、检查、分析报告,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审批和部署实施下季度存贷执行比例。各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委
员会还要负责向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资金计划部门。资金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各部门意见和各分行情况,定期检查和考核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核定下达各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对存贷比例、借入资金比例等相关统计指标进行定期分析、考核;提出组织比例管理运行的有关计划、意见
和方案,并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报告;组织贯彻执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决策。
信贷、财会、信息、筹资、审计等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业务分工对相关比例进行考核、监测,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信贷部门负责考核、提供不良贷款指标(或风险度指标),监测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建设贷款到位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情况。并提
供总行安排的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财会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利息实收比例、资产盈利比例指标。筹资部门负责考核提供存款市场占比指标。信息部门负责比例管理各项基础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其他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资产负责比例管理工作。
五、操作程序
1.年度存贷执行比例核定。每年1月20日前,各部门按分工考核并提供有关指标上年度执行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资金计划部门在1月末前根据比例管理的要求制订核定比例的原则和具体方法,测定各行存贷执行比例,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
2.季度存贷执行比例的调整核定。各成员部门于每季第一个月份的20日内向资金计划部门提供上一季度的考核、监测结果。资金计划部门据以测算调整各行当季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于当季第一个月内下达执行。重点项目贷款需要调整比例的,由信贷部门及
时向计划部门提送重点项目贷款计划,资金计划部门根据对各行存贷比的考核和信贷部门提供的项目计划,在全行存贷款比例内综合平衡后调整分行的存贷执行比例,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
六、罚则
1.各行要严格按比例控制贷款。在季度中间可按核定的存贷执行比适当浮动,上浮幅度一般为一个百分点,没有借差和1996年消化借差的分行可以上浮1.5个百分点,但季末都必须控制在比例内。凡季度末存贷比例超过核定数者,每超过一个百分点扣减次季存贷执行比例两个
百分点。
2.各行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计划在核定的比例内发放。对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完成率、重点贷款到位率达不到总行规定要求的,相应扣减下季度存贷款执行比例。对利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3.各行要严格防止将拆借资金、同业存放款、财政性存款等列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反映。一经发现违规操作或继续搞假表、假数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相应降低其存贷执行比例、缩小贷款审批权限或恢复限额管理。
4.对故意违规操作,导致比例严重失控的行,除恢复实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外,对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本规程自1996年起执行,解释权在总行资金计划部。

附件一:

分类标准设定表
-------------------------------------------
类 别 | 1类 | 2类 | 3类 | 4类 | 5类 | 6类
--------|----|-----|-----|-----|-----|-----
分类标准%(按存|60以下|60~69|70~79|80~89|90~99|100以上
贷余额比例划分)| | | | | |
-------------------------------------------

附件二:

1996年调节系数标准测定表
-----------------------------------------------
| 1档 | 2档 | 3档 | 4档 | 5档
------------|-----|------|-----|--------|------
指标 | 1.20| 1.10|1.00 |0.90 | 0.80
------------|-----|------|-----|--------|------
1.借入资金比例 | <=0%|<=10% |<=25%| <=35% |>35%
------------|-----|------|-----|--------|------
2.利息实收比例 |>=95%|>=85% |>=75%| >=65% |<65%
------------|-----|------|-----|--------|------
3.资产盈利比例 |>=1% |>=0.5%|>=0% | >=-0.3%|<-0.3%
------------|-----|------|-----|--------|------
4.不良资产比例 | <=4%|<=7% |<=10%| <=15% |>15%
------------|-----|------|-----|--------|------
5.存款市场占比(余额)|>=27%|>=23% |>=20%| >=16% |<16%
-----------------------------------------------
〔举例说明〕
深圳分行11月末借入资金比例为0,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实收利息比例为65%,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资产盈利比例为1.87%,对应第一档系数是1.2;不良贷款比例为14.30%,对应第四档系数是0.9;存款市场占比26%,对应第二档系数为1.1。

