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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5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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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59年5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员(1959年5月)

(1959年5月3日)

任命:
张苏、余心清、孙起孟、连贯、胡愈之、陈此生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
张苏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余心清、孙起孟、连贯、胡愈之、陈此生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

国家医药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高教部分)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高教部分)
国家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高等学校担负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重大任务。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
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同时还要改革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不相适应的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医
药高等教育的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和加强局对全日制医药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对学校执行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学校工作的经验交流。
2.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人才需求预测,编制直属院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计划草案,纳入国家计划。并按照国家计划指导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
3.对本科高等学校、专业、高等专科学校和研究生院的设置提出建议,审批高等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的教育评估工作;在评估的基础上,选定与调整直属学校择优支持的重点学科,对对口专业应择优支持的重点学科提出建议。
5.指导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的教材建设工作。
6.指导药学和医疗器械教育研究工作。
7.指导直属学校和对口专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
8.审定直属院校的人员编制,任免院(校)长。根据学校提名审批任免副院(校)长。
9.审查安排直属学校的基建计划、事业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
10.按照国家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学校的外事工作。

二、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适应医药事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
1.学校根据国家计划,有权提出招生来源计划,决定录取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学校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招收代培生和自费生。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办理。
2.学校结合专业方向和学科特点,有权举办短期进修、培训班,办班计划报局备案。
3.学校有权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当前每年毕业生的百分之五十可由学校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提出分配方案,报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以后视情况逐年增大学校自主分配的比例。
4.学校有权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5.学校要逐步实行院(校)长负责制;学校有权提名任免副院(校)长,有权自行任免其他各级行政人员;学校可视实际情况,设立由院(校)长主持的校务委员会做为审议机构;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6.学校在局审定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包括研究所、室),人员调配,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聘用、解聘及奖惩。
7.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有权调剂使用年度事业费。
学校预算外收入除按15%上缴主管部门外,其余原则上60%用于教学科研和发展生产;4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8.基本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包干,学校按照局批准的总体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年度投资总额、基建标准和程序,有权在年度计划内的各子项目之间调剂使用投资。无正当理由的超支,学校要负经济责任。
9.学校在完成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参加项目投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或与外单位进行科技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联合体的协议书报局备案。
10.学校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进行科技合作和互派人员。

三、加强学校建设,为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服务。
1.局属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办学方向。沈阳药学院和南京药学院的总规模各为2000人,南京中药学院1500人。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南京药学院和南京中药学院为基础,成立南京药科大学。学院应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主,重点保证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同时努力办好在职的成
人教育。各类学生的比例大体为:本科生占80%左右,研究生占10%左右,专科生、进修培训生占10%左右。上海医疗器械专科学校发展总规模为1500人,“七五”期间达到1000人,其中专科生占90%左右,进修、培训生占10%左右。以培养专科生层次的人材为主。各
校招生人数的递增,须同学校的建设协调发展。各校要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优势,办出各自的特点来。
2.加强薄弱学科,扶持新兴和边缘学科,根据医药事业发展,将有计划地加强中药学、制剂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和管理科学等学科、专业的建设。为适应“三个面向”的需要,将通过专业目录论证对现有专业设置作相应的调整。
3.增加教育经费,保证学校建设发展。教育事业费仍由国家财政拨款。“七五”期间、局对直属学校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有计划地安排建设奖金,并通过调整挖潜,逐年形成按规模招生的能力。

四、依靠教师,搞好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1.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提倡教师教书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事业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的专门人才。转变教育思想。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和能力。
2.要按照加强基础,重视能力培养的原则和适应现代化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修订教学计划,减少必修课,增加选修课,增加自学时间和课外学习活动,扩大学生知识领域。
3.改变注入式教学,提倡启发式教学。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学校,可试行学分制,允许修满学分的学生提前毕业或攻读研究生课程及第二学位课程。严格学籍管理,实行淘汰制。考试方法和内容应根据培养学生智能的要求进行改革。
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培养和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好学风和好校风。
5.改革研究生考试内容和办法。要着眼于选拔智能型人才,注意录取外校、外专业的考生。试行推荐少数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办法。

五、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1.要坚持对教师和职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激励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把高等学校办成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
2.要采取适应青年学生特点的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和形势、理想、纪律、道德的教育,搞好马列主义基本原理的教育,帮助学生学习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培养学生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3.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提高政治工作人员的素质,树立思想政治工作的威信。要为政治工作人员创造学习、提高的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1986年2月8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管好用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有效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省财政厅、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发[1997]81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保持农业和农村发展良好势头的意见》(鄂发[200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系省政府设立,从省农业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奖励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额度为200万元。

  第三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并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奖励对象。凡直接扶持农业产业化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服务组织等集体和个人,以及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发展贡献突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均可作为奖励对象参加评比。奖励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在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中有突出贡献;

  2、认真落实农村产业政策,积极主动为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法规服务;

  3、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和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4、在支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拓市场、发展加工业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先条件:

  1、当年的生产经营中,销售收入、利税、带动农户数量均比上年有明显增长。具体标准是: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年利税增长10%以上;年安置就业300人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2、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3、科技先进,在全省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第五条奖励标准。省财政厅、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产业化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先进单位(含龙头企业)和先进个人名额。每个先进单位奖励2-3万元,每个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出现重大问题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