依此计算调节系数为:
(1.2+0.9+1.2+0.9+1.1)÷5=1.06

附件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计算口径及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一、主要考核指标的计算口径
1.存贷金额比例。即各项贷款与一般性存款余额之比。
季度内旬平均余额=9个旬末时点余额之和÷9
季末时点存贷比=季末各项贷款余额÷季末一般存款余额
数据来源:传输的会计总帐或信贷旬报
其中各项贷款、一般存款以信贷统计口径计算。
2.借入资金比例。即借人资金之和与信贷资产总量之比。它反映了各行信贷资金平衡能力及消化借差的情况。
借入资金=累计借差额度(结转借款)+系统内借款(人行再贷款)+临时借款+超点汇差+拆入资金
信贷资产=各项贷款+长、短期投资+外币占款+国债买卖+外汇买卖+准备金+备付金+现金+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
数据来源:资金部门台帐及信贷月报。
3.利息实收比例。即当期实收贷款利息与应收贷款利息之比。它反映了贷款利息回收和贷款质量状况。
简易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增加额)÷贷款利息收入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信贷月报。
4.资产盈利比例。即总利润与总资产之比。它反映了各行总资产的获利能力。
总资产=各行季末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存人行财政存款
数据来源: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
5.不良贷款比例。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之和与贷款总额之比。主要反映了各行的贷款质量状况。
数据来源:信贷部门提供。(或综4表)
6.存款市场占比。即各行一般性存款余额占当地五家商业银行各项存款余额的比重。它反映各行存款所占市场份额。
数据来源:筹资部门提供。(或综16表)
二、存贷比计算公式说明
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存款变动系数+新增存贷比参数×调节系数
1.现行比例即按规定口径计算的上个季度实际存贷余额比例。
2.存款变动系数是随存款增长而压缩现行存贷比的系数。即假设在贷款不增加的情况下存款增长使存贷比自然下降的程度。计算方法:上季存款余额÷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1÷(1+存款增长率)
3.新增存贷比参数是分类设定的新增存贷比对存贷余额执行比例的控制参数。即按照贷款增量控制目标换算的余额存贷比。计算方法:执行季度预计新增贷款÷执行季度预计存款余额
简化公式:新增存贷比×存款增长率÷(1+存款增长率)
4.调节系数是“三性”指标执行结果对存贷比例的影响系数。即根据五项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控制新增存贷比进而影响余额存贷比的系数。计算方法:各指标考核结果的相应分档系数的加权平均值。
简化公式:五个指标相应分档系数之和÷5
〔举例说明〕
假定某行存款按30%增长,新增存贷比设定为29%,调节系数测定为1.02,则该行
存款变动系数=1÷(1+30%)=0.7692
新增存贷比参数=30%×29%÷(1+30%)=6.692%
该行存贷执行比例=现行比例×0.7692÷6.692%×1.02
新增存贷比的参考值由下面公式得出:
当实际存款增长25%时:
新增存贷比参考值=(执行余额比×(1+25%)-现行余额比)÷25%
当实际存款增长30%、32%、35%时依此类推。
每个季度核定存贷比时,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上季执行结果,相应改变存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比及调节系数的值。



1996年2月16日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第三条 合肥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原则。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原则。

  (三)共享共用,提高效益原则。

  (四)公开透明,高效运转原则。

  第五条 公物仓资产按照用途分为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对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组建公物仓管理机构。

  (四)审批公物仓资产收缴、调出、借用和处置等事项。

  (五)监督检查公物仓日常管理及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物仓管理机构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收缴、调出、借用、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公物仓资产。

  (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公物仓资产使用安全和完整,及时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管理范围及上缴

  第十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的资产。超量占用的资产、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 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淘汰的资产。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合政〔2008〕132号)的规定,由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的资产。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四)更新的资产。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购置新增资产后,原有需要处置的资产。

  (五)罚没、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

  (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市财政承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资产。

  (八)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一条 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资产上缴要求。

  (一)闲置的资产。各单位应在每年年末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淘汰的资产。经市财政局备案或审批后5日内,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

  (三)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在市财政局通知后5日内,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

  (四)更新的资产。新增资产采购验收后5日内,由各单位将原有需要处置的资产缴入公物仓。

  (五)罚没、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结束后30日内,将罚没、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缴入公物仓。

  (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撤销时需要处置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清查登记,在机构撤销后30日内缴入公物仓。

  (七)其他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5日内,由各单位缴入公物仓。

  对于不宜集中或运输成本较高的物品,可以在办理上缴手续后,暂由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公物仓管理机构在接收资产时,应当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提供“合肥市市级公物仓资产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核销上缴资产账务时,须依据市财政局相关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和公物仓管理机构提供的“合肥市市级公物仓资产专用收据”。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调出、借用和处置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的调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追加经费购置资产的,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调剂。调剂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局根据资产购置单位的申请审核批复资产调剂意见,函复相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公物仓管理机构。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凭市财政局资产调剂意见,与公物仓管理机构办理资产调出手续。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入账调入资产。

  公物仓调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的借用。经批准成立的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承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可以从公物仓借用。借用程序如下:

  (一)市财政局审核批复资产借用意见。

  (二)资产借用单位凭市财政局审核批复的意见,与公物仓管理机构办理资产借用相关手续。

  (三)资产借用单位确保借用资产借用期间安全完整,借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毁损的,由借用单位按价赔偿或从单位经费中扣回。

  (四)资产借用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5日内,将借用资产归还公物仓。对逾期超过30日的,按资产原价从借用单位经费中扣回。

  公物仓借出房屋、建筑物、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公物仓资产需要处置的,由公物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公开处置。程序如下:

  (一)公物仓管理机构定期清查盘点资产,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向市财政局报送处置资产清单和处置方案。

  (二)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公物仓管理机构提出的资产处置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三)公物仓管理机构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以备案评估价格为底价,委托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公开处置。

  公物仓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重大资产,应严格按照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处置。

  对于不宜集中或运输成本较高的物品,可以在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公物仓管理机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公物仓管理机构处置资产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公物仓管理机构运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定期对公物仓的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会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根据情况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责成单位对相关责任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物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资产或隐瞒、拖欠、截留、侵占、私分国有资产收入的,由市财政局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简论以自首论的前提条件

曹红星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两种自首方式,一种是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笔者称其为“标准的自首”。另一种是第二款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笔者称这种自首方式为“以自首论”。

  对于标准的自首,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构成自首,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罪行是否为司法机关掌握、知悉,在所不问。但是对于以自首论,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非自动投案,故其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否则只能视为认罪态度好,而非以自首论。立法机关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从而使侦查机关得以迅速破案,节约司法资源,并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然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如何理解,也即以自首论的前提条件——对于司法机关掌握该犯罪事实的标准是什么,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以自首论的关键。但是无论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对此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模糊和不便操作之处,笔者在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笔者认为对于司法机关是否掌握犯罪事实,必须是司法机关单位掌握该犯罪事实,例如基层派出所、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掌握该犯罪事实,必须是登记或者立案,而不能是某一个工作人员知道或者道听途说。也即司法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必须体现为司法机关单位的意志,即为司法机关单位所掌握,而非某一个或几个工作人员的知悉。例如,2009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线某窜至某市某小区,趁被害人杨某家中无人,两人翻窗入室,从卧室褥子底下盗走现金3000元离开。杨某回家后发觉失窃,即到小区警务室报案,但警务室保安未予理睬。杨某觉得损失财物不多,也没再向任何人提起此事。2009年6月份,李某和线某再次到该市另一小区实施抢夺行为时,现某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派出所。现某被扭送至派出所后,在侦查人员审讯时仅仅供述了被抓时所实施的盗窃踩点行为,对盗窃被害人杨某一案未作供述。两天后公安人员在现某协助下,将在某网吧上网的李某也抓获归案。现某担心李某将盗窃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述对其不利,遂供述了盗窃杨某3000元的犯罪事实。与此同时,李某也对盗窃杨某3000元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对于本案中,现某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被害人杨某在失窃后已经报案,虽然小区保安没有理睬,也没有依法登记上报,但杨某报案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况且现某在侦查人员第一次审讯时并没有如实供述本案,后来是迫于李某先供述对其不利,才做了供述。故现某不构成自首。笔者作为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观点不能成立,现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现某是否构成自首的关键,是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了其参与的盗窃杨某一案的犯罪事实。虽然本案中杨某到小区警务室报案,但是小区警务室的保安并没有依法登记并上报,他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他的知悉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的知悉,仅是其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所属公安机关,故不能视为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该犯罪事实。

  其次,司法机关不仅应掌握案件的发案事实,而且还应掌握一定的线索、证据证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司法案例中存在大量的悬案,这些案件虽然通过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掌握了发案事实,但是由于没有任何的破案线索,导致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为具有反侦查经验的惯犯、流窜犯所为。这些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时被查获、抓捕。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主动供述,往往会成为悬案,为了破案,会浪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等司法资源。但是这些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了这些犯罪行为,而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将严重打击其供述的积极性、主动性。社会上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即由此而来。笔者认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以自首论中,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实施的其他罪行,应作如下理解:1、罪行未被司法机关掌握,应为司法机关单位,而非某一工作人员。2、司法机关即便掌握了发案事实,但是没有掌握一定的证据、线索证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也不能认定为司法机关已经掌握该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同样构成自首。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陕县司法局 曹红星
(作者为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咨询QQ282254319,电话13939820972,足不出户,享受专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监督电话0398-3836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